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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黄文升2009.5.21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规定(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警标、设备、检测、劳保、安标、淘汰九项。(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形式答复。安全设施12个方面:矿井通风、粉尘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瓦斯抽放、防灭火、防治水、提升、运输、电气、安全监控、安全检测、其它审查、验收标准2002年重新规定审查、验收报告书2002年有专门格式审查、验收表2003年也有规定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批复(一)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首先,接受煤矿委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次,根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设计,主要内容符合国家煤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的要求。(二)申请审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1.煤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应当提交如下资料: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及申请表;②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核准)文件;③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④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⑤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设计任务委托书;⑥井田地质勘探报告评审、备案材料;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⑧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受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报程序合法、资料齐全,正式受理。4.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了解情况、查处违法行为5.组织审查。成立审查组,由专家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组成。专题会议:听取建设、勘查、评价、设计单位的汇报,专家组提出分章审查意见,煤监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质疑、沟通等。审查依据:《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国家煤监局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6.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7.煤监机构依据审查意见下达修改意见文。8.相关单位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9.建设单位将修改后设计上报煤监机构。10.煤监机构依据修改后的设计再进行核查批复。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审批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前,煤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资料:①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③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④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⑤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⑥联合试运转报告;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⑧各类图纸(全套);⑨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报程序合法、资料齐全,正式受理。4.现场组织验收。成立验收组,由专家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部门组成。专题会议:宣布专家组成立、分工,听取建设、评价、设计、监理单位汇报,井上下现场检查,质疑、交流。验收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5.审查组形成《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报告书》。6.依据验收意见下达整改意见文、下达文书。7.建设单位依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8.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复查,确认整改是不是合格。9.批复。•四、两个重要问题•(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工作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6〕49号)文件精神•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准入门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实现安全监察关口前移•1.大型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前必须进行安全核准。2.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核准应提交以下资料•经评审、备案的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划定井田范围文件;•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名称预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的主要内容:•井田地质勘查程度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瓦斯、水、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等安全条件是否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求予以查明;•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是否具备防治各种灾害能力;•拟建规模是否与矿区总体规划相一致;•矿井开拓开采技术方案能否适应防治灾害要求,是否符合安全法规标准;•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煤层的新建矿井,建设规模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改后规模应在15万吨/年及以上(或9万吨);•矿井开拓开采范围是否与批准的井田划定范围相一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二)安全条件的查明程度•《煤炭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2005.9.14建设部公告第371号,2006.1.1实施)•2.1.1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2.1.1条文说明•地质勘查报告是编制矿井预可研、可研和初步设计的基础资料及基本依据•评价三个方面:•一是勘探程度及资源可靠性是否达到地质勘查规范要求和工程咨询文件编制的需要•二是开采条件(包括构造、水文、煤层、煤质、开采技术条件等)是否满足工程咨询要求的深度和广度•三是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量划分是否准确•提出补充地质勘查的意见。•勘查投资占建设项目的10﹪,但是给建设项目带来的风险是90﹪•不仅只是查明煤层产状,还必须高度重视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水、瓦斯情况是勘查重点•三维地震、井筒检查孔、抽水实验、瓦斯参数测定和涌出量预测等都是补充勘查手段•五、两法、四文件•《矿产资源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煤监局2006年54、1039号,2007年43、4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2006.10.25.国家煤监局煤安监监察[2006]54号•审批设计时严防瓦斯•对矿井瓦斯等级定位不准,制定的防治瓦斯灾害措施针对性不强•井田内局部瓦斯富集,富集区域相对瓦斯涌出量达到10m3/t以上的,应按高瓦斯矿井设计•井田地质勘查报告(含补充地质资料)既没有按《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规定提供瓦斯
本文标题:安全设施条件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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