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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程序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示意图检查准备文书归档行政处罚现场检查1.确定对象2.明确任务3.熟悉情况4.制定方案1.出示证件2.了解情况3.现场检查5.制作文书6.通报情况1.立案决定2.调查取证3.处罚告知4.处罚决定5.处罚执行6.批准结案1.文书入库2.整理案卷3.案卷归档监管准备—1××单位现场检查确定检查对象。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管准备—2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和安全卫生情况,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编写安全检查表式检查提纲,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等。监管准备—2现场检查--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至少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件。检查证件现场检查—2到达被检查单位后,首先应找主要负责人了解检查单位相关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现场检查—3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原材料、防护措施等内容。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原材料防护措施现场检查—4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现场检查时,应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关于安全管理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问题和建议。现场检查—5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向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告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现场检查—6整改复查意见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完毕后,对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由参加检查的安监员签名后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将签有被检查单位意见的执法文书带回存档。行政处罚—立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指定至少2名案件承办人,并明确主办人员。行政处罚—调查取证(1)询问笔录案件承办人调查案件时,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制作统一的调查取证笔录。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行政处罚—调查取证(2)在案件调查中,涉及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有关情况,必须要有证人证明情况属实。每件证据至少有2份互为佐证的证据。行政处罚—收集证据当事人陈述调查取证除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等有关人员外,可以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或取得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经当事人认可,还可以制作影音证据;必要时可以请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勘察现场进行技术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处罚—整理资料调查结束后,应当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并根据取证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调查。行政处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违法事实的法律适用违法事实及证据对违法事实的处理建议案件调查完成后,主办人员应提交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罗列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列出违法事实的处罚适用法律条款,并提出对违法事实的处理建议。行政处罚—审查调查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调查报告,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处罚—处罚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下达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三日内要求组织听证。行政处罚—相对人权利陈述申辩要求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作出较重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要求听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对个人罚款为一万元以上或对煤矿罚款为三万元以上的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行政处罚—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整顿暂扣吊销有关证照其它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6.拘留;7.关闭;8.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法决定。行政处罚—移送追刑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案件超出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限的机关处理。行政处罚—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当事人是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2.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3.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4.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代为送达;5.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复议或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也可以在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处罚—处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结案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后,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完毕,主办人员应提交结案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行政处罚--办理时限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一百八十日。60天特殊情况90天文书归档每次检查结束后,回到办公室应立即将执法软件制作的定稿文书上传至内网服务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图文并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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