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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发布机关:天津海事局发布文号:津海通航[2011]176号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时效性:有效原《天津港临港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发布机关:天津海事局发布文号:津海法[2006]307号废止日期:2011年6月1日时效性:已作废新《规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新《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新《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辖区海事处、巡查执法支队等执法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具体实施通航水域秩序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天津海事公安机构负责大沽口港区及附近通航水域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新《规定》的变更与发布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主管机关以海事通告或公告的形式对本规定所涉及的通航水域、通航标准、航海保障等安全信息变更情况予以发布。第二章报告第五条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交管中心以规定格式预报船舶动态,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预报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更正。第二章报告第六条进入本港区域的下列船舶应当提前向交管中心报告航行计划。(一)所有外国籍船舶;(二)单船长度大于50米;(三)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港作船舶应提前24小时,其他船舶应至少提前1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交管中心报告作业计划或航行计划。航行计划如有变更,应提前向交管中心报告。第二章报告第七条天津临港经济区船舶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船舶调度中心”)协助交管中心编制本港区的船舶航行计划。船舶调度中心应将预编制的当日1700时至次日1700时船舶航行计划、装卸货物情况、进港船舶预抵口时间及备货情况、靠泊船舶完货时间等于当日1100时前报交管中心审核,交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航行计划。第二章报告第八条船舶在起锚前、锚泊后、驶入(出)大沽沙航道前、占用航道调头前、穿越大沽沙航道前、靠泊后、离泊前和经过规定的报告点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九条船舶发生事故、设备故障、遇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航行以及其他有碍安全的事件时,应立即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报告,采取妥善的避险措施,并服从交管中心的指挥。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应当保持规定频道守听,并服从交管中心的指挥。第十一条船舶在航道中行驶时应当与前船保持安全距离。•船舶穿越大沽沙航道,应当尽可能用与航道中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与沿航道航行的船舶保持安全距离,并及时通报本船动态。第十二条大沽沙航道转弯处禁止船舶追越和会船。•大沽沙航道单向通航时禁止船舶追越。•未经许可,禁止船舶在航道内调头。第三章航行第十三条船舶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大型船舶和载运危险品船舶在航道中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0节,其他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所有船舶在航道中航速不得低于5节。第三章航行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向通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一)恶劣天气;•(二)大范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航行第十五条渔船应当在大沽沙航道北边线北侧航行。渔船、施工船舶不得妨碍其他沿航道行驶船舶的航行和其他船舶的靠离泊作业。第十六条进出船坞的船舶应当提前24小时将进出船坞计划报告交管中心。第十七条政府防汛部门应当提前24小时将泄洪信息通知主管机关,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通报。•逢落潮海河泄洪期间,海河口节制闸下5000米之内禁止船舶进出港和靠离泊作业。第四章停泊第十八条船舶、设施应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船舶、设施停泊时应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持有效值班和通讯畅通。非自航船舶、设施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机动船舶值守。•船舶、设施停泊不应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以及港口、海底管线和其他海上构筑物的安全。第四章停泊第十九条船舶开航前活车,不得危及他船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第二十条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船舶在港池、航道内锚泊。第二十一条除加油、加水的船舶外,未经许可,禁止船舶之间的并靠。第五章作业第二十二条施工作业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施工作业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主管机关核准的施工水域、方式和期限作业。•其他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核准的安全作业区。第二十三条参与施工作业的各类船舶,应当满足施工作业安全要求,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造成水域污染。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者应当配备具有海上驾驶资历的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施工作业者应当保持施工船舶和陆岸施工调度之间24小时的通讯联系,维护施工区域的作业安全秩序。第五章作业第二十五条施工作业船舶应当保持连续值班,并主动协调避让其他船舶。第二十六条施工作业者应配备应急值守船舶,服从主管机关的指挥,及时对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实施救助。第二十七条绞吸式挖泥船在施工期间,排泥管线不得占用航道或影响他船正常航行及靠离泊作业。第二十八条从事水深测量、地质勘探等活动的船舶应提前向交管中心报告,不得妨碍沿航道航行船舶的正常行驶。第五章作业第二十九条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提前向辖区海事处报备,并向交管中心报告作业情况。•(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或进行系泊实验;•(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他作业。•从事第(二)、(三)项活动的,还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第五章作业第三十条船舶在装卸闪点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期间,以及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期间进行洗(清)舱、驱气、除气或气体转换作业的,禁止检修雷达、无线电发报机、卫星船站;禁止进行明火、拷铲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禁止供应船、车进行加油、加水作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在码头进行排放货物蒸气和进行驱气、除气作业,在其他水域作业时需经主管机关批准并予以通告。第六章通航保障引航要求第三十一条下列船舶在港内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特殊危险品的船舶;•(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四)其他需引航的船舶。第六章通航保障引航要求第三十二条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指派资质为二级及以上的引航员引领。第三十三条引航员应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如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时,应征得交管中心的同意。•引航员不得在航道内登、离被引领船舶。•引航员应将被引领船舶引领至安全水域后方可离船。第六章通航保障第三十四条码头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一旦发现码头或设施不适合船舶靠离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交管中心。第三十五条码头、堤岸、船厂所产生的强光应予遮蔽,避免直射航道。第三十六条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定期对锚地、航道、港池和泊位进行水深测量,并向主管机关提供测量报告和相关图纸。•航道、港池和泊位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深测量,锚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深测量。第六章通航保障第三十七条当港口水域的冰情有碍航行安全时,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组织力量予以有效处置。第三十八条在实施下列作业(活动)前,业主单位、船东或其代理人应按照《天津海事局特殊船舶航行与作业安全保障方案》的要求,制定有关船舶航行和装卸作业期间的安全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主管机关报备。•(一)大型拖带作业;•(二)装卸、运输超大型货物;•(三)其他对港口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第七章附则名词解释“恶劣天气”是指能见度小于1000米、风力大于等于7级、厚冰(冰况信号三)等情形。“载运特殊危险品的船舶”是指载运散装液化气体、100吨及以上爆炸品、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Ⅱ规定的X类或Y类危险化学品、载运闪点(闭杯)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的船舶以及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第七章附则名词解释大型船舶是指总载重量2万吨及以上的船舶。施工作业者是指参与涉海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大型拖带作业是指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甲板驳船、船体分段、船壳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作业。超大型货物是指船体分段、船体上层建筑、大型化工容器、集装箱装卸桥吊和岸吊整机或散件、石油勘探平台、其他大型海洋工程设备。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起草背景天津港大沽口港区现有货运泊位10个,2010年进出港2705艘次,完成货物吞吐量1350万吨,预计2011年港区吞吐量将达到1500万吨。起草的必要性1、在通过交通运输部和天津市政府联合审查的《天津港总体规划》中,临港港区已更名为大沽口港区。2、天津临港5万吨级大沽沙航道投入使用,船舶的通航条件发生了变化。3、由于大沽口港区码头的业主和经营人不同属于一个单位,船舶航行计划没有统一的编排部门,不利于航道的有效利用,并且港池、航道和锚地的维护责任需要予以明确。起草的必要性4、未来靠泊大沽口港区靠港船舶将有修造船舶试航、海洋工程构建运输、大型设备运输、危化品运输等多种类型,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5、大沽口港区航道的渔船和施工船舶较多,对船舶通航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一步规范。6、根据交通管理实际,船舶停泊、航行、守听、报告等内容要求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起草过程1、2010年3月份,制定《规定》起草计划,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组。2、2010年4月份至10月份,召开局内相关部门座谈会,确定《规定》的起草内容,并初步征求局内单位的意见。3、2010年11月,以局文的形式征求了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临港港务公司、天津港引航中心等23家港航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见附件)主要条款释义第七条天津临港经济区船舶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船舶调度中心”)协助交管中心编制本港区的船舶航行计划。船舶调度中心应将预编制的当日1700时至次日1700时船舶航行计划、装卸货物情况、进港船舶预抵口时间及备货情况、靠泊船舶完货时间等于当日1100时前报交管中心审核,交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航行计划。主要条款释义说明:大沽口港区的码头经营人较多,不利于港区船舶作业计划的统一管理。2010年1月12日,天津临港工业区管委会以《关于委托天津临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代行管理天津港大沽沙航道的函》的形式授权天津临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对大沽沙航道的船舶通航、安全环保、施工作业等实施生产经营性管理。2010年11月9日,隶属天津临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的“天津临港船舶调度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为提高大沽沙航道的利用效率,规定由天津临港经济区船舶调度指挥中心协助交管中心编制本港区的船舶航行计划,并对具体预编制内容和报送时间做了明确要求。主要条款释义第十二条大沽沙航道转弯处禁止船舶追越和会船。•大沽沙航道单向通航时禁止船舶追越。•未经许可
本文标题:61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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