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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条例修订的背景•条例立法的依据、目的•条例的适用范围•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机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的突破和转变《条例》修订的背景•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现状包括:•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安全生产监管的瓶颈问题亟待解决;我省作为全国第一经济强省,安全生产工作摊子大、任务重,重点行业和领域,潜伏的隐患问题仍然很多;一些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稳定,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反弹现象严重;安全发展的理念不牢固。2013年1-12月份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生产经营事故事故发生36366起9868起死亡人数5363人1948人受伤人数24779人4812人直接经济损失48613.14万元38884.24万元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同比分别下降6.8%、8.6%、15.7%和16.9%。今年以来,发生各类较大事故74起,死亡280人,同比下降11.9%和10.0%;•安全生产形势,任重而道远。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驰。•甚至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乱。•修订《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成了历届省安全监管局党组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共六章53条,2014年1月1日施行为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条例第一条)为什么要加入健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目的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适用范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条例第三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06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条例第11条)(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职责(条例第12条)(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职或者兼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条例第13、14条)(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第十三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条例第15条)(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权利(条例第19条)(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工人和被派遣劳动者等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义务(条例第20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一章总则(9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条)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条)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5条)第五章法律责任(6条)第六章附则(2条)新条例架构共53条2006年修订条例架构(共42条)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17条)第四章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3条)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10条)第六章附则(1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一、确立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并进行预评价、验收评价: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一)整洁通风,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二、确立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的四个要求(条例第27条)(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四)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宿和从事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三、确立和要求实施九个安全生产制度:此外,本省还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规定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条例第四条)(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将各种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的一种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主要包括:1、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2、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3、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条例第25条)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3.1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什么是危险物质?什么是单元?什么是临界量?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2、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3、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4、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5、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6、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7、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4、对可能发生职
本文标题: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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