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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一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己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概述)1.目的—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2.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3.执法主体—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4.执法对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接上页)5.执法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6.执法原则—a公开公正原则;b以事实为依据原则;c法律竞合原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d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7.当事人权利—申请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要求赔偿权.第二章种类和管辖1.九种类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拘留;(七)关闭;(八)吊销有关证照;(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管辖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煤矿)监督管理部门管辖.2.给予关闭---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权限规定决定.接上页3.拘留---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4.吊销有关证照---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有证照管理决定权的部门决定.5.两个以上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6.受理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移送的部门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指定管辖.接上页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机关管辖;下级机关可以将重大疑违法案件报请上级机关管辖.9.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纠正或撤销下级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查处的案件.第三章程序一.行政执法总的程序要求:1.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2.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依法享有的权利;3.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若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4.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接上页二.简易程序(现埸处罚)1.现场处罚条件: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对个人罚五十元以下,对单位罚一千元以下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2.作出现场处罚应及肘报告,并应在5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现场处罚应填写统一制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简易程序现场处罚事实确凿依据准确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五日内报告备案当场交给当事人接上页三.一般程序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陈述材料复核领导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三.一般程序1.立案审批—行政处罚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拒绝,阻碍或提供虚假情况.接上页3.回避制—a本人是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近亲;b本人或近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c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d回避由负责人决定,负责人回避由部门集体讨论决定.e回避决定之前监察人员不得擅自停止调查.4.领导审查—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的有关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等调查结果送负责人审查.5.决定—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b违法行为轻徽,不予行政处罚;c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d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三万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所得等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接上页6.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填写统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a.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住址;b.违法事实和证据;c.处罚种类和依据;d.履行方式和期限;e.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f.决定处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并盖公章.接上页7.送达—应符合下列要求:a.生产经营单位,交其收发部门签收;个人或个体户,交其本人签收.拒收的,在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其收发部门或住所,视为送达.b.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在回执栏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c.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其代收人签收并在回执栏注明委托情况.d.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挂号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监察部门送达.e.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可以公告.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办案时限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的,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但不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延至一百八十日.听证程序1.当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合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2.较大数额—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三万元以上.接上页3.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4.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时间地点.5.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有正当理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又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6.听证参加人—听证主持人,听证人,案件调查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及当事人代理人.接上页7.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本部门法制工作工作人员和其他非本案调查工作人员担任.8.当事人代理人—由当事人委托授权为当事人办理该案事务的1—2名工作人员并出具委托书.9.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10.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a.有权陈述和申辩;b.有权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c.如实回答主持人的询问;d.遵守纪律,服以指挥;e.听证会结束时应当对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11.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会笔录报负责人审查,作出决定.听证程序听证员或书记员宣布会场纪律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对名单,听证会开始调查工作人员宣读案件违法行为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法规依据.当事人或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新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调查工作人员,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相互辩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最后陈述.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一.适用权限—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一.对象—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二.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三.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个人经营,导致发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重伤或1—2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发生3—9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3,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一.对象—主要负责人;二.违法行为—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3.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4.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5.未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予案的.接上页三.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第一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员工伤亡的,末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下述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重伤或一至二人死亡,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发生三至九人死亡,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3.发生十人以上死亡,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一.对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二.违法行为—1.违章指挥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3.对重大事故隐患或巳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5.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6.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或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接上页三.处罚种类—1.给予警告;2.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一.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二.违法行为—1.拒绝阻碍监督检查;2.提供虚假情况;3.隐瞒事故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4.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5.擅自启封或使用查封或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6.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或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上页三.处罚种类—1.给予警告;2.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一.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二.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设立机构和配备人员2.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未按规定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而擅自上岗作业.接上页三.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一.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二.违法行为—1.矿山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2.矿山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已验收合格的;接上页3.矿山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蚪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8.特种设黍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接上页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三.处罚种类—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五万元罚款.第四十一条一.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二.违法行为—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三.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予以关闭;3.没收违法所得:a.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一.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二.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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