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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文件编号:WL-0107日本玩具安全标准卷首儿童生活可以说是玩乐为主。玩具或布娃娃使儿童生活变得更有乐趣更丰富多彩,可谓是儿童的维他命。玩具的种类据说有5万种以上,玩具不再是过去、现在、将来的现实写照,而是加入丰富的想象力体现出了幻想中的世界。玩具必须具备趣味性,耐用性及安全性并且有助于儿童的身心成长。其中安全最为重要。玩具安全协会在与政府、学识经验丰富的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共同协议下于昭和46年制定了《玩具安全基准》。此项安全基准结合后来的PL法,采用了ISO等国际基准而进行了改订。观察日本最近的动向,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企业在产品的设计上及制造过程中注重提高制品的安全性,以便提供给顾客更安全的制品。在这样的状况下,距今为止持续发展而未发生重大的问题可谓是玩具安全协会做出了正确的对策并发挥了作用的结果。此次,安全基准ST2002增加了以下的2点进行改订。1.结合采用改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基准规格。2.明确ST2000未明确的项目最近随着我国人民消费生活的成熟,价值观的多样化,现所未有的新玩具被开发并提供给市场。玩具的定义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此次,适用范围内规定的[对象以外商品]以外的基本上全部按照本基准进行试验,判定合格的项目才获得ST认可标识。玩具虽说是儿童的维他命,具趣味性但是如果过度玩耍或玩法不当亦会带来副作用。此基准标识出了各个年龄段的儿童玩具并且提醒保护者注意正确的使用方法,希望能够有所帮助。用语解说hPa(百帕斯卡)压力及反作用力的单位每1平方厘米10立方达因的压力。1992年取代毫巴作为气压的单位。J(焦耳)功的单位功的定义:以1N的力作用在物体上,物体沿着力的方向移动1m时的工作称之为功。功的单位以焦耳表示。另外功=力×移动距离功与时间无关系,仅由多大的力移动了多长的距离决定。如果计入时间则成为了功率。力×移动距离=[kg×m]=JN(牛顿)力的单位根据物理学上第二运动定律力是质量与加速度的积的。定义,在质量m的物体上施加的力F该物体的加速度为a时F=ma在这里,质量、加速度的标准单位分别是kg、m/s2标准单位中力的单位是以在力学有成绩的物理学家牛顿(N)的名字命名的。外来文件编号:WL-0108第1部机械及物理特性1.目的本部分为了减少使用者以原使用方法使用玩具时所潜在的危险,记录制造玩具时所必须考虑的物理及机构特性的相关要求。2.适用范围本规格适用于儿童玩具。儿童期的最终年龄是14岁。本规格包含未满18个月的儿童用玩具、未满3岁的儿童用玩具的相关要求及未满10岁的儿童用玩具的特别要求(接着剂、溶剂及化学品配制的相关要求)本规格统括以下项目的所有玩具(1)驱动玩具(2)科学玩具(3)手工艺玩具(例:组装的简单模型、木制品及其他的民间工艺制的用具设备。所述指儿童用的)(4)在庭院内用的玩具(如秋千)(5)运动玩具用品(例:以14岁以下儿童为对象的运动用品)(6)水中玩具(参照3项及视为非玩具项目清单)(7)浴池玩具(参照3项)(8)水上用的充气塑料玩具(9)圣诞用品(10)手机带本规格视为非玩具的项目不适用于本规格(1)由赛璐璐制的乒乓球或小球及其他的制品(2)运动场上团体使用的或个人使用的团体或个人运动用品(3)游乐场上团体的用品(4)深海中使用的水中用品:小艇,充气垫浮台能支撑儿童重量的具浮力的物体(5)压缩气体的武器(6)火花(7)内燃机关车(8)不称按精密比例缩制的成人收集的模型为玩具(9)弹珠盘(10)ISO8098适用范围内的儿童自行车(车座最大的高度超过435mm不满635mm的有无稳定的装置无关由向后轮传递的驱动前进的物体)(11)与电视相连接的摄像机及游戏等(12)座位高度超过33cm的交通玩具(13)游泳用的护目镜,水下呼吸管、脚划板、手划板、游泳衣等辅助用具,充气的塑料制以外的拍板及冲浪板等。(14)使用液体或固体燃料的物体(15)使用蒸汽或发动机的物体(16)金属制的球棒(17)有金属尖端的飞镖(18)对人体有影响的及发出有害光线的激光棒(19)生物含有生物的(种子等)的组装设置(20)食品玩具点心的点心,包装内捆在一起的食品类(受检对象仅为玩具)本规格适用于最初销售阶段的玩具。儿童组装的玩具在组装前的各部分适用于本规格。保护者组装的玩具属于组装玩具类。外来文件编号:WL-01093.定义本规格的主旨上,为以下的定义(1)玩具:为到14岁为止的单个或多个儿童设计的单个或多个的物体(2)目的:设计、制造、表示或者已销售(3)水中玩具:在保护者的监督下在浅水中使用的玩具与不充气状态无关,浮力超过15N(1.53kg)(充气塑料玩具除外)(4)浴池玩具:盆、浴缸、浅水中用的玩具,与不充气无关浮力在15N以下(1.53kg)(5)在水上用的充气塑料玩具:在保护者的监督下在身上使用的玩具.浮轮、小艇及冲浪用的滑板类等.但131cm以上的小艇及有桨的小艇和101cm以上的冲浪板及浮舟类除外。(6)年龄(特定的年龄相关规定)儿童所达到的年龄、以是过生日来划分年龄。例如35个月的儿童称之为未满3岁,另外37个月的儿童称之为3以上。(7)用语说明:本基准的用语说明如下(8)碎屑:切断或打通金属板时因切割工具等较钝而致残留的尖锐簿片及外侧弯曲的物体。(9)毛边:切断或打通金属板时因刀法等不利而致锯状的突出物或者是塑料成型时由于模具的间隙生成的簿片。4.要求条件4.1材料4.1.1柔软的塑料.簿膜无裱褙的柔软的塑料簿膜(例如:用于制作围裙)寸法大于100mm*100mm的测定对角线上的10个地方,平均值为0.038mm以上,测定方法:JISK71304.1.2木木上不可有虫穴,另外关节不可松动.树皮仅用于民俗玩具.(例装饰用)本条件不适用于软木.木制品的表面无导致伤害危险的木刺等物.4.1.3玻璃未满3岁的儿童用玩具能使用的玻璃拨浪鼓的玻璃球、坚硬球玻璃眼球,包封的豆电球3岁以上儿童用玩具能使用的玻璃玩具功能上必备品可使用.(例:光学玩具)另外可使用玻璃制的弹珠小彩球。科学配套元件、缩小模型上装有小型的玻璃容器。此类容器可能遇热因此仅可用ポロシリケート玻璃。4.1.4填充物4.1.4.1材料填充材料为新的且经过消毒,填充物内不可有金属碎屑、钉、针、木刺、玻璃、塑料、玻璃棉等。另外不可使用种子、颗粒、膨胀材料等。3mm以下的粒状材料填充材料放入与玩具的外装不同的内装袋中。外装或内装袋的缝线耐70正负2N的力(试验方法参照5.20)4.1.5.膨胀材料膨胀材料(因水分或遇热致膨胀)膨胀后外形寸法不超过5%以上.外形寸法的任一位置膨胀度不超过5%4.2构造一般条件4.2.1.1边缘玩具可触及的边缘必须设计成无毛边造成伤害危险的样式.本条件第1部规定的测试前后均适用.以下的任一方法均为基本的条件。(1)玻璃的可触及边缘适用于①5.17项测试(2)金属板的可触及边缘①用5.17项测试②折回折弯翻卷参照图折回边缘未满270°最大利边0.7mm卷曲边缘270°与360°之间最大利边1.5mm弯卷边缘部360°以上利边无限制外来文件编号:WL-01010(3)玻璃及金属板(不包含金属箔)以外的金属及塑料的可触及的边缘①无造成伤害的毛边(4)上述实施如有困难,按照下记的条件任何材质均无危险性翻卷、裂缝并且尖锐的切口或者儿童手指容易触及的部分.如机能所必需的则不受此限制.儿童手指可触及部分根据检查A及检查B来判定.功能性的切断部分(例如:进行5.17项测试时)判定为利边的部分仅可用于3岁以上儿童用玩具上.并且提醒消费者该玩具存在的潜在危险.(参照7.1.1.1项)作为玩具机能所必要的尖利部分为如剪刀的刀刃等.作为传导体使用的金属片(例如电动火车的金属铁轨用接合的金属板)被判定为利边时仅可用于3岁以上儿童用玩具上.4.2.1.2重合部金属板和其下的表面之间的间隙大于0.77mm时金属板边缘部分必须符合4.2.1.1项.图24.2.1.3固定用具制造玩具所用的螺丝钉、铁钉及同等的固定工具(孔眼及铆钉除外)的尖端不可触及.另外固定用具可触及的部分不可有毛刺.如果固定用具上为有可打入的头,其头部不可在完成品的表面突出.第1部规定的相关测试前后均需达到本条件.4.2.1.4先端及金属可触及的尖端必须设计为减少伤害无危险性的样式.下记的任一项必须符合上记的条件可触及的尖端用5.18项的测试方法加工成圆状或钝化或者弯曲成球状.玩具在设计上及机能上所必需的(例进行5.18项测试时)被判定为利边的先端(缝针及指针)仅可用于3岁以上儿童用玩具上.并且提醒消费者该玩具存在的潜在危险.玩具的先端上有尖锐的金属、棍、金属钉等但手不可直接触及的,(打击乐器)用于覆盖上述尖锐物的物体在进行5.3项的测试且进行5.14项测试不可出损坏现象.儿童有可能折弯的金属丝在进行5.1项测试时不可折断.4.2.1.5从玩具本体突出的部品为减少从玩具的本体突出的管子、棒、操纵杆及同等的硬性部品引发儿童跌倒的危险性而加以保护的设施或类似的保护设计等.保护部品由别的部品制成时,这些部品在进行5.2项测试时,不可分离.4.2.1.6折叠机构有机械驱动装置的玩具及能支撑2.5kg以上重量的玩具在滑动部位或折叠处安装防止挤压伤害的安全装置。所谓的防止挤压伤害的安全装置:外来文件编号:WL-01011(1)设计安全停止装置及锁定装置,折叠状态下间隙在12mm以上。(2)玩具的折叠婴儿车的折叠处最不利部分架上50kg±0.5kg重量5分钟,其他(玩具的折叠熨斗台、折叠椅子、折叠桌)架上25kg±0.2kgT重量至最不利的部分5分钟.在挂加上重物之前,反复折叠10次.除去重荷后,安全停止装置及锁定装置无欠缺不移动不折叠.(3)无锁定装置下能保持垂直的状态时在最不利的位置水平架上10kg的重量,不折叠不倾斜.4.2.1.7合叶由一个以上的合叶连结两个部品的玩具(有门或盖的玩具)两个部品的边缘之间的间隙,门或盖的任意部分放置在任意位置其间隙未满5mm或超过12mm以上.如果相当于盖的部分未满250g的不在范围内.4.2.1.8驱动装置具驱动装置(由电动或发条来驱动的齿轮、皮带、卷筒等的玩具.但作为组装玩具一部分的装置及4.2.2.7项内所记录的玩具除外)的玩具,防止转动部分有可能夹手指或对儿童造成伤害而对该部位加以防护盖,使之不可触及.不能加防护盖的部分(如旋转的螺旋桨、螺旋等)加工成手指碰触不致受伤的构造,手指有可能卷入的玩具有停止装置或空转装置.如上所述的玩具在进行5.3项测试时,驱动装置不可露出.卷轴静止时旋转卷轴锁、或者起动舵轮的形状及寸法与玩具的本体之间的间隙不满2mm或者超过12mm。未满3岁儿童用的玩具上如有直径未满1.5mm的装置,该装置的回复力不可超过4.5N(0.45kg).弹簧防止支撑儿童重量的弹簧在使用过程中夹伤儿童的手指或对儿童造成其他的伤害而对其加以保护装置。螺旋式弹簧静止时两个连续螺旋之间的间隙如超过3mm以上的则加以保护装置。等离式弹簧在弹簧上加40N(4.1kg)拉力时,两个连续卷轴间的间隙为3mm以上的则加以保护装置.电池按钮型电池在各种试验后不从制品中露出.其他的电池视为玩具的一部分.另外单4以下的电池设计成必须用工具才可取出电池的样式.特定的玩具适用的条件.可和小玩具分离的部品未满3岁的儿童用玩具及可分离的部品的任一部位均不可收纳在5.15项规定的测试圆筒内.纤维制、纸制、柔软性薄板及未满3岁儿童不可触及的部分为除外项目.不可分离的部品未满3岁儿童用玩具上附带的玻璃金属木塑料等非软性材料(充气的塑料玩具的充气阀除外)制成的部品必须满足以下:嵌合固定好儿童用手或牙不可抠出.以下的任意状态下安装好不可分离可触及的最大寸法在6mm以下时,加50N(5.1kg)力可触及的最大寸法超过6mm时,加90N(9.2kg)力任一位置均不可收纳在5.15项规定的测试圆筒内.与嘴接触的玩具与嘴接触的玩具(例如哨子)有簧片或小球等部品以0kpa压力进行2次空气交换时不可从内部飞出.以未满18个月的儿童为对象的玩具所用的绳子及橡皮绳赤色系の比較標準
本文标题:WL-010ST2002日本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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