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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内容提要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第二节危化品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第三节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安全放在第一位,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预防为主:在各生产环节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齐抓共管。一、安全生产法律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四、安全生产标准第二节危化品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1、法的概念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法的分类: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称为为母法或最高法律。法律:狭义的法特指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通常为条例、办法、决定等。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具有同样约束力,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能与其抵触一、安全生产法律1、《安全生产法》2、《消防法》3、《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主体和行为的适用: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法律制度的基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排除适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已经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但上述特殊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在以后修订这些法律法律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原则方针、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与之抵触。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一章.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掌握)《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投资人-股东)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掌握)1、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五、管理人员资格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六、从业人员生产培训的规定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包括法规知识、生产过程中安全知识、事故救援和逃离知识。2、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包括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泵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权利(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权利(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权利(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一)、尊章守法,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接受培训,掌握技能。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它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安全位置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建设工程的火灾预防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形势下制定的,它从法律范围的角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职业病范围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职业病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的防护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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