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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三月十六日2总纲为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更好地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安法条例》)、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即《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等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南》。本指南根据“实行统一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的指导思想,从操作层面入手,按照“职权法定、定岗分责、建全规范、细化准则、有效运行”的原则,确定9个方面43个工作环节,细化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努力构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平台可依托、有数据可溯源、有业绩可评估的监管工作机制。3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1国务院《食安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安法》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1-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安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工商总局统一制定。4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3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证办法》第四条:地方各级工商机关的食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由省级工商局决定。《许可证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局制定。《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省级工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许可证办法》第四十二条:省级工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5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安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许可证办法》第四条、《监管办法》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食品流通许可2-1申请《食安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安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许可证办法》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省工商局确定由县级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申请在设区市以上工商机关登记注册食品流通经营的,也应当向县级工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所负责对申请材料预核审。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福建红盾网、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根据我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经营者分为A1、A2、A3;B1、B2、B3;C1、C2、C3三级九类,进行食品流通许可。县级工商局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在申请人取得名称预先核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完备食品流网络实时监控,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6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意见》、《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许可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场所条件,向工商机关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前,应当先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对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也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4项要求,提交8种材料。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书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印制。7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2受理县级工商局市场主体准入许可部门负责按《许可证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申请,书式审查,作出决定。对在同一工商机关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提交食品流通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材料,许可准入部门一并受理。内部业务按一人审核食品流通许可,一人审核注册登记的原则,分开办理。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并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8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3勘察工商所负责对经营场所现场勘察。对已经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完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场所条件,向工商机关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前,应当先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对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也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工商所在收到经营场所勘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指派2名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察,并制作《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预核审并经营场所现场勘察9报告书》。《报告书》一式两份,经勘察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工商所存档。勘察结论按量化评估所得分值分别作出,A类合格为80分,B类合格为70分;C类合格为60分。不合格的,应指导其整改完善,整改后再向工商所提出申请复勘。二、食品流通许可2-4核查必要时,县级工商局要求工商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将《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报送县级工商局。10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5批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为保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质量,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及副本封皮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并配发至各设区市工商局。2-6变更《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许可机关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3种申请材料。11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办法》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二、食品流通许可2-7注销《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四条:在5种情形下,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3种申请材料。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12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8吊销《食安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2-9延续《食安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2-10补办《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13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二、食品流通许可2-11衔接《食安法》第一百条:食品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许可证办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工商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安法》、《食安法条例》及《许可证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14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三、经营主体准入3-1先证后照《食安法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许可证办法》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县级工商局市场主体准入许可部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网络实时监控,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3-2特别标注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15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三、经营主体准入3-3查处无证照经营《食安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案管系统半年抽查,
本文标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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