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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珠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我矿各级管理部门及全体员工的行为,加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上级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2条:凡在我矿各工种岗位的所有员工,都必须切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职工作。第3条:实行部门负责制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违纪违章的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对于员工所在部门(或所在区队)的主要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50%的处罚;对分管该部门(或区队)的矿级领导未及时责成部门处理的,给予受罚员工罚款额的20%进行处罚。第4条:矿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受罚人员或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由安全矿长或安全科当场开具罚款单送达公司财务进行罚款。对于受罚人员给予二个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个月内如本人无违纪违规或“三违”现象,并能深刻认识自身所存在问题,使其他员工受到教育的,则将受罚人员罚款额的60%返还受罚人;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受罚人员的帮教工作,在此条件下,受罚人员如返还60%罚款的,则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可以返还全部的罚款额。对于在二2个月内受罚人员又有违纪违规及“三违”现象的,则受罚人员及因连带责任受罚的人员的罚款不再返还。第5条:每次上级向下级布置安全生产任务或整改隐患必须有派工单。派工单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务(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一份,安排任务(或工作)的管理人员一份,调度室一份。对于在派工单期限内不完成工作的按规定处罚。第6条:矿各部门对下属所有员工每月进行考核一次,并根据其工作情况的优劣进行排队,凡是排在本部门名次前2位人员,考核当月给予50元奖励,连续二次考核排在本部门名次前面2位的人员,矿授予优秀员工称号,给予奖励。对于连续二次评为优秀员工的职工,每月发给优秀员工奖100元。第7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功人员,经所在部门推荐,矿委会及安全科核实,除通报表扬外,还给予下列奖励。(1)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2000元奖励。(2)对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技术措施等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或有发明创造的,技术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效果好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1000元奖励。(3)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特别是制止领导干部违章指挥,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对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奖励。(4)在事故抢险中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的,给予200~500元奖励。3(5)检举揭发严重“三违”人员的,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三违”人员金额的50%。(6)对矿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第二章一般规定第8条:严格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1、任何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违反本条规定按下列条款处罚:2、凡旷工者,处日平均工资1-3倍及以上罚金;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者开除本矿或除名,被开除的当月工资不予计发,并三年内不得录用(除名者一年内不得录用)3、迟到、早退、班中脱岗、离岗5-15分钟扣款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扣款25元/次,30分钟以上1小时以下扣款35元,1小时以上扣款50元,超过4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当月累计三次在30分钟内的另扣发1天工资,累计三次30分钟以上另按旷工1天扣发。4、特殊情况下(主要指人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迟到或未到岗,必须及时电话告知准假人,经核查属实后,可不作经济处罚,但必须补写假条,说明其特殊原因。5、病假(超出3天及以上时间的,必须出具镇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医疗证明)必须本人提前写出书面申请,经队、科、矿领导分别签字确认。请病假1个月以上者批准后,只计发生活补贴费(员工:4300元/月,科级:450元/月,矿级:600元/月)。6、事假矿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人员每月休假2天,超出规定休假天数,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工资。7、违反考勤制度不领牌上岗者,按本节第3条计处,不交牌的每次处罚50-200元,因不交牌造成考勤误计加班补贴的按加班补贴双倍扣款。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否则,对当事人罚款50~200元。8、矿办公室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按本条第7项计处。第9条:全矿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含区队长)离开本矿外出,必须向矿长或分管矿领导请假,否则,对当事人每次罚款100元。各部门、各科室、各单位员工按有关规定执行。第10条:各科队长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或通讯联系必须畅通,否则,每发现关机一次,对队长罚款20元,连续三次矿管理人员手机关机又通讯联系不上的,罚款50元。第11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或上班睡觉者处罚200-1000元/次,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30%。第12条: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负责人、分管矿长、矿长、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安排有人员替岗,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矿,违者扣发当月工资。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5第13条:各部门正职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各种专业工作会议和月度安全大检查,因事不能参加的必须指派一名副职参加,否则,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对于各项会议落实的工作项目和安全大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整改,否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处罚,对有重大安全隐患而不及时整改的,对有关人员给予100~2000元处罚。由于落实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14条:无故不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活动,扣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每人每次罚款30元。有抓“三违”任务指标的人员,由安全科逐月考核,作为安全奖励和年终评比的依据之一。第15条: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时只布置生产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罚跟班管理人员50~100元。第16条:井口检身员对任何入井人员都必须进行检身,并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出入井时间等进行登记,及检查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符合要求;严格检身,对不明身份人员入井要及时制止,并报告矿办公室。违者按下列规定处罚:1、不接受检查,违反1次处罚当事人200元,累计加倍处罚,并阻止其入井;2、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检身人员者处罚200元/次;3、故意损坏、撕毁检身记录者,处罚200元/次;4、检身不严,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入井,处罚检身员1006元/人.次.项。井口检身员对人员入井、出井的身份、时间不如实登记,对不符合规定下井的人员制止不力的处罚100-500元/人.次。第17条:矿办公室、矿区内公共场所内,禁止穿拖鞋、背心、裸露服饰和光身等不文明行为,违者罚款100元/人.次。第18条:禁止1人入井或单独1人进入作业地点,违者处罚500-2000/人.次。第19条:凡带烟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烟者,罚款500~2000元/次。并开除出矿,三年内不得录用.并对井口检查员给予50~100元处罚。造成事故的另分析处理。第20条:入井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安全防护用品,违者发现缺1项处罚200元。第21条:禁止酒后入井,不听劝阻或强行入井者,首次罚款500-2000元/次,累计加倍处罚,直至开除出矿。并罚款跟班管理人员和班长各50元。井口检查员不劝阻的处罚50元。第22条:禁止在井下随意大便,违者罚款200-500元/次.第23条: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部门正职10元。第24条:入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井下盲巷、盲硐、采空区、栅栏等无风区域,凡挂有“禁止入内”字样区域一律不得入内,违者处罚500-2000元/次。第25条:管理人员不坚持跟班盯岗或挂牌不下井的每次罚款50元,空班罚款100元。7第26条:禁止在矿区内和井上、井下相互谩骂、打架斗殴、阻工(含家属)等行为,违者处罚500-2000元/次,凡不听劝阻,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承担所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处以除名或开除。第27条:凡是咒骂、欧打、威胁和阻挠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50~500元罚款;性质特别恶劣的,另分析处理。第28条:不遵重上级、同事,不服从指挥、安排,擅自在上班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上班场所内和上班期间严禁带小孩,违者处罚200-2000元/人.次。第29条:凡对安全科下达的安全意见书拒绝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决的安全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安全科。第30条:招录员工必须经矿委会讨论原则通过并书面批准,体检合格并办理招录手续,报公司备案后,方可上岗。矿临时用工人员、工程队施工人员未经矿委会书面批准,按私招处理。私招录者、井口检身员擅自允许入井的处罚200-2000元/人.次,其他人员强行允许的处罚200-2000元/人.次。第31条:为违章者说情推卸责任的,同样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罚。第32条:不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学习的,每次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500元。第33条:不按矿通知参加安全培训或不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处罚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单位正职30元。第34条:各采掘区队严禁录用无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下井从事井8下工作,违者除责令其辞退录用人员外,每录用一人罚款500元。所有人员未经矿安全培训下井的每人罚款500元。第35条:凡上级机关来矿检查,若因个人工作不称职造成的罚款,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承担罚款总额的10%,相关部门承担罚款总额的20%,相关责任人承担罚款总额的20%。第36条:入井人员不能故意损坏井下各类安全标志和安全管理牌及警示牌,凡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并处罚100-500元/处。第37条: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岗位职工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本部门或直属领导汇报处理。而采用其它方式或直接越级上报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因此延误隐患处理最佳时间而引发事故的。处罚1000—3000元。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38条:所有干部、职工群众因个人之间矛盾、纠纷而弃本职工作不顾继而造成停工、停产或因此引发恶意相互攻击、算计、打架斗殴,失职而造成事故隐患或引发事故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罚款50—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出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39条:采用非正当手段干涉他人正常工作。造成他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由此造成停工、停产或因此引发纠纷、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罚款100—3000元或开除出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40条: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部门主管负责人、分管矿长、矿长、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安排有人员替岗,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矿,违者扣发当月工资。并承担相应9的培训费用。第41条:矿区内禁止赌博和淫秽行为,违者罚款200元/人.次。第42条:严禁偷盗矿内物品,违者将根据被盗物品价值,追回所盗物品,并处以1-5倍的罚金,以及除名或开除。第43条:所有相互监督举报,对举报者奖励相应罚款金额的50%,并为其保密.第44条:“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矿班组以上管理人员和井口检身员都有落实本规定的责任。凡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不进行处理的,处罚200-2000元/次,公司监察人员、安全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予制止、纠正的处罚500-2000元/次。第45条:安全矿长、公司安全监察人员作为本规定主要监督责任者,都具有独立开具处罚通知单的权力,不再报经批准。在违规违纪文件规定中没有制定处罚条款的,应与矿领导协商后确认处罚方式、金额。第三章、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一)矿级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第46条: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第47条: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10第48条: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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