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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及职工的利益,促进我公司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生产过程中违犯《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并给公司的经济、政治造成了一定影响的,可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可按本细则执行。第三条:凡在生产过程中,有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均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凡利用职权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公司安检、劳资、工会可申诉上级法律部门处理。第五条:处罚的事项和类别是参照“矿山安全条例”及“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的,在执行中需根据颁布的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进行不断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第二部分通风管理2第六条:违犯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20—5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矿井有效风量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且无正当原因的)。2、人均风量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3、漏风率超过规程规定的。4、局部扇风机不按规定安装的。5、风筒不按规程规定管理,存在破损、漏风、脱节、落后、倒接、乱接、悬挂不平直的。6、采掘工作面有效风量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作业技术规程规定的。7、采、掘工作面使用下行风、串联风的。8、通风断面低于规程规定的。9、风机、风门无专人看管的。10、不经专题会议研究改变风流方向、风量的。11、堆积杂物堵塞通风断面1/3以上的。12、过盲巷、穿老塘无通风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的。13、当班修理浮煤不清、堵塞风路的。14、测风站、采掘工作面无测风板牌或不按时填写的。315、局扇无悬挂管理制度的。16、主扇运行记录填写不及时、不准确、不认真、不齐全的。17、“一通三防”会议记录不齐全的。第七条:违犯通风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处20—5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风走短路的。2、损坏通风设施的。3、随意掐开、摘掉、堵塞、损坏风筒的。4、局扇打循环风的。5、无风、微风区域强行作业的。6、停电停风不撤出人员的。7、局扇、风门看管人员脱岗串岗的。8、随意停关风机的。9、敞开风门不关的。10、随意拆除安全设施进入盲巷的。11、废弃的巷道没有及时密闭的。12、临时停工的工作面未执行停工不停风规定的。13、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旬对全矿井进行全面测风的。4第三部分瓦斯管理第八条:违犯瓦斯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给予20—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伪造瓦斯报表的。2、不按规定携带、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3、井下使用无“MA”安全标志的仪器、仪表的。4、应装甲烷断电仪而无装或探头悬挂位置不符合要求、探头数目不够的。5、安全日报、瓦斯日报没按规程规定签阅下发的。6、采掘工作面无悬挂瓦斯检查牌或不认真填写的。第九条:违犯瓦斯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给予20—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瓦斯超限继续作业或不服从瓦检员、安监员指挥的。2、不按规程规定排放瓦斯的。3、掘进工作面贯通,相距20米时无下达贯通安全措施的。4、盲巷盲洞无安全设施(警标、支木垛或打密闭)的。5、无风高空无安全措施作业的。6、放炮作业“一炮三检”制不落实的。7、私意拆除栅栏、木垛,毁坏密闭的。8、瓦检、安检人员空班漏检的。9、井下检修电器设备前,不进行瓦斯检查的。10、冒顶区域(巷道不通风)、无风区域不撤人停电的。第四部分防灭火5第十条:凡在防灭火方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或单位给予20—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危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有明火的。2、井口20米范围内或在木料厂、仓库、主扇房吸烟的。3、携带烟火入井的。4、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地面要害场所(木料厂、变电所、仓库、绞车房、主扇房等)无配备灭火设施或灭火设施不齐全的。5、木料厂消防管路不通、水池无水或水量不足的。6、公共场所的消防拴,消防管被损坏或隐埋挤压的。7、灭火器不及时检修、失效的。8、井下机电硐室及皮带机头前后20米范围内无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的,井下主变机电硐室无安装防火门的。9、无特殊措施将录相机、照相机、闪光灯带入井下拍照录相的。10、无措施随便在井口、井下割焊的。11、使用不阻燃的风筒、电缆、皮带的。12、爆破作业时放明炮、糊炮的。13、工地、生活区围墙外靠墙堆放有易燃秸杆的。14、木料厂围墙外20米内有烟火的。第五部分防尘第十一条:凡在防尘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单位或6人员给予20——5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理:1、产尘点无有防尘设施的(喷头、水幕、注水器等)。2、有防尘设施不使用的。3、防尘设施坏后不及时修理的。4、损坏消尘设施的。5、煤尘堆积飞扬不冲涮清扫的。6、不按规程规定测尘的。7、空气中煤尘的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8、矿车装煤过满洒煤、掉煤的。9、主要进回风巷每隔100米、运输巷每隔50米防尘管路上不设三通的。10、私自拆掉、扭转洒水喷头方向位置的。11、岩巷掘进使用风动设备,无采用湿式打眼的。12、防尘设施应拆迁而无拆迁的。13、测尘记录不齐全的。14、采掘工作面回风巷无悬挂隔爆水槽或悬挂位置不当、数量不足、槽内无水的。15、私意摘掉、损坏隔爆水槽的。第六部分防治水第十二条:凡在防治水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单位或7个人给予20—50元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1、施工中发现有透水象征不停止作业的。2、探水人员不经培训,上岗作业的。3、探放水工作面无专用电话的。4、探放水工作面不挖水沟,不打闭子,或水沟不畅通,闭子无打牢,巷道高度不够,杂物堆积,退路不畅而进行探水作业的。5、探水孔的深度不够,方向、角度、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的。6、超前距小于作业规程规定而进行采掘作业的。7、探水工作面无悬挂探水牌,有牌无填写或填写有虚假、不清楚的。8、无探水报表或探水报表上报不及时,报送无按要求有遗漏,或报表填写有虚假、不清楚的。9、排水泵、排水管路不及时检修影响排水的。10、水仓淤积无及时清挖的。11、无按规定进行雨季群泵排水试验的,雨季前无进行水泵联合试验的。第七部分采煤第十三条:采煤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或单位20—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1、无作业规程采煤的或地质情况变化作业规程无随时补充措施的。2、作业规程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的。3、无按规程采煤作业的。4、上、下安全出口杂物堆积,主要进、回风巷道失修率高于87%,严重失修率高于3%的。5、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出口的中高、断面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6、采面上、下安全出口的上下20米内不打超前支护或长度不够或不合格的。7、采面的上、下端头无执行4对8根一梁三柱的。8、空帮空顶或支护歪旋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9、采面支护出现大棚距、分架房的,支架歪旋的;10、椽子脱节或断折起不到护顶作用的。11、使用失效支柱、弯梁支护的。12、帮顶无打严或帮顶不打实背牢,使用腐朽椽子打帮打顶的。13、支柱无站在实处又无用木鞋的。14、采面机尾不打点柱(点杆)的。15、开帮时下活煤的。(采放混合)16、不按《规程》规定的位置、部位下活煤的。17、无备用支架和备用材料的。18、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多回柱的。19、采面支架不齐全的。20、采面支柱不使用防倒链的,防倒绳的。第八部分巷道掘进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或单位20—5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1、作业规程不向职工传达贯彻的。2、支护材料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巷道高度、断面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93、不按中腰线、施工或支护歪旋、迎山不照的。4、超空顶距作业或不敲帮问顶,坐、爬、跪式作业的。5、帮顶打无打紧背牢或支架架设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6、棚梁不坐中或梁柱接口不严的。7、支架架设不牢或支架歪斜的。8、巷道内浮煤杂物堆积、不卫生的。9、道轨铺设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第九部分巷道管理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或单位10—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1、巷道支护材料不符合矿定规格标准的。2、不按线施工的,或支护歪旋、迎山不照的。3、超空顶距作业或不敲帮问顶,坐、爬、跪式作业的。4、背帮背顶不合格或棚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5、棚梁不坐中或梁柱接口不严的。6、支架帮顶空、支架架设不牢或歪斜的。7、作业时措施不力造成片帮冒顶堵塞巷道危及安全的。8、非独头巷道安排两个以上维修工作面的。9、独头巷道无执行由外向里或里掘外不修的。1010、班采维修工作面无接顶封帮的。11、巷道修后浮煤、碴石、废木当班无清理,中高、断面达不到规程规定的。12、维修工作面对电缆、信号、设备,无采用保护措施的。13、巷道内长期积水或堆积杂物影响行人、通风、运输,达不到高宽平直净和“五无”标准的。第十部分井下爆破第十六条:凡在放炮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人员或单位20—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药库的雷管、炸药不按规定分库保管的。2、雷管不打号分不清使用单位的。3、失效的炸药、雷管不经保卫、安监部门批准私意处理的。4、雷管、炸药混装混运的。5、雷管、炸药乱扔乱放造成丢失的。6、炸药箱无锁或不按规定上锁的。7、班后把药、管存放在工具室或工作面,不交回炸药库的。8、放炮员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的。9、放炮员不背药箱的。10、放炮员携药箱在人多的地方停留的。1111、放炮员不经培训无证上岗的。12、放炮器不完好或放炮器不合格,不及时修理放炮的。13、放炮母线长度不够的。14、放炮器的钥匙不随身携带的。15、放炮员药箱、管箱无放在支架完整没有电器设备地方的。16、放炮员坐在炸药箱上做引药的。17、放炮员做引药时不用竹签或木棍而用雷管或金属棍在药卷上扎孔的。18、雷管脚线不扭结的。19、炮眼不使用黄土炮泥或水炮泥封孔的。20、雷管脚线缠在金属支柱上的。21、放炮员不执行“一炮三检制”的。22、无执行装药、连线、放炮一人作业的。23、放炮员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24、上班给下班留炮的。25、放炮员不执行三次吹哨制放炮的。26、放炮员无执行监测瓦斯的。27、装药放炮不撤人或不按规定距离撤退的。28、放炮时对各个入口不安排人员站岗放哨的。29、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30、停风、停电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放炮的。1231、无风、微风瓦斯超限放炮的。32、药量过大崩垮支护的。33、煤质松、压力大、帮顶空、支架歪旋放炮的。34、超空顶距放炮的。35、煤仓或溜煤眼被堵无安全措施放炮的。36、采面前端头大档放炮的或后端头3米内放炮的。37、不使用放炮器放炮的。第十一部分提升运输第十七条:凡在提升运输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或人员给予10—100元的罚款,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1、信号工不坚守岗位脱岗的;2、非信号工传送信号的;3、井口工、井底信号工不执行验身制的;4、绞车司机无信号、不听信号或信号听不清楚、弄不准确开车的;5、绞车司机无持证上岗或无经培训开车的;6、绞车提升超高或过卷的,绞车司机开车无执行“两慢一稳”的;7、斜巷提升不执行“三固定、四保险”或“四保险”不完好、不起作用的;8、斜巷提升托绳辊不按规定设置或托绳辊不转不及时修复的。139、斜巷提升上下平台工及其他职工无执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之规定的;10、斜巷提升矿车掉道处理不当(硬拉)的;11、斜巷提升超载或超挂矿车的;12、上下平台工无联好矿车或无停放好矿车造成跑车的;13、绞车无安装牢固(打底基、打点柱、戗柱等)的,或无安装好造成滚筒盘绳上垛的;14、小绞车缺护身板的;15、绞车缺压绳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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