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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发生后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媒体跟踪我们需要知道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人的处理2016年2月6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什么是事故调查呢法律法规上如何要求的那些事故需要调查呢?发生事故后的法律责任有那些呢?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目的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目的明确责任,使责任人受到追究。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目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实行事故责任追究是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对于事故责任人只有严肃追究其责任,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促使人们增强责任心,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避免事故发生;才能体现公平正义,使受害家属获得心理安慰;才能使更多的人受到警示和教育。《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入罪标准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原则上一起事故只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满足入罪标准,相关责任人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三个标准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最终目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生产安全事故基础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突然发生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或损坏设备设施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肌体暂时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因此,凡是造成人身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属于工伤事故非人身伤亡事故工伤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关系构成工伤的,不一定系生产安全事故。比如说有些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但不是生产安全事故。类似的还有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急病死亡的,见义勇为的等等,因为都与生产无关,都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但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在工作中自残、自杀或者因酗酒造成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事故,也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一般分为的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的等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0-29人死亡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0.5-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的等级重大事故“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工伤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关系3-9人死亡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0.1-0.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0.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事故一般分为的等级除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内部统一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余都要进行调查。说明如何认定重伤?重伤的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损失日超过105日(包括105日)的属于重伤,低于105日的属于轻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死亡的,应当算入死亡人数(反之则不算)。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工伤赔偿标准(死亡)(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2)丧葬补助金: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均工资×6;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死者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低于本市的,按本市公布的最低标准),每月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者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3事故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需做工作报告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违法事项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逃匿;不得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等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违法事项《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瞒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4事故调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权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批复期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5法律责任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处罚金额20万-50万罚5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1000万1000万-2000万情节特别严重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3人以下死亡3-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0.03-0.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罚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3-5人以下死亡10-2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0.1-0.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罚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6-9人以下死亡3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0.3-0.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罚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10-14人以下死亡50-6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0.5-0.7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罚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六条15-29人以下死亡7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0.7-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罚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30-39人死亡100-1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罚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40-49人死亡120-1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2-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罚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50人以上死亡1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罚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罚处2000万元的罚款。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罚处2000万元的罚款。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事故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罚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事故单位责任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本文标题: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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