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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2014年10月行政执法相关知识主要内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具体程序规定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相关知识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的概念二、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三、行政执法责任四、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五、行政执法程序主要法律制度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的概念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的各种活动。简而言之,就是行政主体从事行政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监部门最主要的执法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受委托执法的执法机构,只能做行政检查(即“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二、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1、合法执法2、合理执法3、正当程序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责权一致行政执法责任三、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执法责任安监执法最主要的违法或不当表现(一)执法程序不严格1、适用程序错误2、文书使用错误3、执法步骤错误行政执法责任(二)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⑴切忌因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⑵考虑不周或考虑了不该考虑的因素;⑶切实把握好同类案件的处罚差别幅度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强化三项意识:1、风险忧患意识2、程序正当意识3、证据充分意识第二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具体程序规定第一章执法检查执法检查1、执法检查的定义执法检查是指安监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按照制定的执法计划,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的内容,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主要特点:计划性、常态性、法律依据充分性、处理确定性。2、执法检查的方式根据检查的内容不同,分为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根据检查的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执法检查和临时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如何开展执法检查(一)编制执法检查计划(二)执法检查基础准备(三)实施执法检查(四)报告检查情况及文书归档(五)整改复查执法检查(一)编制执法检查计划依据:1、新《安全生产法》第59条第二款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总局令第24号)3、《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目的:减少盲目性、随意性,提高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执法检查计划一般有年度检查计划和月检查计划。执法检查(二)执法检查基础准备1、制定现场检查方案2、调阅和了解检查对象的情况3、准备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执法检查4、准备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5、准备检查提纲和检查表6、确定执法人员分工7、事先与被查单位联系执法检查(三)执法检查一般程序(分五步)第一步:出示证件及表明来意(1)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持有效证件实施;(2)主动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3)说明检查的原因,并告知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等。执法检查第二步:听取企业介绍情况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到达被检查单位后,首先应先听取企业介绍,了解被检查单位的相关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执法检查第三步:询问和查阅相关安全管理资料相关制度人员配备培训问题整改执法检查第四步: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向企业反馈检查情况,告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期限。第五步:反馈检查情况执法检查初次执法检查,应向被检查单位取证的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现场负责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注:复印件要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由提供人和取证人分别签字、并注明取证日期和原件存放地。执法检查询问通知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完毕后,对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制作统一的执法文书,由参加检查的安监员签名后送达被检查单位,并将签有被检查单位意见的执法文书带回存档。执法检查注意事项:(1)执法检查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2)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执法检查(四)报告检查情况及文书归档1、及时汇报检查情况;2、将执法信息录入电子执法台账;3、文书登记造册,及时归入检查档案;4、明确复查日期,确定复查人员(原则上由原检查人员负责)。执法检查(五)整改复查1、条件:《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或《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下达后;2、时间: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组织进行复查,并制作《整改复查意见书》;严禁超期复查;复查结果原则上应当与前一次《现场检查记录》所涉及的复查事项问题相对应。对于已经完成整改的,应当填写复查时间(当日),并注明已完成整改。问题整改完成应当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作为依据。第二章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执法主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执法主体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决定;2、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4、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的时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一)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2、违法事实确凿。3、有法定依据。简易程序(二)程序要求1、2名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在《现场检查记录》中说明,并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3、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在安监部门备案。4、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一般程序二、一般程序调查报告审查告知及送达陈述申辩、听证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决定及送达执行结案归档一般程序--立案(一)立案1、立案条件(1)经初步调查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4)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5)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追责时效。一般程序--立案2、办理立案手续对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由执法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批准之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一般程序--调查取证(二)调查取证1、调查取证的内容2、调查取证的程序(1)行政执法人员要符合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两名;(2)要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3)要遵循回避的规定。一般程序--调查取证3、调查取证的方法(1)询问调查(2)现场检查(3)勘验检查(4)收集、调取、复制原始资料(5)抽样取证(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7)查封、扣押一般程序--案件调查报告审查(三)案件调查报告审查1、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编制《案件调查报告》。附上案件的全部材料,报请审查。2、内部审批程序。3、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一般程序--处罚告知及送达(四)处罚告知及送达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2、重大行政处罚,制作《听证告知书》,一并送达;3、规范填制《送达回执》。注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执法人员应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一般程序--陈述、申辩和听证(五)听取陈述、申辩和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般程序--案件审查(六)案件审查1、3日后根据陈述申辩及听证意见,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提交案审委(或案审办)集体审查。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及送达(七)处罚决定及送达1、根据《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意见,规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缴纳通知书》一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带回。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依据、决定和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时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等救济权利。一般程序—处罚执行(八)处罚执行1、15日内予以履行,索取履行证明材料;2、组织进行复查;3、对逾期未缴纳罚款单位或个人,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予以催缴;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一般程序--结案归档(九)结案归档1、办案时限⑴、一般:30日⑵、由于客观原因:90日(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⑶、特殊情况:180日(经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一般程序--结案归档2、结案条件⑴、当事人已缴纳罚款,隐患整改完毕;⑵、经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隐患整改完毕;⑶、已按处罚决定实施关闭、停产;⑷、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⑸、已移送其他部门或当事人构成犯罪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请批评指正谢谢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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