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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导语: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有关部门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欢迎学习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和田地区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委托人: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质权人: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在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五)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在一年内有效);(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七)借款人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并同意办理抵押物评估、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等手续。(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已婚夫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配偶方同意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款等合同中签字,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九)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同意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还贷款证明,以及双方单位财务人员同意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还贷款证明;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的一定比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商品房、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的8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款的70%。(二)不得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限额。目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单笔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地区平均水平的借款人,单笔贷款可放宽到25万元。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等级确定。第九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但有年龄限制:借款人年龄加上还款期限,男性职工不能超过65岁,女性职工不能超过60岁。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和贷款资料第十一条贷款程序。贷款实行逐笔审批方式。基本贷款程序:(一)借款申请人向委托人提出贷款申请;(二)委托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供贷款资料进行审查;(三)委托人对借款人进行个人资信调查;(四)借款人填写并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单据;(五)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评估、保险及合同公证手续;(六)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或预抵押备案登记;(七)发放贷款。具体贷款程序由委托人制定。第十二条提供贷款资料。包括:(一)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离婚证),夫妻近期照片;(二)夫妻双方工资卡及工资收入证明;(三)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五)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六)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七)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契税完税凭证,提供售房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八)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原住户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购买二手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提供售房人账号进行转账支付;(九)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提供售房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十)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协议,购买单位房改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房改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提供售房单位账号进行转账支付;(十一)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建造、翻建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定位许可证、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发票、工程预算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十二)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大修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所属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监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临时(简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十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贷款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基建计划、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房屋分配方案、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进账单、集资建房单位代办抵押登记证明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十四)异地购买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买卖合同还须当地公证部门进行合同有效公证,提供本地抵押房屋的房产证和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十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提供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贷款余额清单、住房贷款账号;(十六)委托人规定的其他贷款资料。第五章个人资信调查和抵押物评估第十三条个人资信调查。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进行个人资信调查,借款人须向委托人申请个人资信调查,并由其出具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第十四条抵押物评估。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建、大修房屋和拟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并由其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本地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可不进行抵押物评估,以其实际购房价款确定抵押金额。第六章贷款担保和抵押物保险第十五条贷款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委托人应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第十六条保证。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一)保证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法定条件;(二)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三)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委托人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四)办理完毕保证担保的有关手续及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五)委托人与保证人必须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或撤销等情况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认为需要提供新的担保的,借款人须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抵押。(一)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二)抵押的财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抵押财产范围限于: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三)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四)借款人以其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的,应当以该房屋价值全额作贷款抵押;(五)抵押物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应高于贷款期限三年(含)以上;(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办理预抵押备案登记手续;(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九)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第十八条质押。(一)本办法所称质押为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二)用于质押的权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出质的权利的范围限于:1、银行定期存单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签发的且不自动转存的银行存款单,质押期间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账户冻结;2、凭证式国债且限定于此项贷款受托人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家债券;3、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权利。(三)权利凭证载明的兑现日不得先于贷款到期日;(四)质权设定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五)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手续。移交的权利凭证为银行定期存单的,受托人应当核押;(六)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第十九条抵押加保证。(一)抵押加保证的两种方式:1、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指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保证责任解除,以抵押作为贷款担保的分阶段担保方式;2、抵押加一般保证。抵押加一般保证指在抵押登记完成前,以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贷款的担保,在抵押登记完成后,以抵押作为贷款的担保,同时保证人对处置抵押物不足清偿债权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共同担保方式。(二)保证与抵押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抵押物保险。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个人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手续。(一)抵押物保险指由借款人购买符合委托人要求的保险,按照委托人规定,需要对借款人申请贷款所购和拟抵押房屋进行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借款人须向委托人认可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并由其出具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单。办理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包括抵押的房屋财产损失保险、还贷责任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和人身疾病死亡保险等内容。保险前签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证保险三方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保险金额以贷款本息金额为准,保险期限、抵押物抵押期限应与贷款期限一致。委托人即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在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二)抵押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三)采取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贷款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第七章贷款偿还与回收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的偿还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贷款的次月起,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偿还方式为:(一)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每月等额本息还款=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其中:r—月还款额;p—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n—贷款年限(年)。(二)等额本金方式。贷款期间,借款人每月偿还相等的贷款本金,利息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每月还款额=p/(n×12)+剩余贷款总额×i其中:p—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n—贷款年限(年)。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额度偿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委托人的有关规定
本文标题: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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