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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辅导报告2014年10月22日前言同志们: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对集团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学习、宣贯两法的新变化、新要求是当前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1周总、廖总都多次对两法宣贯工作进行了要求部署。前言当前,国家正在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主要议题是推进依法治国。我们组织这次两法专题学习,是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2下面,我结合公司实际,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进行宣贯,就有关法律条款与大家一起学习。3内容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四4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根本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保障严格责任追究关键强化政府监管5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修改前后条款对比原《安全生产法》七章97条新《安全生产法》七章114条增加17条修改70多个条款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本次修改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定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6(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1修改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要求。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7(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监督建立工作机制2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增加了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8(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3这是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的“红线意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方面法律修改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9(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10(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1大庆的经验告诉我们“岗位责任制的灵魂是岗位责任心”,岗位责任心的建立条件是责任主体明确。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加强了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予以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对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1(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2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七项职责,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且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3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12(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4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增加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且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5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13(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6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合并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程序。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14(三)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更加简化1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取消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取消建设项目验收使责任更加明确了,体现了“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予以加强和深化。15(三)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更加简化2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为此,本次修改强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16(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更加严厉17内容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三新《环境保护法》主要特点一新《安全生产法》主要特点新《环境保护法》主要变化四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与原法相比:18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下面重点从三个方面来讲解。与企业及其人员直接相关全部114条条款中71条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主体主要有3种:19(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1第一种(3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责,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作出了规定。如果他们违法,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体现了总书记提出的“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管安全”的要求。企业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抓安全,年初策划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带头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召开HSE内审会议、组织问题隐患的整改。20(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安全生产法在赋予员工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杜邦的安全实践告诉我们“任何一名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否则,将受到处罚或解雇,即使受伤也不例外”。21(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第二种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作出了规定。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2(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第三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今年集团公司印发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总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明确了企业、机关部门和专业公司以及员工应该承担的安全环保责任,同时配套制定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考核实施细则》,但是按照新法规定,如果履职不到位,或者渎职失职,不但集团公司给予适当的行政、经济的考核,而且国家将追究法律责任。23(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新安全生产法中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等14条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32种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与原法相比,新增的7种违法行为包括:24(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2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25(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新增内容第94条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培训、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但是,在我们的一些企业还存在着“百人考试一支笔,千人考试一张卷”的现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26进一步强调了安全评价的重要性。(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新增内容第95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目前集团公司管道隐患整改完成率为29.9%,重大管道隐患整改率完成仅为14.1%,勘探企业的管道隐患整改完成率为12.8%,一些企业的领导没有对重大管道隐患实行挂牌督办。主要问题是个别企业、个别领导对管道隐患整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大,等靠思想严重,存在侥幸心理。27(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增内容第98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8消除事故隐患刻不容缓。(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新增内容第99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9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认真整改。(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第105条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新安全生产法中有6条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0(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3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如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也将是违法的。31(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壳牌公司规定:公司发生的事故事件必须在24小时内让在全球作业的每一名员工知道。)32(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33(一)进一步明晰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变化对于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将给予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有效投入,逾期未予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将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本文标题:新安全环保法学习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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