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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讲义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第五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大纲要求:第四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了解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二、了解国家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要求及提取标准三、熟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四、了解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要求五、了解风险抵押金存储和使用第五节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一、熟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二、熟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三、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1、大纲变化情况:将原第四节、第五节内容进行了调换本讲要点:1、安全生产投入2、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及其使用与管理3、安全风险抵押金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原则及内容5、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方法内容讲解:第四节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安全生产投入的基本要求(一)法律依据与责任主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投人资金具体由谁来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投人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安全生产设施的投人必须有一个治本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要克服盲目无序投人的现象。因此,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管理,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二)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建设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防爆工程、通风除尘工程等。2.增设和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3]6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从2004年开始,我国相继建立了煤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人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有稳定的来源渠道,2004年5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财建[2004]119号),将原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方面的支出项目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2005年4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提高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确定了我国境内各类煤矿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最低标准。上述两个文件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建国以来第一个由国家强制规定的高危行业企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政策正式出台,第一次全面建立并规范了煤矿安全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规定从2006年5月1日起,我国境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面建立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全面建立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至此,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第十三条明确的“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投人,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配套办法已经全面制定完成并开始实\大家网施。(二)安全生产费用的要求和提取标准安全生产费用是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1.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规定,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原煤实际产量,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煤炭生产企业包括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也不论其经济规模大小,只要是从事原煤生产活动,都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足额提取使用煤炭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照矿井生产能力,将煤矿划分为大中型矿井和小型矿井两类。大中型矿井,是指设计生产能力在45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小型矿井,指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一个煤矿有多对矿井的,要逐个矿井确定井型和提取标准。不能以多对矿井合并计算的生产能力作为确定煤矿类型的依据。煤矿生产安全投入与矿井灾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自然灾害程度越重其安全生产投入应越大。因此,按照以上煤矿分类,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在提取标准上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及涌水量大的煤矿为一类。低瓦斯矿井为一类。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人与开采方式、矿井设计能力和原煤实际产量都有一定关系,有些投入受开采方式的影响,有些费用要受矿井设计能力制约,有些费用又随着煤炭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各项因素对安全投入的影响程度不同,科学准确地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计提基础十分关键。从当前我国煤矿企业的实际投入情况看,在以上各项因素中,安全生产费用受煤炭实际产量影响最大,因此,确定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提取比.较合理,也较符合实际。原煤实际产量包括生产矿井产量和基建矿井产量,不包括洗煤和外购原煤。具体提取标准:(1)大中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2)小型煤矿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煤炭生产企业要在上述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费用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其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主要原材料及产品易燃易爆,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为了促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大家网投入,开辟稳定的安全保障资金供给渠道,形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企业,都要按照年度销售收入分月提取安全费用,列入企业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以年度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基数提取。以销售收入作为计提基数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具有可操作性,年度销售收人可以通过有关会计核算方法得出,便于实际操作中的计算与检查,符合企业市场经营的客观实际,可以确保企业有能力按期、足额地提取安全费用;二是符合企业实际,目前我国现行的烟花爆竹企业税收计算方法亦大都以销售收入为计算基数。因此,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采取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有利于同税收、统计等国家有关政策配合落实。具体提取标准:1)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5%提取;2)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3)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4)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3.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危险品生产、建筑施工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其中: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藏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不要求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提取标准:(1)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照以下标准,分月提取:1)石油,每吨原油17元;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3)金属矿山中的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4)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5)非金属矿中的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以上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等。对煤系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燃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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