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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是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化工厂称其为“三大规程”,是指导生产,保障安全的必不可少的作业法则,具有科学性、严肃性、技术性、普遍性。这一项是我们衡量一个生产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我们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的企业就认为有没有一个样,只要能生产就行,这是一个典型的化工生产“法盲”。“三大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是人们从生产实验、实践中得来,以致用生命和血的代价编写出来的,具有其特殊性、真实性。在化工生产中人人不能违背,否则将受到惩罚。有的企业领导或员工说过:“我们以前就是这么干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违章的),没出过什么事,不要紧”。这种麻痹思想绝对要不得,尤其是作为企业的负责人。违章不一定出事故,但是相反,出现事故的必然是违章而造成的,通俗地讲,多次违章必然会发生事故,多次小的事故发生,必然酝酿着重大事故的萌芽,这是我们常说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工作超前管理,超前控制的基本法则。国家安监总局在2008年11月份下发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作业安全规范》(2008年第24号,AQ3021至3028-2008),对八大危险作业提出了具体的作业安全规范,规范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但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尚有部分危化品生产企业未认真按相关的规范执行,以致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在此基础上,国家在2014年7月份将八大危险作业调整为八大特殊作业,并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制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从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一、《化学品生产单位危险作业安全规范》与《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中“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区别:GB-30871-2014中八大特殊作业:1、动火作业2、受限空间作业3、盲板抽堵作业4、高处作业5、吊装作业6、临时用电作业7、动土作业8、断路作业AQ3021至3028-2008中八大危险作业:1、吊装作业2、动火作业3、动土作业4、断路作业5、高处作业6、设备检修作业7、盲板抽堵作业8、受限空间作业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的安全要求及《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二)术语与定义:1、特殊作业: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2、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3、易燃易爆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1)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4、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5、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6、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7、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8、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10、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11、带电高处作业: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12、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13、临时用电: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14、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15、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三)基本要求: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冲洗水源;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和附录B。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8、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四)动火作业1、作业分级: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遇节假日升级管理。2、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1)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要求”执行。(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不应在烈日下曝晒。(9)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0)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3)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相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略)附:动火安全作业证(五)受限空间作业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3)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1)氧含量为18~21%,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规定;(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按以下规定: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3、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执行第5条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5)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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