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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培训提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2007年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安监总统计[2007]48号),自2007年2月起执行。怎样正确理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怎样正确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怎样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分析?应着重理解和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什么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一)执法统计的定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量的统计,是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为统计对象,用一定数量的统计指标,综合反映、评价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和监察执法效果进行的量化分析。(二)执法统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基础。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三)执法统计与事故统计的区别执法统计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身执法工作量2的统计,反映的是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具体的执法行为,统计的对象是其自身。事故统计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于执法对象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反映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具体情况,统计的对象是其执法对象。(四)讨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定义的意义1、找准执法统计工作的定位。2、加深对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理解。3、增强做好执法统计工作的信心。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一)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的基本思路以《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以行政执法行为为主线,按照统计学“可感知、可比较、可操作”的基本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反映我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状况,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提供决策依据。(二)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的原则1、突出安全监督监察执法行为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行为为主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反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2、突出安全监督监察执法工作重点。适应安全监督监察执法需要,突出对高危行业领域监督监察执法特点,全面反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点工作情况。33、突出绝对量指标与相对量指标相结合的特点。建立绝对量指标与相对量指标有机结合的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的反映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客观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效果。4、突出执法统计指标的统一性特点。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执法统计指标体系,综合反映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以行政执法行为主线,划分为10个大类、106个统计内容:第一类,安全生产现场监督监察反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矿井进行现场监察的基本情况。有8个统计内容:本行政区或辖区内应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所占比重;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监督监察覆盖率;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监督监察复查率;全年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监察计划完成率。第二类,事故隐患查处反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处事故隐患、查处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有6个统计内容:查处事故隐患数、事故隐患整改数、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查处重大事故隐患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数、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第三类,重大危险源监控反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行政区内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有3个统计内容:4重大危险源个数、重大危险源监控数、重大危险源监控率。第四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反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况。有4个统计指标:行政处罚次数、责令停产整顿生产经营单位数、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数、实际关闭生产经营单位数。第五类,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反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经济处罚情况。有4个统计内容:经济处罚次数、经济处罚罚款、实际收缴罚款、罚款收缴率。第六类,安全生产查处事故反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有6个统计内容:查处事故起数、结案起数、建议行政处分人数、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数、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人数、事故按期结案率;第七类,安全生产持证反映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人员培训持证情况。有12个统计内容: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人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应培训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数、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持证人数、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持证率;应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持证人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持证率。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在册人员数、已取得执法资格证书人员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持证比率。5第八类,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反映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依法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有7个统计内容:期末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个数、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年度内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个数、年度内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个数、年度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个数、年度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个数、年度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个数。第九类,安全生产听证复议诉讼反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听证会、行政复议和发生行政诉讼等情况。有3个统计内容:听证会次数、行政复议起数、行政诉讼起数。第十类,安全生产执法文书使用反映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使用执法文书情况。有53个统计内容,其中:安全生产执法文书(34项):(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19项):(略)。另外,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指标还可以按其他方法分类:1、按照统计指标的性质,可分为:绝对量指标和相对量指标。(1)绝对量指标:有92个,其中包括执法文书指标53个。绝对量指标是需要填报的统计指标,分布在基础A表内。其中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的有73个、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相关的有58个。(2)相对量指标:有14个。如: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所占比重、监督监察覆盖率、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整改率、重大危险源监控率、罚款收缴率、事故按期结案率、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等。6相对量指标不需要填报,由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生成,分布在综合B表和监察C表,直接用于执法统计分析。2、按照统计指标所反映的具体内容,可分为:反映执法对象基本情况的指标、使用执法文书情况的指标和反映具体执法行为的指标。(1)反映基本情况的统计指标:如:本行政区或辖区内应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重大危险源个数、应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数、安全监管、煤矿监察在册人员数等。(2)使用执法文书情况的统计指标:监督执法文书34项和监察执法文书19项。(3)反映具体的执法行为的统计指标:基本情况统计指标和执法文书使用情况统计指标以外的指标,都属于执法行为指标。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制度的规范化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是:(一)统计说明1、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2、统计内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的主要内容是:现场监督监察、事故隐患查处、重大危险源监控、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查处事故、安全生产持证、安全生产许可持证、听证复议诉讼和执法文书使用等情况。3、报表种类及填报单位。(1)执法统计报表包括基础A表、综合B表和监察C表。(2)基础A1-A9表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7(3)综合B表和监察C表由计算机系统生成,分别提供给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4、基础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实行分级管理。(2)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次数和时间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3)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于每月后6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4)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合署办公单位,分别以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5、统计分析报告及报送时间。(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在上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的同时,要及时上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2)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于每月后10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调度统计司报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报告》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分析报告》。(3)执法分析报告的报送方式:文件传真、电子邮件。6、统计要求。要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对于不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7、制度实施。自2007年2月起施行,以前印发的有关安全生产行8政执法统计报告规定和报表制度同时废止。(二)基础报表(略)。(三)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略)。(四)执法统计分析报告(略)。四、怎样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一)基础A1表1、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本行政区或辖区内应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个数(不含临时登记注册单位个数);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辖区内煤矿矿井个数,以“个”为单位,填报期末数。其中:(1)煤矿矿井、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数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掌握的数据填报。县级以上单位要注意避免统计数据重复汇总。(2)煤矿矿井,指依法开办的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的各类煤矿矿井(含建设矿井)。暂按国有重点、国有地方、乡镇集体煤矿分类统计。煤矿建设矿井按新建、改扩建矿井分类统计。(3)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含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和集输),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山的矿山生产系统、尾矿库。有多个矿井或矿场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个数,应按矿井或矿场个数统计。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个数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统计口径一致。(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数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统计口径一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数要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证统计口径一9致。(5)烟花爆竹生产单位数要与安全生产许可颁证统计口径相符。2、煤矿安全监察计划全年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排的年度计划监察煤矿矿井次数,包括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煤矿矿井次数,以“矿次”为单位填报。3、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单位个数,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矿井进行现场监察的矿井个数,以“个”为单位填报。可理解为:报告期内统计数=本月内当年第一次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个数或监察煤矿矿井个数+上月止累计数。应注意:(1)“实际监督监察”是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的现场执法检查或监察。(2)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避免在数据汇总时,出现统计数据重复的情况。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次数指在统计报告期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的次数,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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