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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河南工程学院张惠聚13838160336第一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第二章法律基础知识第三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要法律第四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第五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要部门规章和法规性文件第一章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针返回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原来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必须坚持这一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第一”是指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时,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及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及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预防事故和根治事故。二、非煤矿山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原则管理、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是我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技术装备”是人们向自然作斗争的武器。“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管理、技术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三、非煤矿山企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一)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二)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准入制度(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安全制度,是企业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五)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的民主监督是群防群治的一项重要措施。(六)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和基础。(七)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八)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九)加强安全监察工作这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的一项基本制度。(十)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要采取先导预防、根本预防、跟踪预防、查变预防和延续预防的“五防合一”的科学管理方法,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达到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拟定防范措施、整改存在问题、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十一)加快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是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能力,减少事故损失的有效手段。(十二)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第二章法律基础知识返回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二、法律的特征(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三、法律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二)法的社会作用1.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有:(1)确认。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2)调节。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3)整合。通过法的实施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4)制裁。以法律强制手段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者,同时也预防社会关系受破坏。(5)制约。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6)组织。法具有组织的功能,通过对社会关系、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确认,理顺现实生活中的复杂的关系和各项具体活动,从而组织一定的机构、活动和社会关系。(7)引导。以法的纲领性、超前性特点为基础,引导社会关系朝着预定方向发展。2、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按照国家的对内职能,法的社会作用可以分为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大部分。法的阶级统治作用是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社会管理作用是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四、违法与法律责任、法律制裁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四种。违法构成:(1)必须是一种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2)必须是侵犯了客体(犯罪客体,即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犯罪主体,即犯罪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4)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分为:(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①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②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4)违宪制裁。五、法律的分类(一)根本法和普通法(二)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一般法和特别法(四)国内法和国际法(五)公法和私法六、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体框架(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第三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要法律返回一、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7章97条)(一)总则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适用范围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4.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主体1.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5.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从业人员的权利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利。2.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3.监察部门的职权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有利保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消息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系统。2.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3.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5.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6.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的义务(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责任4.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3)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保证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这些都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期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履行警示告知义务。对于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对安全设备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还应当做好记录。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如果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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