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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何荣华2008年4月2主要内容一、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二、γ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使用3第一部分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4核技术利用的法律基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调整和规范我国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449号令本条例遵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针对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进出口等活动进行调整和规范。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1号令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四、《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8号文件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5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转让,是指除进出口、回收活动之外,放射性同位素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不同持有者之间的转移。•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总结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28日批准•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是第一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律7立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既要防治放射性污染,又要促进核能和核技术开发利用•建立严格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明确法律责任,从严查处违法行为8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要点1.法律对放射性污染的定义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9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实际就是核安全与辐射安全问题。10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3.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统一监督管理对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的活动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卫生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管。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及其后果承担责任。1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4.依据法律制定相关标准该法律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辐射环境安全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环保总局与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技术标准。“电离辐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是制定相关标准的基本标准。12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要点(续)5.建立了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制度A.选址、建造、装料调试、运行、退役安全许可B.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制度C.辐射环境监测与监督性监测,报告排放情况D.机构、人员实行考核与资格认定制度E.核事故应急制度F.对放射源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许可、备案、存放、回收、保卫制度G.放射性固体废物专营和许可制度H.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预提13法律责任第48条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14法律责任(续)第49条至第58条是违反法律的各种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执法手段:警告,限期整改,停工整改,吊销许可证,承担刑事责任,罚款等。15法律责任(续)•第53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6法律责任(续)•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17法律责任(续)•第59条因放射性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8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温总理签署,2005年12月1日施行,原44号令同时废止。•原44号令共37条,现449号令,67条•修改:27处条文(包括条文内容的拆分、合并);另外,4个章名被修改•增加:40条(许可内容和程序、进出口管理、事故管理与法律责任细化等)•删除:8条(三同时要求、运输管理、监督员职责、复议告知及实施细则、解释等)•不变:1条19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第一章,总则,4条•条例制订的目的•条例的适用范围•确立监督管理部门•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的原则20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二章,许可和备案,22条•许可证的分级审批颁发•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效期•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放射性同位素进口、转让等特定活动的条件、审批程序•放射性同位素的编码、备案原则和程序21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三章,安全和防护,13条•对持证单位的责任,人员培训、考核,人员健康和个人剂量监测,年度自我评估,废旧放射性同位素的返回或处理,场所退役,工作场所的安全联锁,场所、源或源容器的辐射警示标志、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存放等安全和防护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野外使用或示踪试验、辐射诊疗机构、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厂等特定活动的安全和防护进行了规定;•对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影响的辐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等产品质量进行了规定。22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四章,辐射事故应急处理,6条•详细规定了辐射事故的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部门和预案的主要内容、事故报告程序、各部门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等。23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五章,监督检查,4条•规定了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的部门和级别、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设立、认可、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等。24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六章,法律责任,15条分别对监督管理部门和持证单位违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为:①限期整改②行政处分③罚款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5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第七章,附则,5条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补充规定;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26条例的特点1.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2.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制度3.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4.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管理5.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制度6.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7.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8.完善了法律责任9.结合国情向国际监管体系过渡27特点之一: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十四条)。28特点之二:完善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单位的许可制度•明确了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机关(第六条)•规定了许可条件(第七条)•明确了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和期限(第八、九条)29特点之三: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制度•确立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批准制度(第十六条)•明确了申请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条件(第十七条)•规定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的批准程序和期限(第十八条)•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批准程序(第二十六条)30特点之四: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的审批管理•规范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条件(第十九条)•明确了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申请、批准程序和期限(第二十条)31特点之五:完善了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制度•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第二十一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第二十二条)•废旧放射源处理后的备案(第二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使用的备案(第二十五条)32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与防护知识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33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进行安全和防护年度自我评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进行整改34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活动终止时要妥善处理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要终止的,要事先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登记,做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终止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未安全处理的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及时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35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废旧放射源的返回和集中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将Ⅰ类、Ⅱ类、Ⅲ类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生产国,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36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场所和设施的退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要依法实施退役。37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续)•安全措施:放射性标志,入口处安全和防护设施,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具备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包装容器、设备、射线装置、运输工具,应设置标识。•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专人保管,登记、检查,账物相符。•产品要求:防护器材、含源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合辐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医疗照射:制定质保方案,遵守质保监测规范,避免不必要照射,并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回收冶炼废旧金属:必要的监测措施和报告要求。38特点之七:完善了辐射事故应急制度•明确了辐射事故的具体分级(第四十条)•建立了辐射事故应
本文标题:工业探伤辐射防护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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