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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发包工程.......................................................................................2第三章承包工程.......................................................................................6第四章劳务派遣用工...............................................................................9第五章监督管理.....................................................................................12第六章附则.........................................................................................12附录:.........................................................................................................12附录一: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及流程控制图...............14附录二: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及流程控制图...............22附录三: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27附录四: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文档范例.......31-1-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规定(2013版)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总总总总则则则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基层企业在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基层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要求,建立电力生产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和劳务派遣用工合同的形式、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发电、供热、港口运输运营及在建企业(简称“基层企业”)的发(承)包工程和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2-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发包工程发包工程发包工程发包工程第五条基层企业应规范和细化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抓好现场安全关键节点控制,规范开展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及流程控制图》见附录一,发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档范例见附录四。第六条基层企业在发包工程前,应合理确定标底范围,禁止超低价中标等危害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严禁层层转包。第七条基层企业应明确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发包工程安全资质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总包商对分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工作。对安全资信度较差的企业应拒绝其进入招、投标范围。第八条对承包方安全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施工安全记录;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应检验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和工人的技术业务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还应具备相应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证等。(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由有检验、试验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3-(四)具有两级及以上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满足要求;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兼职安全员。第九条基层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的承包方,杜绝使用无资质、假冒资质、借用资质的分包商。第十条基层企业发包工程项目时必须依法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同时,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安全管理协议,具体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不许开工。第十一条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或由承包方预先交纳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或风险抵押金的扣除比例。第十二条基层企业应禁止本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第十三条基层企业应向承包方提供生产、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4-第十四条编制工程概算时,基层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监督实施。第十五条基层企业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保证合同的合理工期。第十六条在组织拆除、爆破等特种工作时,基层企业应督促承包方依法领取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证,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备政府相关部门。第十七条基层企业应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事宜。第十八条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对承包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承包方负责人、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规程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施工作业。考试情况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第十九条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予以保存。第二十条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项目,发包方应对承包方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对可能发生-5-的紧急情况进行辨识,制定应急措施,经发包方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第二十一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开工报告(许可)制度,对各项程序(措施)要求逐项落实后,方可允许办理工作票等开工手续。第二十二条发包工程现场施工中,基层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设监护人,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一)安排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监护人应能胜任工作。(二)严格执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及本企业有关要求。(三)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第二十三条长期(合同期一年及以上)承包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的,基层企业应把承包方纳入本企业生产管理系统,按照本企业运行、维护部门(车间)管理。承包方员工必须纳入安全技能培训认证管理。第二十四条因承包方责任在基层企业管理区域内造成发包方人身、设备事故的,责任归属(统计)为发包方,并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承包方在基层企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事故,-6-发包方必须立即向公司和分公司报告。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结论确定。第二十六条基层企业应建立承包方和人员安全资质定期审查制度和评价标准,分别建立合格、不合格承包商、人员台账,并定期进行评价、更新。在工程招标时,基层企业应优先选择被评定为合格的承包商。对被评定为不合格承包商的,应拒绝其再次投标、中标;对评定为不合格人员的,应拒绝其参加现场工作。第二十七条在合同结算工作中,应依据施工情况,由发包方实际扣除有关违章和事故考核款项。第二十八条基层企业应根据工程的特点、范围,制定或组织承包方制定发包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承包工程承包工程承包工程承包工程第二十九条公司系统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上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程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应规范和细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规范开展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流程控制指南及流程控制图》见附录二。第三十条基层企业作为承包方应全面负责承包工程项目的-7-安全管理工作。(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遵守发包方的各项现场规章制度。(二)了解所承包项目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辨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三)要求发包方进行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并提供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四)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满足安全作业要求,向发包方提出必须的配合工作要求。有权拒绝从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五)用足、用好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措施的落实,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六)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项目,必须依照本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或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七)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商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八)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8-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第三十一条从事发电生产、建设、检修维护等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相关行业和上级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三十二条基层企业应禁止本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作为工程的承包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第三十三条承包工程项目后,承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确保安全目标和控制措施层层落实;对所承担的工作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第三十四条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应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作及作业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和演练各项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三十五条对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方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和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有监理公司的工作项目)签字,报发包方审核(备案)执行。-9-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的意见应及时落实。发生人身事故或涉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第三十七条在征得发包方许可,承包方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分包商应当服从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八条根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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