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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范文2024多篇2024/X/XX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11、人权与主权的理论概念(1)人权人权规范最早产生于国内法。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载有人权规定的法律文件,也是西方国家人权立法的初步形态,它确立了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然而,随着世界大战的爆发,国际人权法逐渐发展并完善。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激起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极大愤慨,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现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我们的人权观念不能再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中,即,人权已经不仅仅是一国国内管辖事项,它更是国际法的重要保护对象。(2)主权主权即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然而国家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不能侵犯他国的主权,也不能违反人权原则。否则,百姓就可以推翻它,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拥有一个新的国家主权。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遵守国际人权条约的义务,遵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首先,国家不得违反其缔结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国家应当适时地将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人权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逐步改进和完善国内人权状况。其次,国家在行使对内的最高权时,不得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2、理性看待利比亚的多国军事制裁(1)牺牲人权保护主权多年以前在卢旺达发生过一场种族大屠杀,导致在卢旺达的图西族人有超过一百万人被屠杀,包括卢旺达的图西族女总理。这场屠杀不是炮轰、坦克、飞机、机关枪造成的,大多是用大砍刀,100天之内就砍杀了上百万人。在当时,只要有五千现代化军队,就可以制止这场大屠杀,但当时驻扎在那里的比利时军队撤走了自己的军队和国民并带走了所有重武器,联合国及其他西方国家也没有对卢旺达的局势进行有效的干预。于是卢旺达成了卢旺达人民的卢旺达,但卢旺达人民并不自认所有卢旺达人都是自己人,结果一群充满种族仇恨的图西族大砍刀砍杀了包括老幼妇孺在内的一百万条生命。事实上,在卢旺达种族屠杀事件后西方国家的不干预政策被受各方谴责,于是之后的国际冲突事件中更多的西方国家采取了积极的干预政策。在这一次的利比亚事件中,西方各国先是与卡扎菲积极接触,劝说其自动下台。但专制国家靠暴力统治的独裁者向来是嗜权如命,卡扎菲也不例外,这个极端嗜权的疯子断然拒绝放弃其独裁权力,竟然用雇佣军来血腥镇压反对派,他用狙击手射杀和平示威者,用炮轰手无寸铁的和平请愿的平民百姓,致使大量平民伤亡。国际社会对卡扎菲的疯狂残暴一片震惊,甚至卡扎菲政府派驻到各国的大使也纷纷反水,加入了反对派的行列,谴责卡扎菲的暴力行径。利比亚驻联合国的常驻大使迫切要求国际社会对利比亚乱局进行干预。保护没有人权的主权,这样的主权还有意义吗?(2)保护人权在卡扎菲极端血腥的强势镇压下,联合国终于达成了多项对利比亚的制裁决议,包括对利比亚实施武器禁运、确立禁飞区、冻结卡扎菲及利比亚高官们在海外的财产、把涉嫌触犯反人类罪的卡扎菲送交海牙国际法庭,同意实施除派出地面部队以外的一切手段制止卡扎菲对平民的血腥屠杀。该决议是国际社会一致达成的,也包括我国。在联合国做出制裁决议的时候,利比亚驻联合国大使甚至当场痛哭失声,感谢国际社会出手拯救利比亚危机。三、人权高于主权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卡扎菲的镇压成功,他势必会继续在国内对反对派进行大规模的报复清洗,还将有无数平民被大肆屠杀。所以这一次西方国家不再像对卢旺达事件那样袖手旁观,英法美等国促成联合国的制裁决议达成,在局势变得紧迫之际,多国部队迅速直接地进行了军事干涉,这使得利比亚局势有可能发生逆转,至少可以让双方力量较为平衡,不至于使这场战事成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大规模屠杀。事实上,世界各国除了前苏联,都签署了联合国人权宣言,也就是说世界各国的政府都承诺要尊重和保障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联合国人权宣言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和平的没有暴力压迫的世界秩序,让统治者尊重国民的人权,就是为了防止人民铤而走险,用暴力反抗暴政。但比利亚总统在其承诺之后悍然用武力镇压本国和平请愿的平民,他违反联合国人权公约在先。联合国制止无效,才出台了对利比亚的制裁政策。国际法为什么要制定人权规范,难道只是为了提醒每个国家都要保护自己主权内的人权吗?那岂不是各扫自家门前雪!人权既然已经国际化,那就表明:人权的保护不是自己国家的事,也不是仅保护自己国家的事。虽然目前有些专家、学者反对西方国家打着人权侵犯主权的做法,但这并不表示主权永远高于人权。既然西方国家能打保护人权的旗号肆无忌惮的侵犯别国,那就说明人权是高于主权(即使现在不是,以后也会是的),是对的,人权扩大化干涉内政才是错的,我们需做的是完善国际法的规定,而不是否定人权高于主权。人权高于主权,并不是任何为了保护人权而进行侵犯主权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关键要看侵犯主权后所保护的人权利益是否大于侵犯前的人权利益。此次西方国家对利比亚的制裁,如果能在短期内结束,而反政府武装上台后又能够推行民主政治,那么无非是正确的。刚开始,西方国家的制裁行为并为遭到很多国家的反对,只是随着战争的恶化,西方国家保护人权行为反而成了践踏人权,制裁的指责并非是因为侵犯利比亚的国家主权。主权要高于人权,无可厚非!综上所述,人权高于主权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国际法人权原则的体现。在如今的民主化潮流里,任何一个不尊重人权的国家都不会善始善终,其国家主权的存在即使不受外来力量的挑战,也会受到国民的挑战。正如之前所述,主权是国家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践踏本国人权,民众就会反对你,何来的最高权;践踏外国人权,忽视国际法,在没有第三方约束的情况下,靠的是实力,谁都不会永远是赢家!所以保护人权才是最高准则!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2从国家角度来讲,国际法是国家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国际法为中国发展创造了一个和平与安全的外部环境。当前国际法体系中不仅仅限制了国家间的战争,还严禁通过武力进行威胁,限制了阻碍国家发展的非和平手段。即使整体上无法完全避免战争冲突以及恐怖活动等但是国际上整体仍然是以和平发展为主旋律,就像我们所说的: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从社会角度来讲,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存在很大的差异,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把自身的意愿强行添加入全世界共同体权力中,而国际法能够让国际社会具备国家互惠、合作、平等特征。它拥有较强的约束性,能够让每一个国家遵守国际条例,来承担国际义务,实现主体之间、国家之间的权利平等与相互尊重。从个人角度来讲,国际法是个人生活与福祉的需要。国际社会建立的一套国际人权保护制度更好地促进了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有效实现,让我们在出国旅游或从事其它生产生活活动时,更加安全踏实,是我们作为人的权利被尊重和保护。从企业角度来讲,国际法为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国际合作在国家发展和企业发展的进程中都是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国际法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3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是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的行为准则。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中国加入WTO,作为党政机关的干部,在对外交往和处理国际事务中,必须具备国际法知识,学会运用国际法这个武器,来维持和捍卫我们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所以说,学好国际法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下面谈谈学习国际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一、正确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仅有原则区别,而且有密切联系。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而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密切相关,国家的对外政策必然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态度和立场,也就是说,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必然要考虑其国内法的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也同样要顾及国际法的要求,尽量使其一致。一方面,国家应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而不得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内立法,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任何国家不得借口国际法加以干涉。另一方面,把国际法作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在国内实施国际法,国家根据具体的国际义务,分别采取立法措施,制定新法或修改现行法规。国内法与国际法在一般来讲并无冲突,但美国1978年12月16日与中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在公报中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却有意炮制了所谓的“对台关系法”,公然提出并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不但严重违反了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且也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粗暴践踏。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公认为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准则和平共处共处五项原则最初规定在195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同年6月18、19日中印、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先后重申了这些原则为指导彼此国家关系的原则,并希望其适用于亚洲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诞生,反映了广大民族独立国家保护本国领土主权,反对外来侵略和干涉、维持和平的共同愿望,因此受到广泛的支持和欢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40多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越来越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它已经被公认处理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也就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奉行这些原则,才能够实现各国间的和平共处。近50年的事实证明,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如果能够能够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可以建立相互信任和友好的关系;如果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侵犯他国领土和主权、干涉他国内政、损人得已,那么就可能引起尖锐对抗,甚至发生冲突。三、国家的领土神圣不可侵犯领土是国家的要素之一。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国家领土隶属于国家主权,与国家主权密不可分,它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国家对其领土具有统治权和所有权,即领土主权,根据领土主权,国家对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人、事、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支配和管辖权,所以,国家领土是国际法的客体。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也叫领陆、领水和领空。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领土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但领土主权要受国际法或国际条约的某些限制。国家领土范围根据边界确定,边界和领土密切相关,国家边界不容侵犯,否则,就是侵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边界的形成一般根据传统习惯、条约划定和领土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的边界,采用了人为的标志和自然地形相结合的方法标界。边界争端关系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影响国家关系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非常敏感,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正确解决极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边界长约15000多公里,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15个国家为邻,由于历史的原因等边界问题十分复杂。目前尚待解决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主要有南海诸岛问题、钓鱼岛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针对外国对西海、南沙的主权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多次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日本多年来妄想侵占我钓鱼岛的野心和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严重挑衅行为遭到了我国政府和舆论的严厉谴责,日方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可能动摇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中印边界问题涉及两国长约2000公里的边界和约125000平方公里的领土。争议面积之大、问题之复杂、涉及问题之广实属罕见。在解决过程中,双方既应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同时还应考虑两国人民的民族感情。四、国际法上的居民和人权的国际保护国际法上的居民,是指居住在一国领土之内,并受该国法律管辖的一切自然人,具体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国家有权决定居民的法律地位,规定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4(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各国公认。第二、具有普遍拘束力。第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第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2)
本文标题:学习国际法的心得体会范文2024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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