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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船舶安全配员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专项检查方案一、活动目标本次专项检查活动旨在强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所属船员的责任意识,提高船员值班质量和部分船载航行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能力,全力打击当前部分船舶值班高级船员人、证不符的违法行为,消除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信息录入不规范或不按规定使用的现象。二、适用范围和活动时间(一)适用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明确要求安装AIS的船舶(包括国际航行在内的海船和内河船);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仅适用于中国籍沿海航行海船。(二)活动时间:2010年6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三、活动安排(一)宣传准备阶段(2010年6月15日至6月20日)。各单位应及时向辖区航运企业做好本次活动的宣传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结合自身辖区特点,制作宣传材料,对辖区内停泊、作业的船舶宣传相关法规及本次活动要求。各单位应组织海事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专项检查活动指南》的内容,并熟练掌握本次检查所涉及的相关法规。(二)活动实施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9月15日)。各单位对适用船舶实施专项检查活动。部海事局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和专项检查工作研讨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思路。(三)总结上报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各单位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部海事局。四、具体要求(一)总体要求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结合日常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一并实施。如有证据显示已接受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的船舶存有配员不足或人、证不符的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可对前述船舶及其船员实施重复检查。AIS设备专项检查活动结合日常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一并进行。在检查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实施,在专项活动期间对AIS设备的检查须作为船舶初始检查的必查内容之一,各单位一般不对活动期间已接受检查的船舶实施重复检查。(二)关于船舶安全配员的特别要求1.实施船员名单申报制度。活动期间,船舶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须提交《船员名单》。《船员名单》一式两份,加盖船章和船舶签证章后,海事签证机构和船舶各留存一份。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需向原海事签证机构提交原《船员名单》和更新后的《船员名单》,海事签证机构对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签章和留存,并在原船员名单上“人员变更”标注“√”并加盖船舶签证章。《船员名单》应随船舶签证簿一同保存。船舶应确保提交船员名单真实准确。2.各航运企业应确保所属船舶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员足够合格适任的船员。船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在船舶开航前检查船舶配员情况,对于不满足配员要求,坚决不能开航。3.船舶应加强船员证书的管理,船舶不得使用不在船工作的船员证书办理签证手续,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借个人证书。4.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抵港船舶和离港前船舶的抽查比率。海事执法人员应注意核对船舶实际配员与《船舶签证报告单》和《船员名单》中所记录的船员名单是否一致。对船舶配员不足或用虚假配员信息骗取签证的情况,应对船舶予以滞留和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盗用或冒用他人适任证书骗取签证的,可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活动期间,对违法船舶的行政处罚原则上适用处罚上限,对违法活动负有责任的船长,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一次违法记分15分处理,并将情况及时通报船员发证机构。5.海事执法人员应根据《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表》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于本次专项检查应设有工作台帐(统计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应于活动开始后每15天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之后5日内上报部海事局。(三)关于AIS设备的特别要求1.对于外国籍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检查,参照IMOMSC.1/Circ.1252执行,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入《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对于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机动船的检查,参照《AIS设备专项检查表》。检查结束后将发现的缺陷和其他检查项目缺陷一并填写《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同时为船舶签发《AIS设备专项检查表》供船上留存备查。检查员应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上注明“2010AIS设备专项检查”的字样,并加盖安检专用章部分覆盖前述标注。2.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进行处理。如发现船舶AIS设备在配备上存在缺陷,则应参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依照适用AIS的等级作出不同的处理意见。附件1:船员名单船名:停泊地点:进/出港签证:人员变更□职务姓名证书编号船长签字及船章海事机构签章年月日时年月日时注:签证后人员发生变动,需重新提交此表,并在旧表□划“√”加盖签证章-6-附件2: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检查表船名初次登记号船籍港船舶类型总吨主机功率上一港下一港最低配员证书要求配员(名)实配船员(名)船舶所有人检查项目.是否1.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2.船舶实际配员是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相符?□□3.所有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文件?□□4.是否按要求提交了船员名单?□□5.船员是否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值班?□□6.值班船员是否有足够的休息时间?□□7.值班安排表是否张贴在易见之处?□□8.船舶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船舶安全配员的缺陷?□□缺陷情况描述:检查港检查日期检查单位检查员签名7附件3: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统计表检查船舶艘次发现违法船舶艘次滞留船舶艘次编号违法船名称船籍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简述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填报单位: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8附件4:船舶安全配员专项检查活动指南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时使用。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以下适用于中国籍船舶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本次集中大会战的检查表中共8个问题,给每一问打“是”或“否”时,应考虑下列各点的要求。如果回答是“否”,应在缺陷情况表述中注明。(一)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应持有主管机关签发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保持一致,证书应保持在有效期内。(二)船舶实际配员是否与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相符?船舶离港前以及在整个航行过程中,船舶实际配员人数或组成是否与配员证书相符。如果不符,应对该轮进行滞留,并进行行政处罚。(三)所有船员是否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和文件?核实船上要求持证的船员是否持有与其职务相应的资格证9书或有效的免除文件,证书是否真实,无变造涂改现象,核查证书是否保持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向证书发放机关征询核实情况。(四)是否按要求提交了船员名单?船舶在办理进出港签证时,须提交船员名单。《船员名单》一式两份,加盖船章和船舶签证章后,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各留存一份。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需向原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原《船员名单》和更新后的《船员名单》,海事管理机构对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签章和留存,并在原船员名单上“人员变更”标注“√”并加盖船舶签证章。《船员名单》应随船舶签证簿一同保存。船舶应确保提交船员名单真实准确。签证后船员发生变动,船舶不能提交更新后的《船员名单》的或提交的《船员名单》不准确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相关船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督检查船舶。(五)船员是否按照值班规则的要求值班?船上任职的每一个值班船员均能熟悉船上的有关设备和船舶特性以及本人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执行安全和防污染工作。1.值班船员是否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2.船舶应考虑到在不同条件下和不同水域内航行,而采取的相应的值班措施;103.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保持在所指定的频率上。所有遇险和安全无线电设备、备用电源均处于有效工作状态;4.值班船员应对与其职责相关的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并进行正规记录;5.所有主管机关规定的文件、船舶航行通告和主管机关要求的附加文件是否备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2.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3.违反航行规则;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六)值班船员是否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可以不保持上述对休息时间的要求。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条件是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11得少于70小时。(七)值班安排表是否张贴在易见之处?(八)船舶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船舶安全配员的缺陷?12附件5: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表船名船检登记号船种总吨船长/船宽(m)MMSI建造日期船籍港AIS类别□A级□B级船公司船舶类别□海船□内河船1、AIS-A级1.1安装1.1.1船舶是否按配备要求安装AIS;1.1.2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1.1.3AIS是否装有主、应急双套电源,且能自动切换;1.1.4AIS天线位置是否符合要求□□□□1.2设备的状态1.2.1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1.2.2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呼号、海上移动识别码、船舶种类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1.2.3AIS中船舶动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位、UTC(国际协调时)、对地航向、对地速度、船艏向等与其他航行设备的数据进行核对;1.2.4AIS中船舶航次相关数据AIS的操作,如;船舶吃水、货物类型、船舶目的港、船员人数与船舶实际情况予以核对;1.2.5AIS的发射和接收效果测试;□□□□□1.3设备的操作1.3.1相关船员是否能进行与岸台或其他船舶进行指定内容的短信发送操作;1.3.2相关船员是否能对一艘指定目标船,进行模拟预测与该船最近会遇时间和地点;1.3.3相关船员进行内置测试设备(BIIT)的测试。1.3.4相关模拟故障测试□□□□2、AIS-B级1.1安装1.1.1船舶是否按要求安装AIS;1.1.2AIS是否有型式认可证书;1.1.3AIS是否由稳压电源供电;1.1.4AIS是否安装在驾驶处所,天线是否安装正确;1.1.5AIS是否配有显示屏,是否能显示周围船只信息;□□□□□1.2设备的状态1.2.1AIS是否保持常开状态;1.2.2AIS中船舶静态数据是否准确,如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尺度是否与证书中数据一致;□□检查标识:正常O存在问题-不适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备注:1、对本检查表中选择O的项目,须作为缺陷写入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内;2、本表与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海事机构留存页一并保存。检查单位:安检人员:检查日期:13附件6: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专项检查指南本指南提供给现场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使用。除本指南以外,检查员还应该参考下列文件:(一)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通函MSC.1/Circ.1252;(二)关于印发《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10〕156号)。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须分清船舶所配备的AIS设备属于A级还是B级,根据AIS设备的不同级别,检查要求和缺陷处理要求也将不同。船舶根据国际公约、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所要求配备的AIS设备应为A级。B级AIS设备为加强航行安全而建议非SOLAS或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船舶安装配备的助航设备,在设备功能和性能指标方面相对于A级设备进行了简化和降低,设备成本较低,便于普及安装。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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