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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实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实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管辖权异议申请书1申请人: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__市定远路_号法定代表人___,职务总经理请求事项:将该案移送至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实与理由:刘__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劳仲案字20__第522号),业经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答辩与举证期间,经申请人查证,20__年4月底刘__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20__年5月初刘__与______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______劳务有限公司将刘__派遣至申请人处工作。无论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还是作为用工单位,刘__一直在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__)上班,申请人从未将其派遣至__分公司工作(__分公司办公地为高档写字楼,均为业务营销人员,也无刘__所述工作岗位)。申请人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__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请贵委予以审查,依法移送。此致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安徽____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____年__月__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因申请人与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后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3,716,元,申请人提出的反诉涉及的金额是人民币8,465,元,合计为人民币22,181,元。参考资料,少熬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2019年3月31日公布),XX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于申请人住所在受案法院辖区外,且本案的诉讼标的已经超过了1000万元,所以本案诉讼标的总额已经超过了贵院的级别管辖,符合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准。本案开庭前,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苏高法[2019]42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增加诉讼请求,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的,或者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提起反诉,本诉和反诉标的总额超过本院级别管辖限额的,受诉法院应当提交上级法院审理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前后,诉讼标的额差额巨大,明显有规避管辖法院的意图。希望贵院能够依法维护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有限公司申请日期:2019年X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书3上诉人:张某,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上诉人:刘某,女,1977年1月11月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上诉人因刘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年*月*日的(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离婚上诉请求:1。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但该房屋是由上诉人母亲所有并居住,上诉人只是户籍在该处。上诉人因为工作关系承租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而且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上诉人的母亲帮上诉人抚养其幼女,所以上诉人经常回家探望母亲和女儿,并不实际居住在闵行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参考资料,少熬夜!的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浦东新区,上诉人要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撤销(200*)闵民一(民)初字第N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浦东新区法院。离婚此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张x年x月xx日管辖权异议申请书4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被申请人: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106号1501室。法定代表人:阮肖林,董事长。上海合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上海哲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如下: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依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本案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xx年修订版)第八部分规定了“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25个案由。其中,《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只对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及“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产生的纠纷规定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应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纠纷之外,其他案由的公司案件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所以,本案被告所在地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诸暨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给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本文标题: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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