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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张立华•一、基本规定•二、公路交通事故分级•三、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分级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一、基本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按照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的损失,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4个等级: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013年6月3日,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的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2亿元。二、公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级公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以下4级: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三、水上交通事故等级分级•水上交通事故的重大事故标准比国务院条例中重大事故标准更为严格,甚至比国务院条例中特大事故标准更为严格。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2年第5号),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则如表8-1所示。类别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小事故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kW以上的船舶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上人员有重伤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kW以上、3000kW以下的船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上人员有重伤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kW以下的船舶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万元以上人员有重伤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一、报告程序•二、报告内容•三、统计月报、年报•四、社会监督•五、新闻发布第二节事故信息报告第二节事故信息报告•一、报告程序•根据《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管辖水域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中央企业所属运输船舶在境外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2012•1.事故快报•2.事故信息补报•3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认定1.事故快报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上报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联系医疗、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管理、海事救助、应急救援抢险队伍联系,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l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实行工程总承包的交通建设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2.事故信息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d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3•事故迟报、漏报、谎报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依照下列情形认定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4)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査证属实的,属于瞒报。二、报告内容•报告事故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船舶事故报告内容船舶、浮动设施概况(包括其名称、主要技术数据、证书、船员及所载旅客、货物等)。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包括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査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当附相对运动示意图)。船舶、浮动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三、统计月报、年报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事故报告制度,每月按时上报事故统计报表,年底上报年度事故统计报表。没有发生事故时,实行“零报告”。四、社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施工项目应建立事故举报和节假日值班制度,并在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公布24h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五、新闻发布①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避免因信息发布不当和错误发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事故扩大,甚至引发群体事件。②启动应急预案。事故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成立新闻宣传组,全面开展新闻发布工作。③确定新闻口径。④召开新闻发布会。⑤组织媒体采访。⑥监测和分析舆情。⑦掌握和引导舆论方向。⑧制定并实施危机后期宣传。⑨分析和评估。•一、调查分级•二、调查组的组成及相关要求•三、调查组职责•四、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要求•五、调查报告的内容•六、调查结案报告第三节事故调查第三节事故调查一、调查分级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由其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査。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d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自发生之日起7d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査组进行调査。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査,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二、调査组的组成与相关要求调查组的组成与相关要求如下:①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査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③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④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査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⑤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根据具体情况,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三、调査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四、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要求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要求如下:事故调査时,事故单位及其项目部、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査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调査报告内容事故调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査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六、调査结案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d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d。•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四节事故处理一、事故现场处置二、事故善后处置三、事故结案批复四、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五、事故整改与防范六、事故台账与档案管理一、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总体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听从指挥,做好抢险救援、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二、事故善后处置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6号)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善后工作:社会救助: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对因参加事故应急处理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依据相关规定,对因事故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相关救助工作。安抚家属:对在事故中伤亡的人员及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抚、抚恤及善后处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配合为主,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各种不利因素,确保社会稳定。物资征用补偿: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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