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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第九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共十五条第一条: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时间效力:即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2,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3,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故本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对人的效力,即适用的主体范围: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适用范围只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公共场所集会的安全问题、正在使用中的民用建筑物发生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等,都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第六条: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第十条: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第十二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作了原则规定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的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一)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一是矿山开采二是建筑施工三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此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较小如纺织、电子、商场等,要根据其做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国外一般规定,企业雇员超过100人,要建立安全健康委员会。我国与国外相比,人员素质相对比较低,从业人员的数量相对比较多,多我国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出发,最后确定从业人员300人比较合适。故第十九条规定: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那么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是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没有统一规定。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具体选手哪一种,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注意的是: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只有一种委托关系,不是雇用或者聘用的关系。安全生产的责任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二)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本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有关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企业管理能力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知识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三)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四)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检验),制冷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的作业。(18种)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一、安全投入:(第十八条)安全投入资金由谁来保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同时,法律还规定,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费用。二、三同时(第24条)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三、安全论证和安全评价(第25条)1、安全论证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设计制造中有关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以论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2、安全评价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的分类1、安全预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2、安全验收评价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3、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评价4、专项安全评价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者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与三同时的关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安全论证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预评价是在项目设计前进行,为设计提供安全技术依据,对“同时设计”进行控制;安全验收评价是在项目竣工、试生产正常后进行,为安全验收提供依据,对“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控制;安全预评价是提出“三同时”的要求和计划;安全验收评价是检验和评判“三同时”落实效果的工具。四、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26、27条)五、劳动防护用品(第37条)六、工伤保险(第43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一、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第28条)二、设备的安全管理1、安全设备的管理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及运输工具的管理(第19条、29条、30条)(1)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2)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取得专业资格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3)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3、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第31条)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第30条、34条)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第33条)1、重大危险源: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般来讲,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或者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1、登记建档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分级管理:一级:R≧200米;二级:100米≦R≦200米;三级:50米≦R≦100米;四级:R﹤50米。(R是指死亡半径)一级重大危险源最严重,要重点加强监控;四级比较轻,也要做好监控工作。3、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应急措施4、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报告地方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与地方政府的联动机制。五、安全出口的管理(第34条)六、爆破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第35条)七、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第40条)八、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第41条)九、现场安全检查(第38条)第五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第6条、第44条到48条共规定了五项基本安全生产权利:一、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紧急撤离权关于第五项权利从业人员在行使过程中要明确四点:一、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依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不能滥用;二、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三、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采取可能性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该项权利也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做作业场所或者岗位。第六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第49到51条规定了四项义务: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二、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三、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七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共十五条专门讲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五个方面:一、国家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三、监察机关的监督四、对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五、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68、69、72条有明确规定一、事故: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者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有三层意思:1、事故发生的背景,即“在人们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过程中”;2、事故的突发违意性,即“事故是突然发生并违背原来意志的”;3、事故的后果,即“迫使人们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二、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健康或者损坏设备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第68条)1、有关部门: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计划、财务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2、应急救援预案:四、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与分工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7、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8、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救助9、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五、应急救援体系1、指挥系统2、日常值班系统3、信息系统4、技术支持系统5、应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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