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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3月20日
1海城市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了有效地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科任教师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一)责任内容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2、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3、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4、争取和配合社会有关部门,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创建良好的办学治安环境,确保学校师生2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5、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重点加强防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各类校园突发事件和事故;6、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二)校长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规章制度;3、保证本单位安全工作投入的有效实施;4、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向教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5、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7、定期组织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8、及时、准确、完整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三)安全专职干部职责1、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2、组织制定安全工作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计划,并督促3相关部门落实;3、组织制订或者修订安全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负责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每年检查不少于12次;5、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6、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7、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学校应当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安全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四)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职责各处室主任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门主任责任。各年级主任为本年级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做好上传下达、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如因工作失误,造成本年级安全事故,直接追究年级主任责任。班主任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如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4当堂教师为所教本节课的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不得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报告。本节课发生安全问题由当堂教师负责。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二、学校安全事故认定(一)教育教学事故1、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务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3、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6、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意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二)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1、未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2、未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自救能5力,出现安全事故的。(三)交通安全事故1、上学、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四)设备设施安全事故1、因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2、设备设施管理人监管不到位,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五)校园治安事故1、平时值班值宿、节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校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2、学校保安人员不在岗位或在岗位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校造成学校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六)消防安全事故1、对学校在防火、用电、用油、使用煤气及房屋防雷等方面消防安全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3、发生火灾后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4、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6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七)食品卫生安全事故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2、师生在校内食堂就餐、饮水、卫生保健等方面,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3、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的;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5、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6、对食品药监部门或教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7、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8、未配合食品药监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9、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食品药监局、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10、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执行。(八)校舍安全事故1、学校每年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7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2、学校安排和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3、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4、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九)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学生伤害事故的。(十)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主要是发生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十一)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1、由于学校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2、未定期对学生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3、对流失生、学困生、行为偏差生、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帮教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三、学校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和《火灾管理统计与规定》、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内容,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IV级到I级四个等级:(一)一般安全事故(Ⅳ级):对师生个体造成损害,对学校教育8教学秩序产生影响,对学校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事故。(二)较大安全事故(Ⅲ级):一次食物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交通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火灾死亡1-2人,或重伤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三)重大安全事故(Ⅱ级):一次食物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交通一次死亡1-2人,或者重伤3-10人,或者财产损失3-6万元;火灾一次死亡3-9人,或重伤10-19人,或死亡、重伤10-19人,或直接财产损失30-100万元。(四)特大安全事故(Ⅰ级):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交通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重伤11人及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火灾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学校发生传染性疾病、校舍坍塌、拥挤踩踏、溺水、教育教学活动等事故参照以上标准划分等级;地震灾害、地质滑坡、洪水、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突发公共卫生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等级划分。四、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学校违反本办法,未依法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学校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资格等处分。追究校长、安全专职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91、学校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给予校长、安全专职干部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对校长进行诫勉谈话、在全市校长会上检讨处理,对安全专职干部给予在学校教职工大会上检讨处理。2、学校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校长、安全专职干部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处理。3、学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校长、安全专职干部通报批评、免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校长、安全专职干部责任的同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办法中所称学校是指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所指学生为以上学校学生。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海城市教育局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文标题:校园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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