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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任荣贵历时四年的《安全生产法》修订案于2014年8月31日由十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修改《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对原《安全生产法》作了67处增加和修改,其中,增加18条(款),修订49条(款项)。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比原增加17条。新法全文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贯穿了一个“严”字,在违规处罚上体现了一个“重”字,呈现十大亮点,在措施上突出了六个“强化”: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条件;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应急抢险救援;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呈现十大亮点: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坚持安全发展,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中是“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2、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责任社会化:(1)以法律形式完善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2)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经。(3)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这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利益;工作的重心是预防,强化隐患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方面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4)第11条:将原“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5)第61条:将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3、落实“三个必须”,建立安全协调机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的各安全监管(综合、专项)部门的职责,依法履行监管和执法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明确乡镇执法和监管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同时针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与地方政府职能交叉,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力量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问题,新法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执法形式。5、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委托管理、提供技术服务的安全职责、企业内部安全责任的分解落实、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6、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作了五个方面的新规定: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政府的督查督办职责;严厉的处罚手段和违抗指令的强制措施;政府、企业、社会在应急救援方面的职责和措施。7、建立安全标准化建设制度:安全标准化建设就是建立系统、规范、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是安全管理的治本措施。新法将近几年贯彻国务院(2010)23号、(2011)40号文件、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中的关于安全标准化建设的规定,上升到以法律形式确定,作为持续推进本质安全的重要措施。8、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着解决中小企业安全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企业安全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新法规定,对高危企业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安全;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9、推进安全责任保险:国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引入保险机制,保证事故救援和伤亡赔付的资金来源,发挥保险业对安全生产保障的特殊功能;实行安全保险费用浮动,建立安全与保险互动的机制,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0、加大安全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将原行政法规的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规定上升到法律;各类违法行为和事故处罚都更为严厉,所有行政罚款的上限都提高了2-5倍;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的通报和社会公告制度。突出六个强化:(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1、立法目的:将第一条中的“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突出了国家以坚持“安全发展”这个主题。2、确立了新的安全监管机制和格局:(第3条)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确立企业工会职能:(第7条)将原“工会参加”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同时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4、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1)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市政府225号令规定: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8、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9、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3、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5、行业自律:(增12条)协会组织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6、委托服务的安全职责:(13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7、责任沉底:(19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8、赋予安全管理机构职责(第22条):(1)组织或参与拟定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2)组织或参与安全培训教育并如实记录;(3)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参与应急预案演练;(5)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改进管理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7)落实安全整改措施。物流、运输企业安委会职责:(1)全权负责本企业安全管理;(2)贯彻、督促检查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落实;(3)审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4)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分析、研究部署工作;(5)听取汇报,审查安全经费使用,审议安全奖惩;(6)组织安全竞赛、安全活动、安全联检。物流、运输企业安全部职责: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工作。(1)组织、计划、布置、总结、评比企业安全工作,并履行指导、监督、服务职责;(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方针、政策、规章和指示;(3)贯彻落实本企业党政及安委会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4)编制本企业规章、规程、制度,工作计划和总结;(5)检查安全,纠正违章,发现隐患,督促整改落实;(6)发生事故,赶赴现场,查清原因,落实责任,采取预防措施;(7)组织安全活动,总结推广先进,定期组织评比;(8)负责驾驶员招聘、安全培训、管理及审验;(9)审核事故费用,办理伤害理赔;(10)事故及相关安全报表的统计上报;(11)指导、服务下属安全职能部门工作;(12)筹备安委会会议,召开行车安全例会,通报安全情况。9、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履行要求与保障(24条)(1)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意见;(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其劳动合同;(4)危化、矿山、冶炼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考核,由主管的安监部门负责;企业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主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二)强化企业安全条件:1、安全标准化建设:(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2、机构设置:(第2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物流、运输企业1、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要求:三级:企业安委会、安全部(处)、生产作业单位安全科(小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担任;成员:企业各管理部门负责人。2、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营运车辆10台以下配兼职安全员营运车辆10—50台配备专职1—2人营运车辆50—100台配备专职3—5人营运车辆100台以上配备专职6人以上3、保证安全投入:(第20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物流运输单位职责:财、安部(2012)16号文1、普通货运业务按营运收入1%提取;2、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1.5%提取。使用范围:改造、维护安全设施;购置、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器材购置及演练;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价、监控、整改;安全检查、评价、标准化建设;安全防护用品购置;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四新”运用、推广;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4、安全评审:(第29、31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品的建设项目:(1)应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2)必须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3)项目完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并经安监部门核查批准后才能投入使用。新《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5、特种设备:(第34条)危险品容器、运输工具、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专业厂家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机构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新《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6、淘汰:(第35条)对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三)强化安全资质和培训教育:1、主要负责人职责: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2、企业负责人资质:高危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任职安全资质。3、安全管理资质:危险品生产、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4、增加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1)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5)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
本文标题: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物流、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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