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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供参考!1/13劳动合同条例【范例4篇】【引读】这篇优秀的文档“劳动合同条例【范例4篇】”由网友上传分享,供您参考学习使用,希望此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的话就分享给下载吧!劳动合同法【第一篇】权威法规信息平台伴您走进法治时代·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专业解读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相关法规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编辑本段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合同法注释本。编辑本段目录好文供参考!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适用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正法宗旨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原则第四条规章制度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第八条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盼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好文供参考!3/13第十九条试用期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第二十五条违约金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条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加班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好文供参考!4/13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四十三条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四十九条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第五十二条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第五十六条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好文供参考!5/13务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卧位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新劳动合同法离职规定【第二篇】一、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好文供参考!6/13(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离职的规定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详解【第三篇】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好文供参考!7/13(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读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第三,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合法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超过法律规定试用期的上限,则按法律规定的上限为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好文供参考!8/13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本单位以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动,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改正,而劳动者拒绝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好文供参考!9/13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解析【第四篇】新劳动合同法解析立法宗旨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好文供参考!10/13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中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作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用工情况多样化,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等等。同时,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正常的劳动用工变为劳务派遣等等,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隐患。好文供参考!11/13因此,有必要根据现实存在的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制定劳动合同法,就是要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是劳动合同立法中争论的一个“焦点”的问题。在公开征求意见和审议中,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当“双保护”,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也是一种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理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只提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偏袒了劳动者,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束缚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加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使劳动关系失去平衡,最后也必然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有的甚至还认为,如果劳动合同法过分保护劳动者,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利益,将会误导境内外投资者,中国的法律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甚至伤害投资者的感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的政策。但是多数意见认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保护劳动者地合法权益。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好文供参考!12/13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背离劳动合同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三、构建和发展和
本文标题:劳动合同条例【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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