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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黄文升2009.5.21我国煤矿(矿山)安全法律体系基本情况主要组成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总体框架法律:《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地方法规:《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炭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监察方面的地方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如规程、规范、规定、细则、办法等。地方行政规章:主要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立法进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安全生产法律立法进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三年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49一1957]新中国成立初期,曾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有一些关于安全工作的原则规定:如“实行8h—10h工作制”“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保护青年女工的特殊利益”等等。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两年[1958一1978]1958一1960年,由于“大跃进”、“反右倾”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乱干蛮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大幅度上升。1960.5.7.大同老白洞矿瓦斯煤尘爆炸,一次死677人。1961年,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也得到了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路线及行为发展到极点,一切法制都遭到践踏和破坏,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也不例外,安全管理工作几乎陷于瘫痪,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再次大幅度上升。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8]1979年中国进入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时期,民主法制建设受到极大重视,国家立法工作步入正轨。各省(市、自治区)也配合国家立法相继出台了一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煤炭工业部于1980年、1986年、1992年三次修订《煤矿安全规程》,1981年、1987年、1996年三次修订《小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防灭火规范》、《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救护规程》等等由于经济高速发展拉动煤炭生产,1991.4.21.洪洞三交河矿瓦斯煤尘爆炸,一次死148人、伤6人;1996.11.27.大同新荣区东村矿瓦斯煤尘爆炸一次死110人、4人下落不明。依法治国,建立市场经济下的煤矿安全监察法律法规体系阶段[1998-现在]我国政府机构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了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出台,体系相对完备。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引发煤炭生产高增长又一事故高峰:2004.10-2005.12发生6起一次死100人以上的煤矿事故2004.10.20郑州大平矿难死亡148人(突出引起进风区瓦斯爆炸);2004.11.27铜川陈家山矿难死亡166人(下隅角强制放顶瓦斯爆炸);2005.2.14阜新孙家湾矿难死亡214人(冲击地压引起原低瓦斯风道瓦斯爆炸);2005.7.4梅州大兴水灾死亡123人2005.11.27七台河东风矿难死亡171人(煤仓放炮引起煤尘爆炸);2005.12.7唐山刘家屯矿难死亡108人。2004年10月20日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煤矿发生一起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引发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2人受伤(其中重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局部通风设施管理混乱,21岩石下山回风联络巷堆积物料,并有带有通风口的风墙,加大了突出瓦斯逆流,逆流到西大巷新鲜风流中的瓦斯达到爆炸浓度,由架线电机车取电弓与架线产生的电火花,引发了瓦斯爆炸。■瓦斯突出与瓦斯爆炸有31分钟的间隔时间,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没有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对瓦斯波及区域实施停电措施。■技术管理、安全责任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矿2004年11月28日7时6分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91万元。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于12月2日凌晨3时25分、6时15分、7时45分和10时53分,又相继发生了4次爆炸,但未伤人。位于415工作面顶部的1#联络巷与高位巷连接处12月24日8点班封闭,造成1#联络巷靠工作面运顺侧为盲巷,形成瓦斯积聚并通过与运顺连接的交叉口及周围裂隙不断涌入工作面下隅角支架尾梁后侧区域,由于1#支架处28日6时冒顶增大裂隙,进一步增加了瓦斯涌出,使该区域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在下隅角靠采空区侧进行强制放顶放炮时引爆瓦斯。2005年2月14日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受伤30人,其中重伤8人。该事故为40年来最大的煤矿事故瓦斯来源:3316外风道因冲击地压造成的异常涌出的大量高浓度瓦斯与3316风道停工掘进工作面积聚的瓦斯排出混合;引爆火源:3316架子道内,距专用回风道8m的配电点处,带电检修ZBZ-4.0M127V型照明信号综合装置,接线腔内产生电火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针对煤矿伤亡事故多的情况,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等十多个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法规、规章)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一、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目的、意义目的《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对高危企业实施安全准入,旨在从源头上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领域,并对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意义在国家层面上把安全生产视为与资源、人口、环境等重大国策同等重要的程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成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和靠强制力实行的行政监管手段;在国家2002年以来宾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和调整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已近一半、出台《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的情况下,设定新的行政许可事项,表明了国家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之中,成为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之一。二、井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设定(国务院令第397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8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6]291号文件)井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细化为26条。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1.1安全生产责任制1.1.1矿长(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1.1.2分管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1.1.3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1.4区(队)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1.1.5各工种岗位责任制1.1.6承包、改制、租赁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煤矿企业必须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人员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3操作规程各工种包括:采煤机机组司机、主要通风机司机、打眼工、爆破工、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各类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带式输送机司机等。各工种均有操作规程,有学习、贯彻记录。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2.1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三部委局财建[2004]119号、168号文件规定年初列出计划,按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专户储存,自提自用,并有专户资金证明提足、用够、符合10项范围2.2按省财政厅、省煤炭局晋财建[2004]320号文件规定安全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按月提取,国有重点煤矿吨煤10~15元,其它煤矿吨煤15元。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2.3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自2004年4月1日起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执行情况年末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2.4安全生产许可审查时要求煤矿出具煤矿安全费用的证明文件必须反映“专户、提足、用够”的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1煤矿必须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符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71号)第13条的要求,要设置安监科、通风科等。3.2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应按煤矿规模和灾害类型配备,小于9万吨/年的煤矿不少于4名,大于9万吨/年(包括9万吨/年)的煤矿不少于6名。3.3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和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4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4.1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4.1.1在有效期限内;4.1.2矿长任职单位应当与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载明的任职单位相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4.1.3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的副职,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如果矿长变更任职单位的,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任命文件,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4.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按《山西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持有安全资格证。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的副职目前也已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范围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5.1煤矿与从业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5.2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工伤保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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