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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府办[2004]156号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的《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2-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涵义见附件)的安全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安全审查实施主体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以下简称苏州市安监局)负责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苏州市安监局成立“苏州市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化办),具体承担全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市危化办在各县级市设立安全审查工作点(以下简称工作点)。工作点的设立及其工作职责由苏州市安监局另行制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审查所需的相关材料。二、安全审查范围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或建设以下企业、项目的,均需申请安全审查批准行政许可:-3-(一)设立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三)其他企业新建、改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三、安全审查原则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一)严格控制各市、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区域布点,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各市、区规划的区域内建设。(二)严格限制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甲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三)严格限制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和新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氰化物类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四)严格限制中心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在原址上新、改、扩建有关建设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扩张性搬迁,使中心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规划区域内聚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经过所在地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4-四、安全审查申报条件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建设新、改、扩建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项目已纳入所在市、区长远或年度经济发展规划,选址在市(区)级以上政府规划的工业区专门区域;(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三)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四)拥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门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六)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五、安全审查申报材料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的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向苏州市安监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四份;(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三)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具备法定检验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资料(复印件);(五)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安全评价-5-报告(附光盘)及在苏州市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七)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情况说明;(八)拟建工厂、仓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的情况说明;(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建设项目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拟建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内容主要包括:(一)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周边环境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三)自然条件对拟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影响。建设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全预评价导则》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负责。申请人在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上,必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的字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人对其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安全审查程序安全审查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咨询。申请人可到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领取《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审-6-查申请书》,咨询有关事项。(二)申请。申请人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第五部分的规定,向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申请。(三)受理。所在地工作点或市危化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不属于苏州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事项属于苏州市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苏州市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四)审查。市危化办指派工作人员对正式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安全审查,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书》。对需要到申请人现场核查的安全审查,由市危化办指派2名以-7-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并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自正式受理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市危化办原则上应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安全审查决定。对通过安全审查的项目,由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立或建设的决定。(五)批准。对通过安全审查且当地政府作出同意设立或建设决定的项目,由苏州市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苏州市政府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苏州市安监局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批准书”;对不予颁发批准书的,自苏州市政府作出不同意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六)变更。取得安全审查批准书的新设立企业或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人应向原安全审查受理工作点或市危化办提出变更安全审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安全审查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1.改变选址或总体平面布置图的。2.改变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的。3.工厂、仓库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4.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发生变化的。(七)取得安全审查批准书的单位,自取得批准书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书自动失效。如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书失效前3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批准手续。-8-七、安全审查工作要求(一)安全审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安全审查及核发批准书。(二)从事安全审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安全审查工作部门应建立完善安全审查、核发批准书管理及相关制度,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附件:名词解释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主题词: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审查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印发打印:陈臻校对:张季峰共印:一三○份-9-附件:名词解释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是指其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储存物品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是指新建、易地(含搬迁)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项目:是指经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改造,或在原有装置和设施基础上扩大生产、储存规模的建设项目。
本文标题:关于转发苏州市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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