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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宁市建设局李佳政2006年2月第一部分:什么是安全安全是“危险”——是可以承受的危险,是没有超过允许限度的危险。不同的人对安全与危险有着不同的理解。建安行业:总经理、安全科处长、项目经理、安全员、打工人员。交通运输业:公路、铁路、海运、航空飞翔在蓝天上的飞机,一旦出现事故,留给我们排险抢救的时间很有限,瞬间就会造成机毁人亡。一、近年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全国事故起数:100万起死亡人数:13—14万人经济损失:2500亿元辽宁省事故起数:4.6万起死亡人数:5600人经济损失:2.3亿元锦州市事故起数:2200起死亡人数:300人经济损失:3000万元二、事故实例1、国航4.15空难时间:2002年4月15日上午,汉城时间11点40分左右。地点:韩国釜山金海机场死亡人数:122人死亡,38人幸存。2、北航5.7空难时间:2002年5月7日,晚上9时40分左右。地点:大连附近海域。死亡人数:112人。103名乘客,9名机组成员。3、海难实例11.24海难时间:1999年11月24日13时地点:大连至烟台海域死亡人数:282人(生还22人)三、事故的危害和影响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经济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我们的亲人、同胞、朋友,就这样无声无息地离开了我们,离开了这个世界,只有飞机的残骸、烧焦的尸体能提醒我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由来一、立法背景二、起草过程三、贯彻实施的意义一、立法背景1、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立法工作领导指示和批示江泽民胡锦涛吴邦国2、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安全监管模式的变化计划经济—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面临诸多问题。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相关立法滞后。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五是政府机构改革。国家、省、市安全事故统计资料,从国家到地方事故不断,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全国各类事故死亡总数达14万人。辽宁省各类事故死亡约5600人。锦州市各类事故死亡约300人。二、《安全生产法》的起草过程前前后后经历了21年早在1981年3月启动。1994年正式起草。1996年完成草案。1999年报国务院审查。2001年列入立法计划。《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以绝对优势,获全国人大通过。赞成——118票。反对——1票。弃权——2票。同一天,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三、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三、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总则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责任界定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是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二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四是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五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六是安全设备的管理。七是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八是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九是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十一是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十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有以下8项: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赔偿的权利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从业人员的义务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3、社会公众的监督4、社区的监督五、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应急救援体系。2、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援。3、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六、法律责任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济处罚关闭3、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的责任。4、从业人员的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责(1)给予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81条)(2)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81条)(3)给予降职、撤职处分;(第91条)(4)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91条)(5)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95条)(6)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总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四、行政处罚的适用五、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六、附则结束语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你我他,关系国家企业和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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