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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述理念与方针•安全生产发展科学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理念纳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六届五中全会•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胡锦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是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温家宝领导讲话要求•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生命•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胡锦涛企业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依法治企,依靠职工参与安全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的法治秩序是民主法治的反映•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环境,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健康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以企业安全诚信为诚信友爱的主要内容,有助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道德底线•提高企业职工凝聚力与积极性、减少对社会的心理伤害是社会保持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重要条件•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使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是社会安定有序的要求•生产发展、生命安全、生活幸福、生态良好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CNPC安全生产理念.观念.方针•一个理念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环保优先•三个观念以人为本抓安全一切事故都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安全源于责任心,源于设计,源于质量,源于防范•24字方针安全第一环保优先综合治理强化基础突出重点长抓不懈集团公司2010年安全环保工作•把本质安全、清洁生产作为公司发展的战略基础,以全面推进HSE管理体系建设为主线,培育中国石油特色安全文化•尤其要突出“三个坚持”,即坚持安全环保理念,坚持受控管理,坚持持续投入机制•“三个强化”,强化责任意识,强化过程管理,强化违章查处•着力在“转变观念,养成习惯,提高能力”上狠下工夫,努力推动健康安全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综合性国际能源公司提供保障普法…•法在历史与哲学之后•了解文明(文化与制度)之间的差异•词语与思维方式的适应需要过程--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习俗、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与法共同调整社会关系--法的终极目的为实现社会公正--法以客观行为作为关注的主要范围--法为最低的道德安全与安全生产的要素•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出事故的状态•无危则安,无缺则全•安全生产-------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安全文化是根本---强化意识、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掌握常识•安全法制是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责任是灵魂---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主体,政府为监管主体•安全科技是手段---制定与采用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投入是基本---按规定从成本中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况•近300项,内容包括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等等•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建筑法》《消防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况我国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初步完善•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安全法规•危险物品安全法规•建筑业安全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规•其他安全生产法规•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卫生公约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况•工业革命后的英国1802年颁布的《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为世界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1877/1897美国与日本颁布工厂法•法律从合同角度的监管发展到对雇佣标准的界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最低工资/职业技能鉴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与劳动法立法的独立与包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概况•国际劳工组织1919年创建,其创始的主要目的就是制定并采用国际标准来应对包括不公正、艰难、困苦的劳工条件问题•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基本表现形式•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国际公约按照其内容,可划分为以下三类:--本类公约用来指导成员国为了达到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工人的福利与尊严制定方针和措施,包括对危险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程序的正确监督--本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白铅、辐射、苯、石棉和化学品)、职业癌症、机械搬运、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保护--本类公约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如建筑工业、商业和办公室及码头等提供保护国际劳工公约具体名称•职业安全卫生公约/职业卫生设施公约/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石棉公约/苯公约/职业癌症公约/辐射保护公约/化学品公约/机械防护公约/(航运包装)标识重量公约/最大重量公约/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公约/•卫生(商业和办公室)公约/职业安全卫生(码头工作)公约/建筑安全卫生公约/矿山安全卫生公约国家相关新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1号令2006年12月8日发布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号令2008年9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年7月9日发布处分11号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11号令•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11号令•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11号令•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11号令•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国资委第21号令•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21号令—责任主体•中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21号令中央企业应当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中央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21号令—组织结构•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21号令•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中央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21号令•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1号令--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21号令--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21号令--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100801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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