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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司:为全面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安装、使用和管理,保证矿井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结合平煤股份公司实际,制定了《**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矿井安全监控检测细则通知**公司综合部2015年10月30日印发**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保证矿井监控系统及检测装置的正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依据《规程》、《规范》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编制。第三条自《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平煤集团公司原下发的安全监测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四条本《细则》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原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修、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本《细则》适用于平煤股份各生产矿井和建井处。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基建(含改、扩建)矿井应在进入采区准备工作面巷道施工前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并投入运行。改扩建矿井独立区域施工时应在进入采区准备工作面巷道施工前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与生产矿井连通后,由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统一进行监测监控。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规程》规定对甲烷浓度、CO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宜对风筒状态、粉尘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第九条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中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d。第十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与平煤股份公司实现联网。第十一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第十二条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第十三条本质安全型控制通讯电缆,应使用本质安全型接线盒连接。本安设备连接电缆露出导体不视为失爆,但必须及时处理。第三章设计和安装第十四条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设备布置、断电控制图。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其它系统共用通讯电缆,严禁与调度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第十六条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安全接地装置。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地面应有良好的抗干扰接地装置,接地电阻≤2Ω。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必须在中心站和入井口分别设置防雷装置。进入中心站的所有网络传输线(金属导体)和交流电源必须采取防雷措施。第十七条所有接入本系统的设备、电缆(井下部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及合法的联检证明。第十八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采取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第十九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一)断电范围内;(二)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四)掘进工作面内;(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第二十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条件的低瓦斯矿井的监控分站必须实行专用电源供电,以保证监测监控的连续性。允许分站与专用风机共用电源,由供电和施工单位负责专用电源的配备及维修工作。第二十一条监测分站(电源箱)前应设置专用供电开关,以方便进行分站备用电池放电试验、检修和更换设备。第二十二条安装断电控制时,被监控区域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按照《规范》附录要求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第二十三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四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四章甲烷传感器的设置第二十五条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井下距巷道顶板(地面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支架或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风筒异侧,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中线以上且靠采空区瓦斯涌出气流侧。第二十六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其回风流中、突出采区的专用回风巷内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必须使用测量上限不低于10%的甲烷传感器,严重突出的工作面应使用0~40%或0~100%的甲烷传感器。第二十七条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表1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置地点甲烷传感器编号报警浓度%CH4断电浓度%CH4复电浓度%CH4断电范围采煤工作面上隅角T0≥1.0≥1.5<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0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T1≥0.8≥0.8<0.8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T1≥0.8≥0.8<0.8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工作面回风巷T2≥0.8≥0.8<0.8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T3≥0.5≥0.5<0.5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T4≥0.5≥0.5<0.5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T5≥0.8≥0.8<0.8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T6≥0.8≥0.8<0.8专用排瓦斯巷T7≥2.5≥2.5<2.5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T8≥1.0≥1.0<1.0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0.8≥0.8<0.8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煤机≥0.8≥0.8<0.8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运送机电源采煤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0.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T1≥0.8≥0.8<0.8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T2≥0.8≥0.8<0.8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T3≥0.5≥0.5<0.5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0.5≥1.5<0.5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矿井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T3≥1.5≥1.5<1.0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0.8≥0.8<0.8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掘进机≥0.8≥0.8<0.8掘进机电源掘进机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0.8采区回风巷≥1.0≥1.0<1.0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0.7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0.5≥0.5<0.5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0.5≥0.5<0.5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0.5≥0.5<0.5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0.5≥0.5<0.5机车电源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0.5矿用防爆特殊型柴油机车内设置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0.5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0.5≥0.7<0.7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0<1.0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1.5≥1.5<1.5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1.5≥1.5<1.5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1.5≥1.5<1.5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内≥0.5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内下风侧栅栏外≥0.5≥1.0<0.5瓦斯抽放泵站电源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25利用瓦斯时,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30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25综采工作面中部≥0.7≥0.8<0.7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防突反向风门前≥0.5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抽出式风机风筒内≥3≥3<3抽出式风机电源第二十八条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㈠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进行设置。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Z形、Y形、H形和W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1e所示。a—U形通风方式;b—Z形通风方式;c—Y形通风方式;d—H形通风方式;e—W形通风方式;图1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㈡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进行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设置同图1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㈢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进行设置。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1a;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如图3a、图3b所示。图3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㈣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本文标题:安全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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