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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屠园乡食品安全隐患分级排查办法
关于印发《屠园乡食品安全隐患分级排查办法》的通知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村(居委会):为贯彻落实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宿迁市食品安全隐患分级排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参照本《办法》,进一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各地、各部门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市食安委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并作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屠园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四日屠园乡食品安全隐患分级排查办法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全乡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积极防控各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二、制定依据本办法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三、隐患分级根据食品安全隐患发生事故风险大小和可能危害程度,将其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隐患:存在的隐患问题严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极高,危害涉及面很广,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甚至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立即消除的;Ⅱ级隐患:存在的隐患较多、较明显,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危害涉及面较广,有可能发生较大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立即着手整改的;Ⅲ级隐患:存在的隐患较少,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一般,危害涉及面较小,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需要限期整改的;Ⅳ级隐患:仅存在个别、不明显的隐患,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较低,危害不明显,需要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其落实的。四、分环节隐患排查要点(一)种植养殖环节的隐患。⑴使用明令禁止的农业和水产投入品;⑵超标超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和水产投入品;⑶使用投入品人员未经技术培训;⑷企业和基地无食品生产经营档案,无投入品使用登记档案和监测记录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全;⑸畜、禽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或检疫;⑹畜禽饲养方式落后,饲养环境差,易发生动物疫病;⑺不按操作规程组织生产农产品和水产品;⑻农产品、水产品检测合格率较低;⑼种子、投入品经营单位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投入品;⑽种子、投入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索证索票,进货票证不齐全;⑾生产地附近有污染源,对土壤和水源造成环境污染;⑿由于客水过境等其它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它可以视为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二)生产加工环节的隐患。⑴加工场所内外环境脏、乱、差,与有毒、有害场所距离较近;⑵直接操作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未穿戴洁净工作服、帽、口罩、手套、鞋;⑶无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使用不正常;⑷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或滥用食品添加剂;⑸没有自检手段,产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⑹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加工食品;⑺使用禁用的非食品原料、来源不明原料,以及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腐烂变质动物加工食品;⑻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规范或虚假标注;⑼加工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⑽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洗涤剂和消毒剂;⑾回收过期食品重新加工;⑿食品包装材料、包装印刷不符合卫生要求;⒀产品质量长期不稳定,合格率低;⒁不按标准进行生产,食品营养和卫生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⒂生产掺杂、掺假、假冒食品;⒃食品、食品原料贮藏不符合卫生要求;⒄加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合理,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⒅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它可以视为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三)市场流通环节的隐患。⑴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⑵销售假冒伪劣、变质、过期、无证和“三无”食品;⑶销售的简易小包装未标注生产加工日期、保质期;⑷食品销售人员无健康证明;⑸销售单位未按规定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档案;⑹陈列销售的熟肉制品无紫外线消毒、冷藏、防蝇防尘等设施设备;⑺销售场所环境脏、乱、差,卫生设施设备未正常使用,或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⑻外地畜禽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流入本地市场,或使用伪造证明;⑼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保存食品;⑽农副产品市场无检测设施设备,未实行检测准入制度;⑾生熟制品混放销售;⑿过期食品重新包装上市;⒀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未穿戴洁净工作服、帽、口罩,未使用洁净的销售器具,摊位无防蝇、防尘设施;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销售食品;⒂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销售食品;⒃销售有关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它可以视为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四)餐饮消费环节的隐患。⑴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⑵餐饮企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⑶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岗前培训;⑷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整洁,无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使用不正常;⑸经营者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调料、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未实行索证索票制度;⑹食品贮藏场所、贮藏方式不符合卫生要求,与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物品混放;⑺服务人员未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帽,未按要求搞好个人卫生;⑻食品用器具不符合卫生规定标准和办法要求,器具未按要求消毒和存放;⑼整体布局不合理,厨房、凉菜间不分,原料、半成品、成品混放;⑽供顾客自取的饮料、调料、器具不符合卫生要求,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包装食品;⑾从业人员上岗时有吸烟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⑿食品原料未按规定洗净、消毒、存放;⒀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未烧熟煮透,存放食物未经充分再加热即供食用;⒁提供过期变质食品给顾客;⒂在食品中加入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把非食品当作食品提供给顾客;⒃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⒄学校食堂制售冷荦凉菜供学生食用(高等学校食堂除外);⒅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它可以视为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五、各环节隐患具体分级确定方法Ⅰ级隐患:发现的该环节隐患涉及所列要点,且经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认定可以定为本级的;Ⅱ级隐患:发现的该环节隐患涉及3条(含3条)以上要点,或经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认定可以定为本级的;Ⅲ级隐患:发现的该环节隐患涉及2条要点的;Ⅳ级隐患:发现的该环节隐患涉及1条要点的。六、附则本办法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屠园乡食品安全隐患分级排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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