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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政办发〔2010〕130号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和影响恶劣的事故,确保全区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本补充意见下发之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使用煤气发2生炉、有爆炸性粉尘产生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确因生产工艺暂不能停产的企业,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出安全生产保证。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对企业的危险岗位实行定岗定员,尽量减少现场工作人员,特别是在设备出现异常或故障排除时,由企业专业人员编制检修方案,确定安全作业条件,视情停产维修,现场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向所在乡镇(街道)和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对出现以下问题的企业严厉处罚。(一)凡发现一起“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罚款20000元;发现两起以上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其中,凡发现一起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违章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以及携带、使用火种的,罚款2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发现两起以上的,在罚款的同时,停产整顿一个月。(二)凡发现一名职工未经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作业的,罚款19000元;发现两名以上的,在罚款的同时,停产整顿一周。(三)凡发现一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19000元;发现两处以上的,在罚款的同时,停产整顿两周。(四)凡发现一处设备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生3产工艺要求的,罚款19000元;发现两处以上的,在罚款的同时,停产整顿两周。(五)凡发现一名企业分管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熟悉的,罚款19000元,停产整顿一周;发现两名以上的,在罚款的同时,停产整顿两周。(六)凡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19000元,停产整顿两周。(七)2010年10月10日前,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的同时,对造成死亡一人的,停产整顿三个月;造成死亡两人的,停产整顿六个月;造成死亡三人以上的,视情予以关停或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进一步强化落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一)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力量,尽快配齐副科级安监站长。凤凰镇、南王镇、辛店街道配备6名以上专职安监人员,齐都镇、梧台镇、敬仲镇、朱台镇、金岭回族镇、雪宫街道配备5名以上专职安监人员,其他乡镇(街道)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监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专家和装备,这项工作要于8月20日前完成。未按照要求落实到位的,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当面说明情况。(二)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每两个月检查4一遍,凡发现漏查1家的,扣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2万元;漏查2家的,扣罚保证金5万元;漏查3家以上的,扣罚保证金10万元,并责令乡镇(街道)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三)每发现一起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扣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6000元;每发现一起漏查事故隐患的,扣罚乡镇(街道)保证金4000元;发现三起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或五起漏查事故隐患的,在扣罚乡镇(街道)保证金的同时,由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督促整改到位,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四)凡发现一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扣罚乡镇(街道)安全生产保证金2万元,由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取缔,未能按期取缔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两例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扣罚乡镇(街道)保证金6万元、限期取缔、通报批评,未按期取缔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五)每发生一起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及影响较大、死亡二人或重伤六人、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九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的同时,分别给予乡镇(街道)10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处罚。构成渎5职、失职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进一步强化落实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切实抓好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的指导,1周内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标准,1个月内制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专家。对本行业领域内企业抽查比例每季度不得低于50%,监管工作量小的部门每季度全部检查一遍。未按规定完成检查或抽查比例的,由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未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在由区政府给予书面告诫的同时,责令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未按照有关规定对乡镇(街道)处理的,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工作措施(一)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群众、企业职工积极举报“三违”现象、非法生产经营、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优先、保密”的原则,对第一举报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2000元奖励。区安监局要于8月15日前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通告,并设立举报电话0533—7163086、7188157,实行24小时值班。6(二)建立督导检查制度。自即日起,区政府各督查组、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相关安全专家,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本《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督促整改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乡镇(街道)、部门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三)建立专家抽查制度。各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部门要组织安全专家定期对各自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指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建立检查台帐,并按照本《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各乡镇(街道)要聘请安全专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及隐患整改的检查,并督促企业配备或聘请专家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四)建立委托执法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区安监部门委托的执法权限、内容,严格法定执法程序,健全委托执法的各项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五)建立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对本《意见》中涉及的事故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信息,主要从上级安监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调查处理、群众举报、乡镇(街道)7和有关单位汇报等多种渠道获取。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临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14日印发
本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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