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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人。第六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实际工作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7.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第九条各项目公司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公司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第十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第三章教育与培训第十一条对新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岗位培训等才能准其进入工作岗位。第十二条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第四章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三条各种办公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第十四条电力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力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力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力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五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第十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办公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第十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八条办公、施工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第十九条施工、建设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第二十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施工、建设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第二十一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第五章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第六章电梯第二十四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第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第二十六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第二十七条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第七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二十八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公司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第二十九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第三十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第八章检查和整改第三十二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第三十三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综合管理部统一安排整改。第三十四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综合管理部审批。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第三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公司领导人的责任。第四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第四十二条对公司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第四十三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5.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公司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6.员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第四十五条员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3.死亡。第四十六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第四十七条发生事故的公司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2.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公司即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综合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第四十八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公司应及时向公司综合管理部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公司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公司报告一并送交综合管理部。2.员工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第四十九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公司及主管部门处理。第五十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各级公司领导或有关干部、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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