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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形势述评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生产状况还存在着较大差距。以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为例,美国是0.039,一年仅死亡30多人。波兰为0。26,南非为0。13,印度为0。42,而我国高达4。17。即使设备和条件都有一定基础的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也在1以上。又如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发达国家一般为5左右,我国去年为12.3。死亡人数高居世界第一。2004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述评2004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086起,死亡1264人,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2.28%和14.07%;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2起,死亡17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2.5%和18.6%。全国有24个地区建筑施工死亡事故起数下降,全国下降平均值为12.28%,下降幅度超过全国平均值的有19个地区。其中下降幅度超过40%的有江西省、湖南省、黑龙江省、四川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西藏自治区6个省区。有7个地区的建筑施工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比上年同期上升,分别为:海南省、河南省、广西省、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2004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最多的是浙江省,发生事故98起,死亡108人。全国共有22个地区发生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其中发生1起三级事故的有12个地区,发生2起三级事故的有6个地区,发生3起三级事故的有2个地区,发生6起三级及以上事故的有2个地区。2004年,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含机具伤害和起重伤害)和触电等类型,这些类型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52.85%、14.87%、10.28%、9.3%和7.4%,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4.77%。在事故部位方面,在临边洞口处作业发生的伤亡事故死亡人数占总人数的20.33%;在各类脚手架上作业的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3.29;安装、拆除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的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9.18%;安装、拆除塔吊的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数的8.15%;土石方坍塌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85%;因模板支撑失稳倒塌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62%;施工机具造成的伤亡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6.8%。42起三级事故的类别主要是施工坍塌、高处坠落、中毒、触电和机具伤害。施工坍塌事故共发生20起,占三级事故总数的47.62%;死亡76人,占三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3.42%。高处坠落事故共发生13起,占三级事故起数的30.95%;死亡66人,占三级事故死亡总人数的37.71%。中毒窒息事故共5起,占三级事故总数11.9%;死亡20人,占三级事故死亡总数的11.43%。触电事故共2起,死亡7人,都是由于施工中碰触经过施工现场边缘的外电线路造成的。机具伤害事故共2起,死亡6人。42起三级事故分别发生在新建房屋建筑工程、新建市政工程、拆除工程和市政管道维修工程中;发生在城市里的共26起,发生在县里的6起,发生在村镇的10起。2004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向稳定好转,事故类型仍以“五大伤害”为主,从每起事故的死亡人数看,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仍占大多数;从事故发生的工程类别来看(以三级事故为分析对象),以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为主;从事故发生的地域来看,以城市居多;从事故发生的频率来看,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但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声誉,制约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幸和悲痛,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的建设单位不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按建设程序办事,将工程肢解发包,签订阴阳合同、霸王合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严重削弱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能力,致使安全防护很难及时到位,再加上强行压缩合同工期导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劳作业,最终酿成事故。2、一些监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还停留在过去“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老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上,只重视质量,不重视安全,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还不清楚、不熟悉、不掌握,不能有效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和安全监管作用得不到发挥,形同虚设。3、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管理人员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甚至有的企业把施工任务通过转包、违法分包或以挂靠的形式承包给一些根本不具备施工条件或缺乏相应资质的队伍和作业人员,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4、有的县(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人员缺编,没有经费来源,没有处罚依据,安监站安监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5、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不高,大部分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这个问题非常突出。6、由于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建设单位往往拒付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在工程造价中不计提安全施工设施费用,施工单位为了揽到工程,委曲求全,一旦中标,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等无力购置,于是,能省的省,从而导致施工现场十分混乱,大大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7、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项目、个体投资项目及旧村改造工程违法违规现象较严重,部分工程无规划定点、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进行施工图纸审查,便进行施工,从源头上给建设工程带来了事故隐患。8、当前,还不能有效利用先进的管理技术、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应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建立诚信体系和不良记录,把行业的诚信体系建立起来,把企业市场行为、安全业绩和问题全部纳入进来,与市场准入、资质资格、评优评先、行政处罚直接挂钩。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解决办法:1、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2、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3、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企业自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4、各级政府应进一步高度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市、县、区有关部门,解决区、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问题。5、加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场关,淘汰不符合要求的塔吊等起重机械,对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实行登记、验收、检测制度,使起重机械的管理逐步规范化。6、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7、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是安全管理的中心环节,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8、建立长效机制,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旧村改造工程安全管理依法纳入管理的轨道;强化基本建设程序及手续的严肃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允许无手续的工程开工;强化村镇建设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主行为,取缔私自招投标、非法招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的状况,严肃纪律、不允许施工队伍从事建设手续不齐全的建筑工程的施工。9、改进安全监管方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在安全监管工作中要统筹考虑对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在施工资质的审查环节以及招投标监管环节,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严把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关。不断充实、优化、整合建筑监管资源,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彻底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将有限的监管资源调整到安全监管工作方面。逐步建立健全安全巡查制度,主动出击,改变单一的运动式检查,从重点监督检查施工主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尽快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严肃查处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各方主体不良记录档案,定期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不良行为记录。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者提供便利,逐步在建筑领域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德国的劳动部门代表国家对各行业的安全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业主在向当地建管局报建的同时,还必须将建设项目以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当地劳动局。劳动局将对建设项目建成后涉及使用安全的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如果发现其中有不符合《劳动保护法》要求的,就不予审批。此外,劳动部门还对施工中涉及个人劳动保护,即工人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现象,如工人不戴安全帽,或者每名工人徒手搬运物体的重量超过25Kg等,将对该工人和承包商各处以100马克的罚款。德国建筑安全管理体制行业协会在德国,行业协会在开展工伤保险和科研教育、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对安全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可、进行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管理作用。《劳动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每个企业必须加入所从事业务的行业协会,并缴纳工伤保险金,亦即承包商的市场准入是通过行业协会认可的。行业协会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工伤保险,但不能通过收取企业工伤保险来获利,类似我国即将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保险内容。建筑管理部门建设部作为联邦政府建设项目的“业主”,其项目不论在哪个州(区、市),均与一般业主一样接受当地劳动局和建管局的管理,没有等级之分。德国州(区、市)一级建管局要监督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通常对建设项目进行两次检查,一次是在房屋主体结构完工时,检查施工是否符合建筑设计要求和房屋结构安全;另一次是在竣工时,检查施工中是否采取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施。发现违反规定、标准的,可予以停工。工程竣工后还要跟踪检查房屋的使用安全情况,如房屋在功能改变后的防火标准、要求等。企业内部的安全保证体系按照《劳动保护法》,企业有保证员工安全与健康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设立劳动保护委员会;制定相应的措施防范安全问题;并向劳动局书面报告企业员工的劳动保护情况。同时,德国的行业协会规定,企业内部还要设立安全专职人员来具体负责安全工作。德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外部动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企业依照《劳动保护法》缴纳的工伤保险是一种同企业安全业绩直接挂钩的强制性保险,将影响到企业每年的投保金额,如企业安全业绩突出,保险费最多可少交50万马克/年。二是重罚机制。技术监督部门和中介服务公司在德国,塔吊等大型设备必须由技术监督联合会(TüV)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工地使用的小型施工工具,如电动工具也必须进行定期检测,但这项工作则由安全咨询公司来进行。中介公司的检测检验人员必须是从事该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并须到建筑行业协会登记并进行考试,除承担检验检测外,安全咨询公司还向企业提供安全技术、组织管理和人员培训服务。培训必须由有资格的安全工程师进行。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形势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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