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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内容和制度一、内容特点《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它的内容特点体现十六个字。重在治理、突出核心、强化监督、责任追究。1、重在治理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工作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中许多条款都体现了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理念,重在预防上下功夫,规定了许多制度、机制,包括监督管理、现场管理等。•2、突出核心这个核心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总则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作出了3条规定,第二章设专章,28条,第三章中有1条,第四章有1条(57条),第五章有2条(69,70条),第六章有14条。总共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定有49条,占整个97条的一半。•3、强化监督这是一个多层次的监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监督,也包括外部监督,政府、有关部门、监察机构、中介机构(技术监督)、公众、社区、新闻媒体。同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这个监督是严格的、全面的,对条件、程序、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4、责任追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二、五个运行机制•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八项权益和三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三、建立三大对策体系•1、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设立安全机构,配置安管人员,落实安全投入,开展安全培训,进行项目安全评价等都是预防策略。•2、事中应急救援体系:•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外部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部预案)。•3、事后处理对策体系:•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四、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五、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负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1、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2、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4、各级工会六、四个监督管理的主体七、四种监督方式•1、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违反职工安全生产权益、事故处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2、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3、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4、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八、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具有以下三项职权:•1、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等;依据是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九、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1、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2、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3、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原则;4、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5、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的义务。谢谢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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