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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新训)教师:王钊武联系电话:13508139688犍为县百佳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二、“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三、“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从业人员、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煤矿工人如何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1、每一个矿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真正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自觉以安全生产方针来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发生冲突时,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煤矿职工应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懂法、知法、守法,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由煤矿企业制定的,煤矿工人必须严格执行,认真遵守。不得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有事要请假;上班时间内遵守生产秩序,不擅自脱离工作岗位。4、煤矿工人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既要对自己的安全健康负责,也要对他人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既不伤害自己,也不被他人伤害,确保安全生产。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熟练本工种、本岗位的标准要求。6、煤矿工人特别是井下作业人员,要掌握有关安全装置、设施和生产机械、工具、仪器的性能和正确的使用方法,掌握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及职业病防护知识等,在作业过程中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律)一、《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该法内容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求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97条。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8、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1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1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1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1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1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1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17、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该法以主席令第60号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全法共7章79条,包括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职业病防治法》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4、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5、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6、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7、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8、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9、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10、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11、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13、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以主席令第65号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下列情形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六、《煤炭法》1、立法目的。《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已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其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主要内容。《煤炭法》共八章8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该法明确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0年11月7日颁布,已于2000年12月1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利、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1、立法背景和目的。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背景: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2、主要监察内容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方针。内容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
本文标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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