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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培训2015年1月11日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共7章114条。新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16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0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7条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1条第六章法律责任25条第七章附则3条突出变化: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共114条,不包括附则为111条,其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64%。新修订安全生产法新增了17条,有9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占53%。第3条新增机制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新增第19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岗位负责人职责,新增第22条、第23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利等。重点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方针•增加了综合治理的内容,完善了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加了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工会的职责1、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3、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政府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新增)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央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2住建部,建筑施工3国家民航总局,民用航空4交通运输部,铁路运输5公安部,公路运输6水利电力部,水路运输7环境保护部,核及辐射8国家质量检测检验总局,特种设备9国家煤监局,煤矿10农业部,农业11国家林业局,林业12国家消防局,消防13国家电监会,电力14教育部,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责任不能转移。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本质安全2.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置3.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管理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及执行7.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与治理8.作业现场安全及特殊作业管理9.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10.事故报告及事后处置、整改5.建设项目三同时6.安全生产资格人员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义务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判断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没有建立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缺失2没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计划没有实施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或没有有效实施4没有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5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排除6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发生时没有及时启动预案7没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8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四、安全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予以保证;•并对由于投入不足导致后果承担责任。五、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八、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新增)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A: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B: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包括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要纳入本单位员工统一管理。C: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5、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九、安全评价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十、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十一、设施、设备1、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须保证安全设备正常运转。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应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3、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4、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十二、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2、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3、员工宿舍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应按AQ3021-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作业规范)十三、危险作业管理十四、劳动保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十五、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十六、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1、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2、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七、对承包、承租的安全管理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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