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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强了,社会治理的基础就实了。”居住社区是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居民生活品质、城市运行安全与社会稳定。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必须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搭建多方参与的平台,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一、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运作缺乏可操作的指导依据,大多数业主委员会还处于一种自发式或指定式的无规则运作状态。此外,业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其在实际履职过程中,行为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缺乏有效的监管方式,同时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很难承担相应的民事主体责任与后果。(二)业主思想观念滞后。在思想观念意识上,对成立业委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存在偏差,参与小区公共事务决策的积极性不高,对没有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缺乏应有的关注度,要找到既具公益精神,又有较强能力的候选委员相当困难。从已成立的业委会来看,大多数以退休人员为主,中青年群体参与相对较少,且委员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履职激励机制不足。由于业委会具有业余、兼职、志愿的性质,业委会成员对物业管理等知识的学习意愿不强,长期履职意愿或能力不足。并且很多业委会成员为小区公共事务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却没有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回报,很难获得应有的认同和尊重,高成本、低回报的公益履职模式难以为继。二、推动业委会发挥作用建议(一)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不断深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创新经验,发挥党员服务群众带头示范作用,按照党建业务双融合双促进的思路,充分运用物业行业、乡镇(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党组织主体作用,推进基层党组织体系向居民小区延伸,全面构建强化党建引领深化小区治理的共治共享机制,聚焦群众高品质的生活期盼,满足多元化的服务需求。(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议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实施本地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业委会的权利和义务,摆正业委会在小区管理中的定位。在日常运作监管方面,需突出乡镇(街道)的综合协调作用、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和社区的实时监督作用,把好“程序关”和“人选关”,积极吸纳具有相应的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环境管理等多方面专业性强的青年业主参与,做到工作公平、公开、公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业主的监督,努力实现业委会运作监管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三)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调动业主委员会成员积极性,可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薪酬标准,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支付相应报酬,激发业主参与主动性。主管部门将业委会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工作上持续关心、待遇上落实保障、办事上加强支持,定期组织考核,年终开展评比。对于工作成绩突出、业主反映良好的业委会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于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业委会,按规定给予处罚,甚至由业主大会依法进行改选或换届,让业主委员会成员明白,在被赋予了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四)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意识。通过组织开展文艺节目汇演、有奖知识问答、疑难问题咨询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地对居民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业主正确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强化居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促使其积极主动参与小区管理,能够依法通过业主大会、业委会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标题:积极发挥业主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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