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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保险与担保工程项目保险与担保保险概论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工程担保保险概论保险起源保险定义现代保险制度保险发展趋势保险起源保险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工商业人士规避风险的需要。10个鸦片贩子要把鸦片从英国贩卖到中国,每人所贩卖的货物都值1万两白银。航海风险巨大,中途翻船的概率为0.1。每人都可能损失10000两约定:谁若不幸,其余人都分1000两给他。付出:1000两收益:消除了全盘覆没的可能性保险定义对投保人,是一种补偿制度对风险,是一种转移机制对社会,是风险预测和补偿工具对保险公司,是利润产生之道从性质上讲,既是经济制度,又是法律关系。可保风险保险仅仅是损失发生之后,根据对损失发生当天财产有形价值的估算支付的货币补偿,并不考虑财产的无形价值。具体的损失必须是未曾预料到的。保险公司不愿意为保险单持有者提出的,可能会耗尽保险基金的巨额索赔承担责任。必须能够计算出受保事件的风险程度。现代保险制度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更加发展,保险公司随之大增,甚至到了过滥的程度。保险公司之间竞争加剧,很多破产。各国政府不得不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使其走上正规。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保险范围的扩大创造了条件。现代保险业已经具备了如下特点:现代保险制度特点一业务范围日益扩大除了海上、火灾和人身保险之外,又出现了工业、机动车、航空(天)、责任、保证(担保)和伤害保险等等。现代保险制度特点二再保险迅速发展,保险业日益国际化要求保险的东西(叫保险标的)价值越来越高。单一保险公司力量有限,难以承担巨大的保险责任。1846年,德国成立了科隆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就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再保险迅速发展之后,加强了世界各地保险业之间的联系。案例1963年5月1日,我国自行制造的万吨级船舶“跃进轮”装载1.2万吨玉米由青岛驶往日本途中触礁沉没。该船保险金额共125万英镑,其中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自留额为21万英镑,余104万英镑由英国、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20个国家的90家保险公司分摊,从而保证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案例1990年4月,“亚洲一号”通讯卫星的顺利升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不得不将保险费收入的80%,即1600万美元分给西方各国承担风险责任的分入公司。现代保险制度特点三社会保险的兴起19世纪80年代,德国出现了以保险的形式补偿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的各种损失的制度。随后欧美各国纷纷根据本国情况设立社会保险制度。如今,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越来越多。现代保险制度特点四保险人日益重视预防风险保险公司不再单纯事后补救。许多国家的保险条款都要求被保险人妥善保护、保管以及出险后及时抢救保险标的。鼓励和帮助被保险人预防风险事故。有些直接参与预防风险事故。还有些保险公司资助研究预防风险事故的课题。五保险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现代保险种类(一)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按照标的,保险可分为财产、人身和责任保险。(二)个人保险与商务保险(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法律要求被保险人投保。2.自愿保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四)原保险与再保险(五)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1.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2.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保险发展趋势1.高、新技术险种出现。2.保险标的价值日益增大。再保险业也更加发达。3.社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更快发展。4.综合责任保险发展迅速。5.信用保险业务日益增加。特别是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发展趋势6.社会福利保险发展快。经济衰退和人口老化,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出现危机。政府重新考虑社会福利的范围和规模。人民必须自己为退休、失业、伤病等投保,如劳工失业保险、劳工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养老金保险等。7.一揽子保险发展迅速。20世纪80年代末出现,一张保险单有各种标的,财产、责任,甚至人身等,或者一张保险单为一个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多种风险保险。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达成交易时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人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钱财补偿责任;或者履行给付义务。保险合同有多种形式和名称,例如投保书(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和保险单(简称保单)等。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承担者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往往还有第三人,也称作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经常会有辅助人的介入,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标的投保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而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人又称为承保人,一般指保险公司。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合同关系人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对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利益享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指以自己的财产或人身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享受保险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合同辅助人又叫保险中介人,指辅佐、帮助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人,通常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指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保险标的。保险人给予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特定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物上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会丧失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内容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而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指基本条款之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履行特别义务的条款,范围很广,具有法律效力基本条款: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在保险单中事先订明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任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责任免除)(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9)保险金给付(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基本条款(4)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除外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这种条款是为了更好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免除一般在保险单中列举。基本条款(6)保险价值订立合同时保险标的的估定实际价值,或者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价值确定定值保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不定值保险,在订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只约定一个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额度,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依市价评估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计算其实际损失。基本条款(7)保险金额双方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的具体范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须在保险合同中加以约定。基本条款(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简称保费,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款项,使其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相乘而确定。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基本条款(9)保险金给付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法履行的义务。原则上应以货币形式,也有些保险合同约定对特定的损失,可以以恢复原状等代替货币赔付。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其他形式投保单又称投保申请书、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邀约形式。主要内容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险别投保单的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保险合同即视为成立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暂保单是保险人同意承保风险而不能立刻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内容较为简单,但载明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法律效力与正式的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待正式保险单交付后,暂保单自动失效。一是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而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可以开具暂保单;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投保,而须请示总公司审批时,可以开具暂保单;三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对个别事项还需要进一步协商时,可以开具暂保单。使用时机: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险单应当完整明确地记载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出具保险单前如有投保单或暂保单,则应将它们的内容纳入保险单中。在保险单出具之前,保险合同可能表现为保险人盖章的投保单或暂保单。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合同已订立的凭证。保险凭证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保险内容。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强制性保险中,以便向他人表明已经投保。我国目前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汽车保险等广泛使用保险凭证。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包含邀约和承诺两步。投保人据实填写投保单,并交给保险人的行为就是邀约。此时投保人为邀约人。保险人认为投保单符合要求,表示认可,并加以签章,保险合同即宣告成立,同时也意味着保险人作出了承诺。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保险人一般不变。保险合同约定事项的变更,体现为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改变。任何一方的变更提议均需得到对方的认可方有效。必要时可加收或退保险费。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到期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标的消失或死亡保险合同的解除工程保险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种综合性保险。在某些情况下能保证承包商不致破产而获得生机。工程保险概论特点:1.投保险别和应承担的责任一般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责任和补偿办法则通过保险条例和保单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2.在实施合同期间,分阶段投保,各种险别可以衔接起来。3.保险人具体分析工程所在地区和环境和其他风险因素,以及要求承保的年限,结合当地保险条例并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决定保险费率。工程保险种类两大类:强制性保险和选择性保险。承包商必须按工程发包国的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强制保险,否则就不能从事法律所许可的业务或活动。工程承包通常投保以下险别:(1)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2)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安装工程第三者责任险。(3)机动车辆险。(4)十年责任(房屋建筑的主体工程)和两年责任险(细小工程)。(5)社会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各种建筑和土木工程提供全面保障,既对在施工期间工程本身,施工机具或工地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又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物资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工程一切险一.被保险人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总包商或分包商;3.业主或工程所有人雇用的建筑师或工程师。多个被保险人,每个被保险人各为其本身的权益和义务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为了避免被保险人之间相互追究第三者责任,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可加保“交叉责任”。其具体内容是:对单独保险的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责任而引起的索赔,保险人均视为第三者责任赔偿,不再向负有责任的被保险人追偿。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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