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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6、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7、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8、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二、《安全生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9、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10、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11、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1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4、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15、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6、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17、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18、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19、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20、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1、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22、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3、“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24、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5、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26、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7、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28、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29、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30、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31、特大火灾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3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3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3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处理。•38、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39、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40、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41、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42、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43、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44、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45、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九、《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46、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47、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48、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49、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50、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51、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52、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53、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54、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55、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56、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57、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58、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59、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60、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6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6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63、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64、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65、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66、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67、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68、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69、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7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7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7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3、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7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7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76、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77、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7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7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80、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8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8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4、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8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87、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8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0、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9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92、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93、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94、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95、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96、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97、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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