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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与服装协定1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各成员,忆及部长们在埃斯特角城同意,“纺织品和服装领域的谈判应旨在制定有关模式,以使该部门在加强的GATT规则和纪律基础上最终纳入GATT,从而也对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目标作出贡献”;还忆及在贸易谈判委员会1989年4月的决定中各方同意,一体化进程应自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束后开始,并应以渐进性为特点;进一步忆及各方同意应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给予特殊待遇;特此协议如下:第1条1.本协定列出各成员在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1994的过渡期内适用的规定。2.各成员同意以如下方式使用本协定第2条第18款和第6条第6款(b)项的规定:即在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领域使小供应方的市场准入获得有意义的增长,并为新参加方创造有商业意义的贸易机会。13.各成员对于那些1986年以来未接受《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延长议定书》(本协定中称“MFA”)的成员的情况应给予适当注意,并在可能的限度内,应在适用本协定规定时给予它们特殊待遇。4.各成员同意,产棉出口成员的特殊利益应通过经与其进行磋商在实施本协定的规定过程中予以反映。5.为便利纺织品和服装部门纳入GATTl994,各成员应允许进行持续的自主产业调整,并增加其市场内的竞争。6.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本协定的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7.本协定运用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列在本协定附件中.第2条1.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已生效的、根据MFA第4条维持的或根据第7条或第8条作出通知的双边协定范围内的所有数量限制,应在《WTO协定》生效起60天内由维持此类限制的成员向本协定第8条规定的纺织品监督机构(本协定中称“TMB”)作出详细通知;包括限制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各成员同意,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GATT1947缔约方之间维持的、并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已生效的所有此类限制应适用本协定的规定。2.TMB应将这些通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任何成员在通知散发后60天内,可提请TMB注意其认为适当的关于此类通知的任何意见。此类意见应散发其他成员供其参考。TMB可酌情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3.如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12个月限制期与《WTO协定》生效之日前的12个月下一致,则有关成员应共同议定关于使限制期与协定年度2相一致的安排,以及关于确定此类限制的概念性基础水平以便实施本条规定的安排,有关成员同意,应请求,迅速进行磋商,以期达成此类共同协议。任何此类安排应特别考虑近年装运货物的季节特点,这些磋商的结果应通知TMB,该机构应向有关成员提出其认为适当的建议。1在可能的限度内,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出口也可从本规定中获益。2“协定年份”指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的12个月时间和随后每12个月的时间间隔。纺织品与服装协定24.根据第1款进行通知的限制应被视为构成各成员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实施的全部此类限制。除根据本协定规定或GATT1994的有关规定外,不得针对产品或成员采取新的限制3。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未进行通知的限制应立即终止。5.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MFA第3条采取的任何单边措施,如已经根据MFA设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本协定中称“TSB”)审议,则可以在其列明的期限内继续有效,但不得超过12个月。如TSB未能有机会对这些单方面措施进行审议,则该措施应由TMB依照MFA项下适用于第3条措施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根据MFA第4条协议实施的任何措施,如产生争端且TSB未能有机会进行审议,则也应由TMB依照MFA中适用于此种审议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审议。6.在《WTO协定》生效之日,每一成员应将不低于占该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16%产品纳入GATTl994,按协调制度税号或类别计算。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下列4组产品中的每一组:毛条和纱线、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7.按照第6款采取行动的全部细节应由有关成员根据以下规定进行通知:(a)维持属第1款范围内的限制的成员承诺在不迟于1994年4月15日部长决定确定的日期,将此类细节通知GATT秘书处,无论《WTO协定》于何日生效。GATT秘书处应迅速将这些通知散发其他参加方供参考。就第21款而言,在TMB设立后,应使该机构可获得这些通知;(b)按照第6条第1款保留使用第6条权利的成员,应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此类细节通知TMB,或对于第1条第3款涵盖的成员,应不迟于《WTO协定》生效后第12个月月末作出通知。TMB应将这些通知散发其他成员供参考,并按第21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审议。8.剩余产品,即未根据第6款纳入GATTl994的产品,应按照协调制度税号或类别计算分下列三个阶段纳入:(a)《WTO协定》生效后第37个月的第一天,纳入不低于占一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17%的产品。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下列4组产品中的每一组:毛条和纱线、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b)在《WTO协定》生效后第85个月的第一天,纳入不低于占一成员附件所列产品1990年总进口量18%的产品。各成员纳入的产品应包括下列4组产品中的每一组:毛条和纱线、织物、纺织制成品和服装;(c)在《WTO协定》生效后第121个月的第一天,纺织品和服装部门应全部纳入GATT1994,本协定项下的所有限制均应取消。9.已按照第6条第1款通知其不保留使用第6条权利的意向的成员,就本协定而言,应视为已将其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纳入GATT1994。因此,此类成员应免于遵守第6款至第8款和第11款的规定。10.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已按照第6款至第8款提交纳入计划的一成员在该计划规定的时间之前将产品纳入GATT1994。但是,任何此种产品的纳入均应在每一协定年度开始时生效,且有关细节应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TMB,供散发所有成员。11.根据第8款规定的各纳入计划应至少在生效前12个月详细通知TMB,并由该机构散发所有成员。12.第8款所述剩余产品的基础限制水平应为第1款所指的限制水平。13.在本协定第一阶段(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至其生效后第36个月止,含该月),在《WTO协定》生效之日前12个月实施的MFA项下双边协议中每一项限制的水平,每年应3GATT1994的有关规定不包括第19条关于尚未纳入GATT1994产品的规定,除非本协定附件第3款另有专门规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3以不低于原为每一项限制确定的增长率再增长16%的比例增长。14.除非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争端解决机构根据第8条第12款另有决定,否则每一项剩余限制的水平应在本协定随后各阶段每年以不低于下列水平的比例增长:(a)在第二阶段(自《WTO协定》生效后第37个月起至第84个月止,含该月),第一阶段各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再分别均长25%;(b)在第三阶段(自《WTO协定》生效后第85个月起至第12O个月止,含该月),第二阶段各限制水平的增长率再分别增长27%。15.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成员在过渡期内任何协定年度开始时,取消根据本条维持的任何限制,只要在取消限制生效至少3个月前向有关出口成员和TMB作出通知。如受限成员同意,则预先通知的期限可缩短至30天。TMB应将此类通知散发所有成员,在考虑本款设想的取消限制时,有关成员应考虑对自其他成员的类似出口产品的待遇。16.对根据本条维持的所有限制适用的灵活条款,即调用、留用和借用,应与在《WTO协定》生效前12个月时间内MFA项下双边协议中的条款相同。对于调用、留用和借用的组合使用不得设置或维持任何数量限制。17.被视为对实施本条的任何规定所必需的行政安排,应由各有关成员议定。任何此类安排应通知TMB。18.对于在《WTO协定》生效前一日出口产品受限的成员,如有关限制占一进口成员截至1991年12月31日实施的限制总量的1.2%或以下,并己根据本条作出通知,则在《WTO协定》生效时和本协定有效期内,应对此类成员出口产品的市场准入作出有意义的改善,改善可通过将第13款和第14款所列增长率提前一个阶段实施,或可通过按双方同意的对基础水平、增长率和灵活条款不同形式的混合使用而给予至少相等的调整实现。此类改善应通知TMB。19.在任何情况下,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如一成员根据GATT1994第19条对一特定产品在该产品依照本条的规定纳入GATT1994后一年内即采取保障措施,则将适用由《保障措施协定》解释的第19条的规定,但第20款所列规定除外。20.如此种措施通过非关税手段实施,则有关进口成员应此类产品的出口在采取保障措施前一年内的任何时候曾受本协定项下限制约束的任何出口成员的请求,应按GATT1994第13条第2款(d)项所列方式实施该措施。有关出口成员应管理此种措施。适用水平不得将有关出口减少到低于最近代表期的水平,该水平通常为可获得统计数字的有代表性的最近3年自有关成员的平均出口量,此外,如保障措施实施超过1年,则适用水平应在实施期内定期逐步放宽,在此类情况下,有关出口成员不得根据GATT1994第19条第3款(a)项行使中止实质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权利。21.TMB应审议本条的实施。在任何成员请求下,该机构应审议与本条规定的实施有关的任何具体事项.在邀请有关成员参加后,监督机构应在30天内向有关成员作出结论或提出适当建议。第3条1.在《WTO协定》生效之日起60天内,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维持限制4的成员(根据MFA维持的、且第2条规定涵盖的限制除外),无论是否与GATT1994相一致,均应(a)向TMB作出详细通知,或(b)向TMB提供已向WTO任何其他机构提交的关于此类限制的通知。只要适用,通知应提供关于实施限制的任何GATTl994的正当理由,包括所根据的GATT1994的条款。2.维持属第1款范围内限制的成员,除根据一GATT1994的条款证明合理的限制外应:4限制指所有的单边数量限制、双边安排和其它具有类似作用的措施。纺织品与服装协定4(a)在《WTO协定》生效起1年内,使这些限制符合GATT1994,并将该行动通知TMB供其参考;或(b)根据维持此类限制的成员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6个月内向TMB提交的计划,逐步取消这些限制。该计划应规定在不超过本协定有效期的期限内逐步取消所有限制。TMB可就此种计划向有关成员提出建议。3.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各成员应将已向WTO任何其他机构作出的、关于根据GATT1994的任何规定而对纺织品和服装产品采取的任何新的限制或对现有限制变更的通知,在这些新的限制或变更生后60天内通知TMB供其参考。4.任何成员均有权就GATT1994的正当理由或就可能未根据本条规定进行通知的任何限制向TMB作出反向通知,供其参考。任何成员可根据GATT1994的有关规定或WTO有关机构的程序对此类通知采取行动。5.TMB应将根据本条作出的通知散发所有成员供其参考。第4条1.第2年所指的限制和根据第6条实施的限制,应由出口成员管理。进口成员无义务接受超过根据第2条通知的或根据第6条实施的限制水平的装运货物。2.各成员同意,在执行或管理根据本协定进行通知或实施的限制时所进行的改变,如在做法、规则、程序以及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分类方面的改变,包括与协调制度有关的改变,不得打破本协定项下有关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不得对一成员可获得的准入造成不利影响;不得阻碍充分利用此准入或干扰本协定项下的贸易。3.如就仅构成一项限制一部分的一产品根据第2条的规定作出纳入通知,则各成员同意该限制水平的任何改变不得打破本协定项下有关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4.但是,如第2款和第3款所述的改变属必要,则各成员同意进行此类改变的成员,只要可能,应在实施此类改变之前通知受影响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并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适当和公正的调整达成双方接受的解快办法,各成员进一步同意,如在实施前进行磋商不可行,则在受影响成员请求下,进行此类改变的成员将与有关成员进行磋商,以期就适当和公正的调整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如可能,磋商应在60天内进行,如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
本文标题: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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