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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知识一、安全监督相关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第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安全监督有关依据2、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钢管扣件式脚手架安全规范》(JGJ130--2001)、《高处作业安全规范》(JGJ80--91)、《临时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政府部门文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等二、安全监督管理基本程序安全报监及受理→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安全技术交底(第一次联席会议,明确监督方案)→日常安全监督(阶段性验收、标准化工作开展)→竣工验收→资料存档。安全报监及受理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到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市管工程在市安全总站办理,区县监管的工程在各区县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报监及受理(一)在市或区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领取《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监督报监书》(见附件1)。(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由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公章。(三)建设单位向市或区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递交《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监书》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安全报监及受理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2、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安全报监及受理4、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5、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6、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安全报监及受理7、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8、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四)上述资料齐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即受理建设单位安全报监申请。受理申请后,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明确本机构的科室或监督小组对该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的科室或小组应按下列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一)审查时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应在接到安全报监分配任务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审查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重新审查的时限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二)审查内容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详见附件2),审查内容主要分为资料部分和施工现场部分。1、安全资料:(1)施工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监理单位资质及总监理工程师资质证复印件;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3)安全生产机构的建立及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情况;(4)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及配备情况;(5)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及专项方案的编制及审批情况;(6)施工扬尘控制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7)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8)各项安全检查制度的制定;(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及使用计划;(10)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相关资料;(11)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要求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2、施工现场:(1)施工围挡是否满足现场封闭需要;(2)场内主要通道及材料加工场地等是否符合有关文明施工要求规定;(3)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文明施工要求规定;(4)进出口大门、横断沟、沉沙井及冲洗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有关文明施工要求规定;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5)现场安全标识标志设置是否满足要求;(6)临时施工用电设施是否满足有关安全规范;(7)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其他要求。(三)审查标准及要求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2、监督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对违反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向上级报告。3、对不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整改完毕后,方可向监督机构申请重新审查,监督机构对整改部分重新进行审查。安全生产前提条件审查4、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该项目安全监督科室或小组应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上签署明确的合格意见。安全技术交底(第一次联席会议)(一)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要求的,安全监督科室或小组应及时确定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主监和辅监人员,并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见附件3)。(二)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安全监督科室或小组应正式介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进行第一次安全技术交底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内容如下:安全技术交底1、会议主持:由建筑安全机构负责该项目的监督科室或小组主持。2、参加单位:参加第一次安全交底会议的有关各方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要时请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3、会议的主要内容为:(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我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明确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技术交底(2)勘察、设计等单位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等提出保障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性意见;(3)监督机构书面告知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有关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签收手续;(4)针对现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4、监督科室或小组做好会议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做好资料交接工作(详见附件4)。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和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一99)、《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二)监督检查采用的方式:采取随机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现场情况、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反馈检查意见并督促企业整改等。施工过程安全监督(三)监督检查的频次:安全监督的频次: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外装饰装修三个阶段每阶段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完成工程量约30%、70%、100%三个阶段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进度、部位、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等多种因素,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可增加安全检查频次。施工过程安全监督(四)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分为参建各方行为监督和施工现场实体抽查监督两部分,具体抽查内容和要求详见《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方案》(附件3)。施工过程安全监督(五)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采取的措施:1、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2、要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有关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施工过程安全监督4、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5、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记录》,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监理单位现场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拒不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记录》上注明,并及时向监督机构领导报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一)阶段评价1、主要评定依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打分评定。2、申报程序:工程施工到相应阶段(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外装饰装修三个阶段时,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在完成工程量约30%、70%、100%三个阶段时),施工单位应主动向监督科室或小组申报安全生产阶段性验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并填报申报表格(附件6),监督科室或小组应在收到表格后5日内到现场进行评定;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主动向监督科室或小组申报单位工程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并填报申报表格(附件7),监督科室或小组应在收到表格后10日内到现场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应及时书面返回施工单位。3、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和竣工综合评价(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结合单位工程评定结果、安全抽查情况、标准化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其他因素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综合评定书》(见附件8)。单位工程竣工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综合评价等级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一)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安全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归档应及时,内容应准确、真实、完整。(二)安全监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筑工程监督档案封面:应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及档案编号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2、档案目录;3、建筑工程申报监督资料;4、安全监督工作方案;5、安全技术交底记录6、安全监督工作记录:安全监督工作会议纪要,日常安全监督记录,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报告单及复查记录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7、安全事故报告及相关资料;8、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阶段评价及综合评价意见书。(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应统一格式,按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留档保存,保存期限为3年。三、监督管理主要内容(行为监督、实体监督)(一)建设单位(行为监督):1、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建设单位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是否压缩合理工期。监督管理主要内容3、建设单位是否要求降低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4、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二)监理单位(行为监督):1、监理规划和细则中是否有安全监理专项内容。2、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3、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督管理主要内容4、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5、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三)施工单位(行为监督)1、是否建立了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安全员等管理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人员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2、是否建立健全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监督管理主要内容3、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本文标题:安全监督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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