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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家冲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全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的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各级管理干部、业务职能部门、各基层区队、群监组织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落实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第五条各级单位队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严禁违章指挥。第六条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措施,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增强自保互保能力和事故应急能力,遵守劳动纪律。第七条坚持依法治矿,从严治矿的原则,坚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三违”,保障生产安全。第八条实行安全奖惩,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九条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文明的工作环境。第十条本制度未尽条款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奖励第十一条矿对在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参加抢险救护等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二条矿每年进行一次全矿性安全表彰奖励活动,表彰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单位推荐或安全部推荐审查,矿长批准,给予200-3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从而避免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救事故或抢险救灾中有功者;3、制止违章,避免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有功者;4、制止损坏、破坏安全设施,制止或检举偷盗公物的有功者;5、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建议被采纳,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第十四条捡到炸药、雷管交回炸药库,并能够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50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50元;无法落实丢失单位和个人者,捡到一包炸药奖励25元,捡到一发雷管奖励25元。第十五条敢于揭发检举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查实给于100-1000元的奖励。第十六条矿设立安全奖,矿井实现月度、季度安全生产或安全目标管理,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三章处罚一、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并罚款300--500元。1、井下吸烟者或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2、蹬钩、强乘、跳车或扒乘矿车、放飞车者;3、重点部位睡岗、脱岗者;4、私藏、偷盗炸药、雷管等火工品者;5、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6、酗酒上岗;7、滑轨溜道者;8、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者;9、井下带电作业者;10、人车混行严重的主要责任者。第十八条对出现下列情况的罚款200---500元:1、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不及时汇报、不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临阵脱逃者;2、造成重大非人身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直接责任者;3、在伤亡责任事故中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4、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三违”的人员及屡教不改者;5、在岗位上饮酒者;6、在岗位上聚众赌博者;第十九条各部门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积极、及时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矿下发的各类安全学习资料、文件、规程、安全措施,要求必须在自学习资料下发7天内完成学习任务。矿项目部将对各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没有组织学习的、超过规定时间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丢失文件、资料的,矿项目部将对本部门的领导进行处罚,每查出一次对领导罚款100-300元。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保证每班都有现场跟班队长。矿安全部将对现场跟班队长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没有跟班队长,要对当班跟班队长和本部门领导进行处罚,每发现一次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罚部领导100元。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抓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状况,对有思想情绪者严禁安排上班,否则,出现问题将追究值班队长和队长的责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于探亲返矿人员和当天请假但未走的人员,当天不许安排上班,否则追究当班值班队长和队长责任。每发现一次罚值班队长和队长各100元,造成事故者要严肃追究管理者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当班队长不得安排酗酒人员上岗,否则每查出一次,对当班队长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煤矿生产安全责任者追究制度》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矿和矿属各单位值班人员无故脱岗者每次罚款100---3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第二十五条矿属各单位不按规定和要求参加安全会议,不组织参加单位安全活动或记录不全不细,无解决问题的安排和检查内容,每次罚队长200元;第二十六条区队必须坚持开班前会,布置安全工作,重点工程、零星工程、重大检修项目都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做好干部值班、跟班、现场交接班、质量验收、事故分析等各项工作,并做好记录,否则罚相关责任人200-500元;班前会后跟班队长要如实填报本单位入井人数,每错一次对单位跟班队长、调度室主任各罚款100元,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后果的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全矿有值班任务的负责人和需要现场交接班的职工,必须坚持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因没有把安全问题交待清楚而造成事故的,一般事故对责任者罚款500元,重大事故加重处罚,并依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队长每月跟班次数不得少于二十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跟班队干部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升、入井,与本队职工同上同下,跟班队干在升、入井时必须与班长一同到井口检身房签到,若不签到或迟上早下者每次处罚跟班队干部、班长各200元,连续两次迟上早下的跟班队干或未按规定下井跟班的,对其停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迟上早下年累计三次以上者撤销队长职务,另行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对各职能部室查出的问题和自查问题登记在《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薄》上,并由本单位队长负责落实,出现丢失或无记录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记录不全的罚本单位队长100元。第三十条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对新入矿的职工必须培训7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上岗,未培训的职工不许入井上岗。第三十一条严禁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发现管理人员私自处理“三违”,收受“三违”人员礼品、财物的,一经查实,管理人员立即开除矿籍,对行贿的“三违”人员将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第三十二条妨碍、刁难、辱骂管理人员执行正常工作者,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三条殴打和威胁管理人员的,坚决开除矿籍。第三十四条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及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辱骂或报复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另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100-500元的罚款: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性质较严重,但未造成后果者;2、井下随意敲打、拆卸矿灯、发爆器者;3、故意损坏设备、设施者(造成后果者另行处理);4、发现事故征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汇报者,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5、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6、下井脱帽、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者;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者;7、隐瞒事故真相,包庇肇事者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8、工作岗位看闲书(小说、杂志等)者、织毛衣、打扑克者;9、工作时打闹嬉戏者;10、升井不按规定行走者;11、随意顶替特殊工种冒险作业者;12、操作方法执行不规范或不执行者;13、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破坏各类宣传牌板、墙地砖,向各类设施上涂抹污物,摘损花叶)者,对发现破坏各类安全文化建设设施现象不制止、不举报的相关责任者,将与破坏者并同处理;14、无故不按矿上规定穿劳保服者;15、上、下班人员乘坐、爬矿车者;第三十六条工作时间内脱岗或非重点岗位睡岗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二、安全技术管理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措工程不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罚责任人500元。第四十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未学习或学习而上岗,每人罚款100元,罚为其安排上岗的人员100元,学习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有学习人员的签名、学习日期等,否则每缺1人次罚单位主管100元。第四十一条不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罚现场施工人员每人100元,单位主管300元。三、安全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各单位不开展每十天一次的隐患排查活动,活动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者,每次处罚单位分管领导100-300元,各施工地点被安全管理人员停工者,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四十四条凡是在《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后,逾期不整改者,每条罚施工单位主管100元,因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者,由问题单位负全部责任。第四十五条对管理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无理取闹、干扰工作,拒绝在各种通知单上签字或不按要求整改隐患,对责任人每次罚款300-500元。四、掘进第四十六条在前方可能有积水或未摸清地质构造的掘进面,不按矿批准的措施先探后掘,罚违章指挥者200元。第四十七条破坏中腰线桩或导线点标志,每次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的严肃处理。第四十八条巷道贯通前(综掘50m,炮掘20m),不下贯通业务联系书,每次罚责任人100元,不及时编写贯通安全措施,每次罚队技术主管100元。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1、耙岩机绳断丝多或有疙瘩不及时更换;2、处理溜煤眼、煤仓或斜眼施工不戴保险带;3、耙岩机作业过程中,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4、耙岩机停机时操作手把未摘掉或开耙岩机不使用操作手把;5、耙岩机空绳挂在梁上或顶锚杆上;6、处理喷浆堵塞管路时,不停风,无人看护枪头;7、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者和当班班长;六、放炮、火工产品管理第五十二条地面运送火工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否则对违章人员每人罚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追究责任。第五十三条严禁无证放炮,多人放炮和无风、微风放炮,严禁瓦斯浓度不明、超限,支护不符合规定,电气设备失爆,空帮、空顶不处理,无防尘水,炮眼不合格等情况下放炮,违者每次罚款200元,严重者从重处罚。第五十四条特殊情况下放炮,如贯通、处理堵塞的煤仓、溜煤眼等,必须执行符合规程的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200-500元,造成事故者另行处理。第五十五条当班余下的火工产品,必须由班长清点,在领单上填报、签字后由爆破工交回炸药库,炸药箱内不准存留火工产品,否则每次罚爆破工200元;放炮前班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较强的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挂牌,设警戒,不安排警戒人员罚班组长200元,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警戒,每次罚款200元,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第五十六条瓦检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五十七条发现瞎炮、残炮必须当班处理,当班处理不完必须向下班现场交待清楚,不处理罚责任者200元,不交接的罚责任者200元,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罚责任者200元,严禁在残眼内继续装药或加深残眼,违者罚款400元。第五十八条放炮母线达不到放炮要求或有明接头,截取雷管脚线作母线用,每次罚责任者200元。第五十九条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凡发现不编号发放的,罚责任者100元,领走未编号雷管的每发罚爆破工20元;丢失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发;丢失炸药的,罚责任者100元/卷。第六十条放炮前必须将放炮母线扭结短路,否则罚爆破工100元,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只有连接时方可解开,每发现1发未扭结成短路者罚款100元。雷管脚线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每发雷管罚库管
本文标题: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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