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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朋友们加入新浪UC《注安之家》聊天室:=15&id=23417&star=1#23417《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模拟试卷六案例一砖厂挖土塌方事故【案情】农民陈某进城打工,发现一张“招工告示”称“某个体砖厂大量招工,包吃住,月薪1000元另加奖金”,于是前往位于郊区某乡村的砖厂,与老板王某洽谈。王某拿出的劳动合同最后有一行不起眼的小字:“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陈某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一个月后,陈某在挖土时忽然遇到塌方,身受重伤,丧失了劳动能力。王某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写明“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为由,不同意对陈某进行补偿。[问题】根据案情,试分析如下问题:1.分析事故的性质及责任?2.应用《安全生产法》对事故进行剖析?3.分析本事故案例的典型意义?案例一砖厂挖土塌方事故参考答案1.这是一起典型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逃避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案例。“生死合同”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含有“工伤概不负责”等内容,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避应该承担的对从业人员的赔偿责任的协议。实践中,签订这类协议的主要是建筑、采矿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单位。这类企业劳动保护条件差、隐患多、设施不全,生产中极易发生伤亡事故。因此,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利用从业人员急于就业的心理,不依法与其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伤自理”。这种“生死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把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严重损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2.《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死合同”正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签订的协议,其内容直接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大都是采取欺诈、威胁或乘人之危等手段,并非是平等协商的结果。该案中的个体砖厂利用陈某急于工作的心欢迎朋友们加入新浪UC《注安之家》聊天室:=15&id=23417&star=1#23417理,与陈某签订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协议,显然是一种“生死合同”,属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陈某虽然与砖厂签订了含有“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条款的劳动合同,但这一人身伤害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能以此免除或者减轻砖厂的赔偿责任。因此,陈某既可直接向砖厂所有人王某请求赔偿,也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案例二矿业公司干扰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案【案情】某市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事故发生后,所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与市工会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但矿业公司对事故调查处理不予积极配合,认为工会不是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当参加事故调查。一名公司领导甚至对参与调查的工会同志不理不睬,声称:“这事跟工会有什么关系,你们瞎掺合什么?”在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时,公司领导坚持不让工会的同志参加。事故调查组一直向公司领导讲解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道理,但公司领导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因此受到阻挠。【问题】1.分析事件性质?2.矿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3.按政策规定,提出如何处理事件的建议?案例二矿业公司干扰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案参考答案1.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干扰工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案例。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从业人员的利益,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是其一项法定权利。因此,本案是一起违法事件2.《安全生产法》第52条明确规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动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非法干涉。3.本案中,矿业公司不允许工会参加事故调查,侵害了工会的权利,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鉴于事件未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当事人进行教育处理,其他相关企业领导人员或负责人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案例三某钻井高处坠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例欢迎朋友们加入新浪UC《注安之家》聊天室:=15&id=23417&star=1#23417某钻井施工井架有30#架、40#架、50#架、70#架,井架上井架工的作业高度达20多米,钻台上的工作人员离地面有8m多,甚至在井架的地面连接过程中,工人的最高作业高度也大于2m;井架周边的机泵房、泥浆罐的最高作业点也均大于2m。并且钻井施工是野外作业,受到环境的影响较大。所以,在钻井施工中,高处坠落事故的分布工种较广。高处坠落是指相关人员在从大于2m的高度发生坠落的事故,针对钻井施工过程中,井架高而大的特点,而且由于施工的特殊性一在作业下方无法搭设承重平台或安全网,一旦发生坠落事故,将会危及生命安全。问题]运用掌握的事故应急编制的理论和方法技术,设计上述钻井高处坠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例三某钻井高处坠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案例参考答案1)高处坠落的应急预案目的:2)基本任务:3)应急管理小组人员组成和职责4)钻井现场的危险辨识、评估及预防措施针对钻井施工现场的特点,发生高处坠落可能的人员有:①井架工②钻台上工作人员③钻台上吊装人员④钻台底座、钻盘螺丝加固人员⑤地面井架连接工作人员欢迎朋友们加入新浪UC《注安之家》聊天室:=15&id=23417&star=1#23417⑥机房工作人员⑦泥浆罐工作人员⑧水龙头操作员5)风险评价6)确定各工种风险及预防措施7)事故处置一旦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迅速按照事故应急流程进行救援。通过项目击者或当事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同时向保险公司索赔。若发生死亡事故,需安抚当事人家属,并按工伤事故赔偿条例给与赔偿。对于事故应详细记录,存档;及时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8)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和修订应急预案建立后,应组织预案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参与,并且应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观察员监督整个演练过程。在每次演练后,核对预案中的规定是否都被检查,欢迎朋友们加入新浪UC《注安之家》聊天室:=15&id=23417&star=1#23417组织人员进行评估。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间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案例四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前进小井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案情】前进小井属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某煤矿多种经营公司,始建于1979年,设计能力为年产1.5万吨,可采储量为33万吨。该井冬季采用压入式通风,使用两台28KW局扇并联通风,矿井的总进风量512m3/min,一段排风525m3/min,二段排风473m3/min,鉴定为高沼气小井。1988年2月28日7时班,值班井长王XX在班前会上安排:当班采上部煤,不准空顶作业,顶子要打直,在东十巷出货,一定要按规程作业。白班人员7时15分入井,7点20分井下停电,电工崔某某立即送电,约20分钟后,发生了瓦斯爆炸,共死亡28人,经济损失14.5万元,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经调查发现东五路十三号煤层风门关闭不严,造成局部通风系统短路,风压变化,导致东五巷上帮采空区内积存的高浓度瓦斯泄入巷道;电钻电源线由于机车刮断,接头造成断路。各项规程和责任制不落实。工程设计安全措施不全,施工质量差,系统不正规等各种事故隐患。【问题】分析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间题:1.该事故需要参照的案例分析规程有哪些?2.该事故调查组成员包括哪些部门?3.事故勘察典型证据有哪些?4.这起事故勘察重点是什么?5.按伤害程度分这起事故属何种事故类型?6.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类这起事故属何种事故类型?7.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哪些?8.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有哪些?9.违反的有关法律条文?10.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案例四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前进小井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参考答案欢迎朋友们加入新浪UC《注安之家》聊天室:=15&id=23417&star=1#234171.这起事故分析需要参照的主要安全法规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这起重大伤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这起事故勘察的典型证据高浓度瓦斯泄入巷道;电钻电源线刮断,接头断路现象等。4.这次事故勘察的重点是瓦斯浓度和电源线挂断。5.重大伤亡事故6.瓦斯爆炸事故7.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东五路十三号煤层风门关闭不严,造成局部通风系统短路,风压变化,导致东五巷上帮采空区内积存的高浓度瓦斯泄入巷道;电钻电源线由于机车刮断接头造成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8.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矿井管理混乱,各项规程和责任制不落实。工程设计安全措施不全,施工质量差,系统不正规;职工队伍和技术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人员思想麻痹。9.违反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欢迎朋友们加入新浪UC《注安之家》聊天室:=15&id=23417&star=1#2341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0.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建议:①做好小井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狠抓隐患管理,工程质量要求达到标准化。②切实加强干部、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员素质,杜绝“三违”事件的发生。注安之家推荐的安全生产专业论坛如下:安全文化网论坛:http://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模拟试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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