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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新《安全生产法》讲座培训组织单位:集团安环中心第2页十年铸剑上世纪末启动制定安全生产法工作草案经过人大常委会6个月审议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宣告了安全生产法的诞生历时10年实施,2011年开始修订准备2014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2014年8月二审,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表决,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通过,同日习近平主席签署第13号主席令,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十年练剑铸就安全生产利剑第3页一、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第4页汇报提纲一.安法的修订背景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要求3.解决安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4.将实践成果以法固定下来的要求第5页①法的定位明确,法的作用一目了然②明确行业方针、确立原则,工作格局清楚③涉及行业和法的关键概念界定清晰、明确④坚持预防为主,实施风险管理,建立现代治理体系⑤发挥全社会的作用,促进利于行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形成⑥定期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⑦重视体制、强化机制,要求系统化制度建设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第6页2.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①全面深化改革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②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的总要求③建设现代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④推进“三化”建设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⑤坚持“三个”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第7页3.解决安全生产法实施中遇到问题的要求①法制模式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问题②法的定位与法的地位不相符的问题③法的适应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④缺乏工作原则(机制/格局)的问题⑤缺乏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要求的问题⑥违法非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⑦高危设备管理要求不系统、高危行业少的问题⑧缺少安全生产征信体系建设要求的问题⑨没有明确安委会、专家组的职责义务的问题第8页4.安全生产实践成果以法的形式固定的要求①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②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③推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④实施高危设备安全标志制度⑤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计划⑥实施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扶持制度第9页二、审议过程中主要争议是什么第10页汇报提纲二.安法的修订争议1.九龙治水安全生产局面能否改变2.如何赋予乡镇政府安全生产职权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做到什么程度4.严重违法行为强制停产是否可行5.如何追究政府安全生产违法责任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如何经济处罚第11页三、此次都修订都修改了哪些内容第12页修改的总体情况安全生产法的总体结构没有变化,仍然为7章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法的114条,新增了17条,新增了64款项原法有58条、69款项作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第13页新增的主要内容(28项)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规划制度乡镇开发区政府职责协会安全生产职责与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单位安管机构职责和权利3456789单位安管人员职责和权利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实习人员安全管理要求金属冶炼为高危行业10111213城市轨道交通为高危行业14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1安全生产法的定位2第14页省级政府淘汰落后立法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责任险制度151718违法非法行为公开制度应急体系建设总体要求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及应急预案增大了违法非法行为处罚力度22232426工会、企业工会监督权力25劳务派遣人员权利和义务19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27事故单位罚款28乡镇开发区政府安全职责16安监部门强制停产权力违法非法信息记录制度2021新增的主要内容(28项)第15页汇报提纲三.安法的修订内容(一)修订的亮点(二)新增的法条(三)新增的款项(四)修改的款项第16页(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提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系统性要求3.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4.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机制)5.增加了高危行业并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6.规定了不尽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7.增加了对非法违法行为处理力度,特别是经济处罚力度8.确立了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其要求9.明确了各类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10.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利第17页1.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共114条,不包括附则为111条,其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6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有9条直接关系生产单位经营及其人员,占53%。第3条新增机制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新增第19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负责人职责,新增第22条、第2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等。第18页2.明确了法的定位、立法目的和基本要求法的定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第1条)→定位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主(基)干法、综合法立法目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1条)→明确目的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基本要求: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第3条)→总要求为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3条)→确立了安全生产的方针第19页汇报提纲三.安法的修订内容(二)新增法条第20页新增条款17条1.第12条:协会组织作用2.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3.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4.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权利5.第38条: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6.第58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7.第67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权力9.第76条: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8.第75条: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新增条款说明10.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的要求16.第109条:发生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处罚15.第105条: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政府监督检查的处罚13.第96条:生产经营单位轻度违法行为的处罚14.第99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处罚17.第113条:关于事故、事故隐患界定的权责11.第92条:对事故单位未尽职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12.第93条:对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尽职的处罚规定第22页2.第19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的要求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责任制的一部分,是对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和工人在生产中应负安全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制度。其内容是,厂长、经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级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融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职能机构和人员,在自己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职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法规,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员或者岗位第23页总经理、厂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生产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调度部门计划部门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技术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一线工人分包单位第24页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图表分析法安全生产业务责任制图表是,将一项安全生产业务的实施流程图放入与实施该项安全生产业务的部门及其实施步骤的表格,所形成的安全生产业务流程图表,以及用表格的形式表示的实施该项安全生产业务的安全生产责任表的集合。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表第25页业务名称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及其考核指标相关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企业策划部企业安委员会成员单位二级单位单位编号步骤ABCDEF1234567891011确定任务任务初步分析组成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审批审查形成目标体系总目标分解部门目标分解建立部门目标建立单位目标单位目标分解建立考核指标建立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汇总制定考核方案征求意见存档管理目标落实审批审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图表分析法第26页3.第22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27页(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单位安全生产制度(17项):职工安全守则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安全评价与绩效评估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经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演练制度进行制度需求分析成立制度编制小组制定制度编制方案编制制度并试用试点修改完善制度签署发布制度制度制订过程第28页7.第67条: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强制停产停业的权力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第29页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强制手段条件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②安监部门依法作出了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③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决定④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⑤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⑥经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⑦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如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可不受时间限制强制手段安监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其它措施第30页9.第76条:应急能力建设总体思路和要求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新增理由: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干法、综合法,应对重大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面,应在安全生产法中提出明确的总体要求和思路第31页总体要求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企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鼓励其他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综合安监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其它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
本文标题: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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