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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海关总署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12月,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269.49亿美元,同比增长5%。2015年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累计2838.49亿美元,同比下降4.9%,全年整体出口的降速快于全国外贸出口下降1.4%的水平。2015年12月,我国纺织品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总额为98.1亿美元,2015年全年累计出口总额为1095.22亿美元,累计与上年同比下降2.3%。2015年12月,我国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总额171.39亿美元,2015年1~12月累计出口1743.27亿美元,累计同比下降6.4%。2015年12月,我国纺织品纱线、织物及制品进口总额为16.13亿美元,2015年1~12月累计进口190.71亿美元,与上年同比下降6.4%。2013全球主要纺织品进口量中自华进口占比(单位:百万美元)2011年主要纺织品和原料进口国进口总金额268399百万美元,其中自中国进口的金额高达113251百万美元,占比约42.4%。2013各国纺织品进出口金额以及自华进口占比(单位:百万美元)2015年中国纺织服装对欧盟出口同比下降9.43%。在对欧盟出口主要省市中,仅广东保持小幅增长。从2015年中国纺织服装对欧盟出口国家来看,英国、德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荷兰是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市场,占欧盟市场的三分之二。其中,对英国出口增长了近8%,其余5个国家则分别下降。而中国纺织服装对芬兰和爱沙尼亚的出口增长迅速,对希腊、斯洛文尼亚和奥地利的出口则小幅增长。本章要点: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节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该协议是个阶段性协议,有效期为:1995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内,逐步取消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限制,最终纳入WTO规则框架之内一、产生的背景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按照《多种纤维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进口方采取选择性进口数量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纺织品与服装进口的歧视性体制深表不满;经过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不懈努力和坚决的斗争,发达国家被迫作出较大的妥协,最终在1993年12月达成《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取代了《多种纤维协议》,为最终取消配额限制制定了过渡性安排(这也是WTO各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主要目标:在1995至2004年的10年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将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纳人WTO规则框架之内,推动贸易自由化二、主要内容:该协议共有9各条款,一个附件。主要包括适用产品的范围,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过渡性保证措施,非法转口的处理,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等第二阶段:1998至2001年,成员方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应低于1990年该进口方进口附件产品总量的17%;第三阶段:2002至2004年,成员方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应低于1990年该进口方进口附件产品总量的18%;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成员方取消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所列产品总量的49%)配额限制,届时《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自行终止。过渡性保障措施可以在双方磋商同意后采取,磋商未达成协议也可单方面采取,但均须接受纺织品监督机构的审议。进口限制水平,应不低于提出磋商请求当月的前两个月之前的12个月的实际进口或出口水平过渡性保障措施维持3年,不得延长,当该产品纳入《GATT1994》约束时,即自行终止。在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时,应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小供应国、新进入市场的国家以更优惠的待遇。案例一2005年4月,欧盟决定对来自中国的针织衬衫、毛衫、裤子等9种纺织品进行特别限制措施的调查,中国表示强烈反对。5月温家宝总理在北京会见欧盟“三驾马车(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外长,就欧盟对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设限问题表明了中方立场,缓解当前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和矛盾需双方共同努力,中国政府以积极的态度促进纺织品贸易一体化的平稳过渡,主动采取了包括对部分纺织品加征出口关税、降低纺织品出口退税率、实行出口自动许可管理等一系列措施。2005年9月,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化纤布征收为期5年的最高达56.2%的反倾销税。欧盟还决定对45家指定的中国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最低税率为14.1%。三、我国纺织服装业入世承诺1、关税减让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务。2001年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平均进口税率为20.25%,到2005年下降为11.64%。对较敏感的合成纤维原料及合成纤维实行更低的进口税率2、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1)棉花及其它天然纤维:我国承诺将以关税配额取代对棉花实行的进口限制。初期给予74.3万吨的棉花进口配额,2004年增加到89.4万吨。配额内的棉花关税为1%,配额外的初期为76%,和2004年将为40%。入世3年后将取消棉花的专营权向外国公司开放(2)合成纤维原料与合成纤维:入世3年后逐步放开晴纶的经营,其它化纤原料及化纤进口的非关税措施从2002年起全部取消(3)逐步取消丝绸的出口限制,贸易权将向所有企业开放。但对日、韩的棉坯布出口仍然按配额出口,并办理出口许可证3、分销方面的承诺加入后的3年过渡期内,逐步开放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权,到过渡期结束时,国内的分销将基本放开,即,外资企业将进入我国的纺织品服装流通领域4、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将放开外资企业的地域、数量、股权比例限制,以及投资的其它限制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6、关于特殊保障承诺2009年1月1日前,若某成员认为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发展进口过多,对其国内创业存在“市场扰乱”,则可与中国进行磋商,磋商未果可对相关制成品实行限制(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且限制不得重新实施)7、WTO成员的其它保留如阿根廷计划在中国入世后继续对原产于中国的部分纺织品、服装、非体育专用鞋和玩具实施限制等案例二:印度申诉美国对毛纺织衬衣的进口限制1995年4月,美国通知毛纺织品监督机构,准备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相关条款对印度的毛纺织衬衣实施单边限制措施。1995年7月,美国正式对印度的毛纺织衬衣实行进口限制。1995年8月,WTO纺织品监督机构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认为美国证明了“存在严重损害威胁”,并于9月作出裁决:美国采取的临时保障措施符合《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有关规定。然而,印度却认为美国的保障措施违背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相关规定,表示不服纺织品监督机构的裁决。在印度的请求下,1996年4月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了专家小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专家组审查后认为,进口方要援引《纺织品和服装协定》第6条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2条:(1)第6条第2款,即“必须能够证明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是由于该产品全部进口数量的增加,而不是由于诸如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偏好的变化等其它因素造成”(2)第6条第3款,即在确定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必须考虑其它有关经济变量的变化但美国调查机构发表的市场报告没有对第6条第3款中列出的11个因素中8个与毛纺织衬衣工业相关的8个因素进行调查,其中5个因素提供的资料知识泛泛第谈到“毛纺织衬衣”部门,没有具体谈到特定部门。专家小组裁定,美国不能证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于进口增加造成的,其裁定不符合《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6条要求专家组最后得出结论,美国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违背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对印度的利益造成损害。美国执行了专家组的决议,撤消了过渡性保障措施案例评价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美国是否该对印度的毛纺织衬衣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问题。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必须符合本协定第6条所规定的条件:第一,当一成员证明某一特定产品进入其领土内的数量增加,对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成员可采用保障措施第二,必须能够证明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是由于该产品全部进口数量的增加,而不是由于诸如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偏好的变化等其它因素造成第三,在认定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应审查该产品进口对特定产业的影响。如果不能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进口方不得强行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本协定严格规定实施条件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少地使用过渡性保障措施中国应对欧盟对华化纤布反倾销案例2004年6月17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我国出口的第35类纺织品(主要指化纤布)发起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2003年4月至2004年3月。此次调查涉及5个欧盟海关税号的产品(54075200、54075400、54076130、54076190、54076990),案值4.87亿美元,共有942家化纤布出口企业涉案其中江浙企业占大多数。纺织商会迅即于第二天即6月18日在浙江绍兴召开该案的应诉工作会议。约106家涉案企业代表和16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会议。最后共有56家企业分别或联合聘请了12家律师事务所开始了抗辩。商会组织的56家应诉企业中有20余家在绍兴,其中不乏出口大户。由于应诉企业家数众多,欧盟要求所有企业递交应诉申请并根据企业家数最终确定了8家抽样企业名单,由抽样企业填写完整的生产商/出口商调查问卷,其它合作企业取得抽样企业的平均税率。2004年10月13日至11月4日,欧盟调查官赴浙江、江苏、福建、台湾进行实地核查。2005年3月,欧委会公布初裁结果:我56家应诉企业中,有2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18家企业获得分别税率。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平均税率为20%,没有应诉的企业税率为85.3%。同时,欧盟初裁中国化纤布行业对欧盟同行的损害成立。该税率的实施期限从欧盟发布此公告之日起,至发布此案的终裁结果期间。对于初裁结果,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表示“很不公平”,如果损害不成立,将会获得零税率,即便判定损害轻微,也只会获得较低的税率。因此,商会表示对此必须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应诉,并邀请应诉企业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商对策,以期在终裁时取得有利的结果。2005年7月,纺织商会又组织了36家企业以行业的名义开展了无损害抗辩。欧委会于2005年9月16日发布第1487/2005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化纤布征收14.1%-56.2%的最终反倾销税,终裁结果与终裁披露结果相同。此公告自2005年9月17日起生效,所有进入欧盟的中国涉案产品即日开始征收关税。49家涉案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其中有25家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平均税率也降为14.1%,18家企业获得分别裁决,平均税率37.1%。应诉企业大都拿到了比初裁更为有利的税率,其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税率由初裁时的20%降为14.1%;获得单独税率企业的终裁税率从26.7%到46.4%不等,而原先初裁时是26.7%到74.8%不等的单独税率;初裁时最高税率为85.3%,现在下调到56.2%。问题1、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条件有哪些?2、美国是否应该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3、印度胜诉的主要原因是什么?4、如果美国不执行专家组的决议,印度怎么办?
本文标题:第三章--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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