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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一黑龙江地区专职警察制度始于清末。此前历代均无专职警察设置,警察仅作为一种职能存在于政权机构中,由地方行政官吏或执掌军队、司法的官员兼掌。19世纪40年代,中国逐渐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到了清末,腐败无能的清政府,面对空前加剧的民族和阶级矛盾,为了维系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对外取悦列强以保障其在华利益,对内压制人民以弭除内患,遂仿效列强,决定在全国设置警察,作为推行所谓“新政”和预备立宪的措施之一。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清廷效仿列强在华建立的警察机构—“安民公所”,在京师创办“善后协巡营”,旋改为“工巡总局”,作为维持京师治安、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奏请在天津设立巡警局,清廷准奏试办,由此,各省开始地方警察机构的创设。由于清政府长期实行封禁政策和沙俄的侵略,造成黑龙江地区政治经济落后,吏治不健全,故警察之设也晚于内地。1900年沙俄出兵侵占我国东北,黑龙江地区,民心动荡,治安极度紊乱。鉴于以旗兵为主的警政无力收拾乱局,办警已不能再缓之势,1904年(光绪三十年),署黑龙江将军达桂与署齐齐哈尔副都统程德全以“地方不靖、外交困难”,奏准改练军为巡警军,设左、中、右3军,总员5195人,各府县未办,是为黑龙江为异日开办警察之预备。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清廷在京设置巡警部,专理全国警务,奏准在全国裁撤绿营,连同巡捕一律改编为巡警。时任署黑龙江将军程德全鉴于巡警军改警不利于防剿,乃采取变通办法,将省城旧有的街道厅(系旗官制机构)裁撤,改为警察总局,区分5段,置总办,城厢新招募400名警察兵丁。同时决定府县办警由地方团练改编,府治80名,县治40名,由地方官兼任总办,各设帮办1员。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始将黑龙江省警察总局改为巡警总局。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又改巡警军为巡防队。黑龙江地区隶属吉林省的宾州、双城2府和滨江厅设警。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黑龙江各属已举办警政的有呼兰、绥化2府,大赉、安达、肇州、海伦4厅,巴彦1州,木兰、兰西、余庆、拜泉、青冈5县。同年十月,上述府县警察机关改称巡警局。同年,隶属吉林省的五常、依兰2府设巡警局。其他未办警的府县,也逐次力图设置。至1911年(宣统三年),省城巡警总局改为警务公所,各属巡警局改为警务所。全地区警察制度至此渐臻完备。省巡警总局受将军、督抚指挥,为主管全省警政的领导机关,府县警政,其官吏由省巡警总局选任,活动受总局监督,归府县行政长官统辖。黑龙江地区警察主要职责均依据清政府制定的各项警察法规。主要执掌护卫、治安、正俗、外事、户籍、交通、营业、建筑、保息、清洁、保健、防疫、化验、戒烟等。黑龙江地区警察教育始于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黑吉两省分别在巡警总局内附设巡警学堂,主要培养所属警察首脑和骨干。1909年(宣统元年),为进一步完备警察教育,深造警察人才,做好地方自治实行立宪的准备,据清廷民政部奏定《高等巡警学堂章程》,将原巡警学堂改为高等巡警学堂。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为普遍培训警察,所属州县相继成立巡警传习所,翌年改为教练所。清末黑龙江地区警察建立后,即秉承清廷旨意,极力维持清封建王朝的统治,禁锢反封建进步思想,镇压反清民主活动,缉捕和杀害革命党人,欺压无辜民众。民国时期警察沿用清制,保留原有的警察制度,对各项警察法规作了一些修改,警察机构有所调整,警察队伍有所扩大,领导体制、隶属关系没有变化。1913年1月8日,北京政府为统一地方警察组织,发布地方警察官厅组织令,同年3月16日,改黑龙江省城警务公所为省会兼商埠地方警察厅。厅下辖4个警察署,还有马巡队、消防队、卫生队、水上警察队、铁路警察队、警卫队、省署警卫队。同年4月设黑河道警察厅。隶属吉林省的滨江道亦设警察厅。县为警察事务所,下设分驻所。1915年8月,北京政府颁布地方警察厅教令,整顿全国警政,黑龙江省设省警务处兼省会警察厅,全省警务工作在巡按使指挥下,由警务处长统一监督管理。为加强对林区和水运治安管理,分别于1919年5月和1921年8月设置山林警察局和水上警察局。1920年4月设呼伦警察厅。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同年底和翌年2月,吉林、黑龙江相继成立中东铁路警备司令部,帝俄在中东路及沿线地区统治开始瓦解,中国当局逐渐收回俄人治警权。1918年8月,东省铁路护路军总部在哈尔滨成立,同时成立临时警察总局,1920年3月接收帝俄在哈尔滨设立的警察各机关。1921年1月,成立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标志着中东铁路治警权彻底收回。警察总管理处成立之初隶属民国内务部,1922年5月东三省政务自治后,隶属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东省特别区警察总管理处管理以哈尔滨为中心,涉及黑龙江、吉林两省总长1700多公里铁路沿线路警事务。分5区,区设警察总署,区下设分署,分署下设派出所。其主要行使辖区驻地和沿线的警察权。1929年2月,奉国民政府令,改全省警务处为全省公安管理处。省会、黑河、呼伦各警察厅改为公安局,所辖各署为公安分局。各县警察所均改为县公安局。同年10月,省公安管理处改回警务处,下属公安局名称末变,此制一直沿用到东北沦陷。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共设有省警务处1个,省会及道公安局4个,县公安局53个。仅黑龙江省就有警察1.4万多人。其间,黑龙江地区警察职责亦基本沿用清制,行政职责范围有所扩大,将集会、结社、宗教、劳工、选举、出版、军事、航空等警察权纳入。警察机构的改革,是警察创建以来的一次革新,使警察从组织上基本进入近代警察机构的阶段。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警察教育有所改革,遵循内务部颁行的《警察学校组织令》、《地方警察传习所章程》和《警官高等学校章程》,省设立警察传习所,省会公安局设立警察教练所,各县设立警察教练分所。警察教育有所发展,不仅上级警官受到应有的教育,下级警官也受到必要的教育。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在封建军阀的专制统治和帝国主义势力的压榨下,百业凋零,民不聊生,灾难日益深重。1912年之后,不断发生原辛亥革命党人和各地民众的反抗活动,遭到当局的缉查和镇压。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共产主义宣传渗入到中东路沿线。特别是1919年“五四”运动和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以后,黑龙江地区的民众反抗斗争不断发展,工人、学生及各界民众不断开展罢工、罢课、罢市、游行示威,给军阀专制统治和外国列强侵占以极大的威胁,招来反动当局的残酷镇压。民国时期警察在维护军阀专制统治,坚持反苏、反共、反人民立场,镇压各界民众爱国民主活动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军阀专制、反国民党反动统治的群众斗争方面,竭尽鹰犬之力。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黑龙江地区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东北沦陷时期,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扶持下,对警政实施重大调整,建立了强大的黑龙江地区日伪警察机构,警察数量较民国时期成番论倍增长,分工更加明细和专业化,装备和技术已具有世界先进水平。1932年3月,在伪满民政部设置警察中枢机关警政司,黑龙江省废除省警务处设省警务厅,6月在齐齐哈尔设省辖的警察厅,厅下设警察署。同时在黑河、绥芬河设国境警察队,在哈尔滨设游动警察队。7月,各县废除公安局,在县公署设警务局,局下设警察署,配备日系警务指导官。同时各旗设警务科,科下设警察署。1933年3月,在哈尔滨市设置伪民政部直属的警察厅,厅下设警察署。6月伪北满特别区公署成立,设北满特别区警务处,负责哈尔滨市以外的原东省特别区的警务。1934年10月,伪满洲国将东北奉、吉、黑、热4省划为10省、2特别市和1区。黑龙江地区为龙江、滨江、三江、黑河4省,哈尔滨特别市和北满特别区。同时在4省分别设置警务厅。1935年,佳木斯、黑河2市设警察厅。苇河、五常、宁安、汤原、鹤立、依兰等6县成立森林警察队。同年12月根据伪《北满特别区公署官制》,撤销北满特别区警务处,同时组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3个铁路局警务处,负责铁路警政。1937年4月,除哈尔滨市保留警察署外,其他市警察厅取消警察署。1937年7月,划出滨江省的一部分设牡丹江省,同时设省警务厅。同月取消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等地设置的特殊警察队,将其合并到当地警察机构中。牡丹江市设警察厅。哈尔滨市警察厅归滨江省辖。12月废止黑河省警务厅,成立警务,特务2科。撤销黑河市警察厅。同月修改伪县官制,改县警务局为警务科,将原隶属县管的警务指导官,合并入警务科。1938年5月,设东宁、绥芬河、平阳镇、黑河等处国境警察队,8月设密山国境警察队。12月公布伪《国境警察队官制》,同时设虎林、饶河、抚远、同江、绥滨、萝北及黑河省各县国境警察队。上述各县的警察机关全部合并到国境警察队里,形成统一的伪国境警察组织。1939年6月,由牡丹江、滨江、龙江省划出部分地区设东安、北安省,分别设伪省警务厅,同时黑河省再次设警务厅。绥阳县设国境警察队。1940年11月,将省辖的市警察厅改为市辖,哈尔滨市警察厅改为警察局。其他市警察厅改为警务处。同年9月在五常县设立游动警察队。1943年10月,设伪东满总省,由牡丹江、东安和间岛(属吉林)3省组成。东安省仍设省警务厅,牡丹江省不再设警务厅,由伪东满总省警务厅直辖。1945年5月,撤销伪东满总省,将牡丹江省与东安省合并,设伪东满省,下设警务厅。至伪满洲国覆灭,黑龙江地区先后设有黑龙江、龙江、滨江、三江、黑河、牡丹江、北安、东安、东满总省及东满等10省,1个特别市、5个省辖市、74县、3旗,均设立警察机构。警察编制1937年统计最多时达到3.5万多人,1945年统计1.7万多人。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当局对警察强化的同时也强化了各级警察教育。在伪新京设立中央警察学校,黑龙江地区1932年分别设立哈尔滨、齐齐哈尔警察练习所,1935年改为地方警察学校,以后又陆续成立佳木斯、黑河、牡丹江、北安、东安地方警察学校。1932年在县、旗设警察官练习所,1936年更名为警察官教练所。1938年5月,各省在警务厅新设置教育督察科或督察系,负责管下的全部警察教育。为了使警察在镇压职能方面能够成为得心应手的工具,更加残酷地镇压黑龙江人民的反抗,日伪统治者绞尽心力,加大投入,还确立留学制度和官署教育,竭力于各级警察官吏的培植和整体能力的加强。日伪统治者除致力建立公开警察组织外,还组织秘密警察队伍,重点对付苏、蒙边境的情报人员渗入和抗日联军的抗日活动。初期在黑龙江地区各省警务厅内建立特务科,1937年12月后,在特务科基础上扩建地方保安局,掩护在各省警务厅内,对外称“分室”。各省伪警务厅长兼任保安局长,特务科长兼任保安局理事官,领导指挥各省特务警察的防谍活动。1937年12月,首先在国境地带的牡丹江、三江、黑河3省建立地方保安局,以强化边境秘密侦查活动。1938年4月,成立伪滨江省地方保安局,1939年6月成立伪龙江、东安、北安3省地方保安局。仅7省保安局就有成员450多名。日伪当局还采取军队、特务和政府机关与警察结合一体的镇压统治措施,共同镇压反满抗日活动。除日本关东军、日伪宪兵和特务机关直接参加侦查和讨伐活动外,为了从根本上消除反满抗日思想和活动,1932年10月,日伪“军警宪特政”曾联手成立各级清乡委员会。1933年6月,以关东军为基干囊括日伪各有关机关设立各级治安维持会,取代清乡委员会。1938年3月,在撤销治安维持会时,为了使日满军警机关联系顺畅,行动一致,而成立治安情报联络会,此后又建立防卫委员会。此类组织尽管名称不断翻新,其职能却一成不变。同时,日伪当局还因袭和扩展保甲组织,全面推行“连坐”责任,用以辅助警察对民间秩序的控制和统治。日伪当局在黑龙江地区长达14年的殖民统治中,组建庞大的警察机构,实行“军警宪特”一体化,自上至下形成蛛网式弹压体系,残酷镇压反满抗日的活动和抗日武装斗争。尤其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抗日运动和抗日联军的民族爱国武装斗争,更是全力封禁和剿杀,一手制造了黑龙江地区的桩桩血案和白色恐怖。1945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大举进兵争夺东北。同年底,中国共产党及其军队主动撤离哈尔滨和齐齐哈尔市。1946年1月,国民党派员接收滨江、嫩江省,在组建反动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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